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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右上方"申訴投訴須知"點進去)
https://www.nta.org.tw/
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
https://www.edu.tw/deliberation/index.aspx
各級學校教師申訴之程序 各級學校:
1、專科以上學校
(1)對學校措施不服者,應先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於法定期限內,
向本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2)對教育部措施不服者,向本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並以再申訴論。
2、國立高中(職)、私立高中(職)
88年7月1日精省後,國立高中(職)、私立高中(職)教師申訴案,
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行政科協助處理。
該等學校「教師申訴」文件請寄
「台中縣霧峰鄉中正路738-4號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行政科)收』」
3、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依本部93年3月11日部授教中(秘)字第0930503497號函,
有關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訴案件比照國立學校教師申訴案件辦理。
4、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
對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
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5、臺灣省21縣市所屬學校
對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
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
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
向臺灣省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6、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所屬學校
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
向福建省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請將申訴文件一式3份 以A4紙張列印(含附件)不需裝訂
※專科以上以及北、高兩直轄市所屬各級學校之教師(再)申訴文件
請寄100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收
※國立(原台灣省立)高中(職)、私立高中(職)之教師申訴文件(註)
請寄413台中縣霧峰鄉中正路738-4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行政科)」收
高中職各項業務目前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政
(包括高中職教師申訴)
故申訴文件請逕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行政科)
教師提起申訴時注意事項:
1.提起申訴前 請先參照 各級學校教師申訴之程序
2.請將申訴文件以A4紙張列印(含附件)乙份 以資料夾整理成冊即可
(切勿膠裝或訂書機裝訂 附件不需加訂附件標籤 以免造成文件複印困難)
(註)高中職各項業務目前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政(包括高中職教師申訴)
故申訴書請直接寄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勿寄至台北市本部
以免徒增公文往返時間而影響申訴人權益
教師提起再申訴時注意事項:
1.提起再申訴前 請先參照 各級學校教師申訴之程序
2.請將申訴文件以A4紙張列印(含附件)乙份 以資料夾整理成冊即可
(切勿膠裝或訂書機裝訂 附件不需加訂附件標籤 以免造成文件複印困難)
再申訴文件請寄至100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收
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規定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其中「提起申訴(再申訴)」之起算時點,因前揭評議準則未作明確規定,
案經本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本(95)年5月8日第7屆第65次委員會議決議:
有關提起申訴(再申訴)之起算時點,在修法前或行政法院作成相關裁判認定前,
目前原則上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9條
「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之法理來辦理,其說明如下:
一、以掛號函件提起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二、親自送達本部(或本部申評會)者,以到達本部(或本部申評會)之日期為準。
三、以掛號以外之函件提起者,以到達本部(或本部申評會)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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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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