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Search
#1. 法律座談-民事類- 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類 · 一、 舉辦依據:.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 二、 舉辦流程: · 三、 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僅供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拘束力 ...
管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基隆市等6個縣市之地方法院;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
#3. 臺高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法界菁英齊聚 - 司法院
本年度法律座談會共有民事類34 則、民事執行類19. 則、刑事類44則,合計97則法律提案,審、檢、學、辯. 各界代表共一百五十餘人出席。為能讓與會人員有更充裕. 的時間深入 ...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裁判日期:93年8月3日裁判要旨: 骨灰是否為物,法無明文,惟參酌多數學說認為屍體為物,構成遺產,應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 ...
其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應由各該當事人行使契約上之權利或負擔其義務。主體如有變更,係屬更改或契約承擔之性質,非得契約原當事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
#6. 法務部-綜合查詢結果
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7 年度第2 次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0 號會議研討結論,亦認為在破產程序中,如破產管理人變賣破產人之財產所得,於清償破產債權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
民事組討論民事類跟民事執行類,通常在最高法院;刑事組則在司法大廈三樓的禮堂。 一、座談會內容何處尋? 法院法律座談的內容,都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 ...
#8. 變遷中的法律適用-以高院暨所屬法院95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 ...
本文將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二則問題為例,探討變遷中的法律適用議題。 目次:, 壹、前言貳、法律問題提案及研討結果參、法律的適用與具體個案的關聯 ...
2.2 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與消滅時效【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 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90司法官】 2-9
#10. 【高點法律專班】
三、民事法律問題座談. 發文字號. 法律問題及討論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2 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44 號. 【法律問題】. 家事事件法第67 條第1 項 ...
#11. 「高薪低報」導致勞工退休金短少提繳,可否要求雇主直接給付 ...
臺灣高等法院 99年度勞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 ... 其實細繹相關判決與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之法律問題(一) ...
#12. (民國81-100年)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03
公司清算中,受法院之監督,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向法院聲報,是其祇能於清算必要範圍 ... 貳、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十三號提案
#13. 目錄
法律關係存否之訴、確認利益、必要共同訴訟 ... 最高法院31 年上字第2683 號判例. 最高法院41 年台抗 ...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4 號.
#14. 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司法類 · 司法院秘書長106.12.25.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6003035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護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援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 ...
#15. 100 年5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目錄
一、按地籍清理條例第31 條第1、2 項規定:「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 ...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0 號.
#16. 消費爭議調解實務案例分享 - 彰化縣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96 年11 月28 日.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 號. ▫ 討論意見:. ▫. 甲說:丙向甲購買商品,藉由向乙貸款以支付價金,應屬買賣契約之 ...
#17. 法學論著-法學書籍-票據法講義(2023 年4 月版) - 法源法律網
內容簡介:, 本講義蒐集了大量立法沿革、相關法令、法院裁判、行政函令、時事新聞與 ...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 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
#18. 102法律座談會強執類 - Scribd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51-1 號(100.11.16): 法律問題: 問題 :債務人對司法事務官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已逾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 ...
#19. 兩岸仲裁法比較研究(上)
第. 96期. 101年. 12月. 31日. 臺灣用語,惟於引用大陸仲裁法規、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與法院裁判 ... 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5號座談會.
#20. 無題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 3. 肖像權保護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
#2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5 號
會議次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5 號會議日期:民國104 年11 月04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
#22. 裁判時報第50期,元照網路書店雜誌館
裁判時報第50期,,裁判時報‧加害行為與侵權責任之成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8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評析/高鳳仙/67
#23.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222次委員會議議程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慎重、迅速處理有關競選黑函或不實文宣, ... 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74 ...
#24. 2021 年讀家民事法重要考點講座
於96 年8 月16 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戊、己否認丙與乙間有親. 子關係存在。 ... 9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 ...
#25. 信託財產或受益權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適法性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1 號:「按信託法第12 條第1 ... 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 年度上易字第115 號:「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 ...
#26. 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談起
註10: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土地所有 ... 註15: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5號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判決; ...
#27. 強制執行法實務研討淺談強制執行實務常生爭議問題
配,目前實務作法係依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1 期第14 則法律問題研討. 結論辦理(註1)。 ... Ⅱ.肯定說:台灣高等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6 號法律問題研.
#28. 109 年6月4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貳、地點:桃園市政府15樓 ...
裁定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62 號民事判決採否定之. 見解。 三、另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號「…聲請人已以相對人實際住居地送達 ...
#29. 解釋函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 ...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法律問題及最高 ...
#30. 仲裁人迴避之法制問題研析 - 立法院
之爭議問題,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曾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65 號)」提案討論3。 按仲裁法第19 條規定,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 ...
#31. 論高權性公法債權之保全-以代位權及撤銷權為中心
存在且尚未分割,此時債權機關得否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訴請法院分割遺. 產?針對此一問題曾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32. 民國105年3月號·第247期 - 台南律師公會
權,無民法第623條第1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 用,其請求權在同法第197條第1項之消滅時效. 完成前,仍得行使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 號之 ...
#33. 因不動產禁止處分登記事件提起訴願 - 查閱內容
事實緣訴外人黃○明欠繳88 年至96 年地價稅及房屋稅共計新臺幣(下同)108 萬6,7 ... 為執行標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 號參照)。
#34. 民事法制實務議題《研究資料整理》
亦可參考:臺灣高等96 重上更(一)210 決、臺灣高等98 重上720 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 號.
#35.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事(執)類
民國36年實施憲政後,憲法第77條明訂「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掌理民刑事訴訟審判之各級法院,仍沿襲國民政府31年 ...
#36.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44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即曾討論過此問題,也就是在勞工因雇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宣告破產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 ...
#37. 民事聲請選派檢查人狀-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臺北市重慶 ...
高法院89年度臺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聲證二)分別著有明文.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亦. 同斯旨(聲證三)。
#3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收出養法律議題探討
實務法院曾發生夫妻之一方,是否可. 以收養「他方(已死亡)」之子女的法律. 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2 號(註.
#39. 勞退問題-雇主高薪低報而短繳勞工退休金 -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另就行政措施方面,就雇主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一事, ...
#40. 【法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
㈠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已增列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先經由法院民事庭為准否返還之裁定,故受擔保利益人如以對供擔保人 ...
#41. 民法1
2310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11 月6 日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研討結論。 31. 許政賢,事實上處分權人與所有權人之目的性擴張,月旦法學 ...
#42. 兩岸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之研究 - 法務部調查局
上亦存有不同看法,臺灣高等法院8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38 號提案認為,應類. 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之規定,. 21. 但花蓮高分院92 家抗10 號裁定採反.
#43. 政府採購法上異議之正當法律程序
償法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 號)。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
#44. <姆斯>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商腦筋讀享數位 ... - 蝦皮購物
A-10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3 複保險一、 複保險之立法目的—不當 ... A-4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十六、 因保險人之 ...
#45. 華岡法粹引註格式 - 文化大學法律系
110 年03 月24 日109 學年度第4 次法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例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9 號(發文日期:107 年11 月21 日)。
#4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 维基文库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2013年7月19日 ... 及遵向行駛等情形(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
#47. 部分繼承人之債權人可否代位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 痞客邦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 號 會議日期: 民國104 年11 月 0.
#48. 兩岸互相認可、執行民事判決(仲裁裁決)操作經驗及機制之協調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9). 6、申請程式:.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 ...
#49. 從繼承之法律關係談財產之處理與遺囑實務
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尚不因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於繼承.
#50. 管委會的角色、義務與職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最高法院. 101年台上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係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 號. • 法律問題:.
#51. 第6講民事保全執行 - myweb
問題(二):為維持假扣押之狀態,應繼續查封。 參考資料:. 資料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0號:.
#52. 科技部訴願決定書 - 國科會
封);後訴願人於108 年12 月18 日上午電洽原處分機關採購人 ... 然依最高行政法院96 年度裁字第24. 號、96 ... 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53. 第6988 號 - 中華民國總統府
註二十四: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六十九號提案研討結果。 註二十五: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座談討論意見丙說,載於司法院七十. 一年七月 ...
#54. 本票背書之字樣可否用蓋章方式代替? - 最新消息
依照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1條,在本票上背書應以簽名或蓋章的形式為之,而此雖為要式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
#55. 雇主高薪低報致勞工新制退休金短少提繳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究竟勞工能否訴請直接給付退休金差額作為賠償?其實細繹相關判決與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之.
#56. 請問李老師96司強執 - 宇法知識工程網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2 號 ... 執行點交(民事法律專題研究㮼-司法業務研究會第 21 期研究專輯第 31 ...
#57. 2017/6/14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相關令函跟判例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一百零三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 要旨: 〔法律問題〕 甲主張其向乙買受不動產,雙方間就系爭不動產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 ...
#58. 主講人沈以軒律師 - 台南市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法律問題:甲受僱於乙,於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時受傷,迄今因遭. 受職業災害致頭部暈、痛,在醫療 ...
#59. 部長關切民眾首日報稅情形 - 園地
註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6年11月28日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1號審查意見與研討結果。 註6: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按公司法 ...
#60.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104 年11 月電子報
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及調解秘書參與討論,並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本問題參考司法院10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 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8 號,約 ...
#61. 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二):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上)
... 決議後三個月內,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參照)。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 號發文日期: 民國95 年12 月13 日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 ...
#63. 醫師與醫療輔助人員「逾越醫療行為(業務)」界限之法律責任
1援引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6 號民國89 年11 ... 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89683 號函民國80 年12 月31 日要旨:所稱其他醫事人員係指 ...
#64. 郵局招領逾期之送達效力 - 法律漫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民國 103 年 11 ... 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65. 【專題講座】 便民與圖利 - 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法規】: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25 號.
#66.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廿一)
級法院裁判25 則、行政函釋5 則及法律座談會提案2 則,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 年法律座談會 ...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
#67. 以競業禁止條款保障營業秘密之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李素華(2019年08月)〈從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談專利及營業秘密訴訟之證據保全與證據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
#6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評析
該座談會援引了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該對於支付命令之異議行為,是否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產生效力,需視兩個參數,分別是1.是否基於個人之抗辯, ...
#69. 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的注意義務之認定 - 月旦知識庫
參見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第14號,2009年6月22日。 ... 權推定過失原則,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本案未上訴而 ...
#70. 最高法院95 年度第16 次民事庭會議
判例請求乙交還土地。 附錄. 研究報告. 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九年法律座談會提案民事類第十八號法律問題之 ...
#71. 民事訴訟法主題一管轄與送達 - Coggle
始由爭點:違背專屬管轄得否提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判.
#72.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十六輯 - Google 圖書結果
契約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之銀行"。9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之研討結論,即採此見解。
#73. 民事訴訟法新論 - 第 22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84條在96年3月修正第2項,明定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 ... 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決議應退還訴訟費用之 ...
#74. 繼承─案例式 - 第 8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繼承之土地原則上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 (三十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法律問題:某甲死亡後, ...
#75. 我國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研究 - 第 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民法第一二七條第八款規定商人、製造人等所供給商品及產物代價有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 3 4 案例取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 號。
#76.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 - 第 4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行為,其委任行為應屬無效,倘法院對此部分未予詳察,命其補正而逕予判決, ... 號、87年度台 3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臺灣高等法院暨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 在 [民訴]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相關實務見解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Dv3bCS6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相關實務見解
時間: Tue May 31 08:41:44 2011
爭點1:於第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是否允許?(得否作為裁判基礎?)
==========================================================================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6年1月版)第
144-154 頁
法律問題:當事人未於第一審法院提出時效抗辯,而係於上訴第二審法院後始提出時
效抗辯,第二審法院得否審酌該抗辯並採為裁判基礎?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按民法上私權之行使,固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惟如權利人長期不
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
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當維持,故法律上認權利人長期在權利
上睡眠者,即不值得再加以保護。況時效完成僅屬程序事項,債務
人是否援用拒絕給付抗辯權,是否享受時效完成的利益,或願意拋
棄既得利益,則與公益無直接關係,法律宜尊重當事人意思而不應
強制其享受利益,而單純不行使抗辯權不得解釋為拋棄時效利益,
是以當事人於第一審法院未拋棄其時效利益,僅單純不行使抗辯權
,如於第二審法院不許當事人為時效抗辯,顯與前開說明有違,且
債務人是否得為時效抗辯攸關其是否應給付,如不許提出,對當事
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有顯失公平之處,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
第 1 項第 6 款所定相符。(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94 年度上字第 379 號、93 年度上字第 479 號、92
年度上字第 728 號、93 年度上易字第 911 號、94 年度上字第
257 號、92 年度勞上字第 9 號、92 年度上字第 1005 號民事
判決要旨參照)
乙說:否定說。
(一)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對於當事人未盡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
協力義務,課以失權效果之目的,乃為充實第一審之事實審理功
能,以期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以維護
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則當事人因違反此規定而遭法院不准其提出
新攻擊防禦方法時,必然對當事人之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產生某
程度之影響,如倒果為因,以當事人之實體權利將受到限制或剝
奪而認其顯失公平,即准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上開規範
目的及功能將成為空談,是故,當事人既無第 447 條第 1 項
第 1 款至第 5 款事由,致其未能於第一審提出時效抗辯,自
不得再因其不得主張時效抗辯所生之實體上不利益有顯失公平之
虞,而認其符合第 44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臺灣高等
法院 93 年度上字第 487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再者,若當事人在第一審未能委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致訴訟代
理人無法在第一審提出時效抗辯,固然不能歸責於訴訟代理人,
但是否委請律師卻是當事人在第一審就可以決定,法律也沒有任
何限制,當事人也沒有無資力無法委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難認為屬於第 447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規定非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18 號
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因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採續審制及隨時提出
主義,當事人得隨時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使得當事人於第一
審延滯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忽視第一審之功能,而使得審理之重
心移轉至第二審,為強化第一審事實審之功能,並達到審理集中
化之目標,關於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時期,不但於第 196
條第 1 項修正為適時提出主義,並將第 447 條修正為原則允
許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例外限制當事人於第二審之更新權,以
使當事人重視第一審程序,並盡其促進訴訟之義務。惟第 447
條於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後,在規範功能及要件上仍有未盡
之處,且失權效果並非強制,致效果不彰,故於 92 年 2 月 7
日再修正第 447 條,改為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
方法,僅於例外之狀況下得提起之,由此立法沿革可看出第 447
條之修正趨勢及目標。
(四)綜上所述,當事人未於第一審提出時效抗辯,遲至上訴第二審法
院後始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規定,如無但書
第 1 款至第 6 款事由,即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應依
同條第3項規定予以駁回,以符前揭規定,建構完善金字塔型訴
訟制度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修正意旨。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與第 31 號合併討論)。
研討結果:(一)增列丙說:應視具體個案決定。
(二)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60 人,採甲說 10 票,採乙說 1 票,採丙
說 41 票。
參考資料:
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件上訴人於本院始提出民法第 197 條之時效抗辯,被上訴人抗辯逾期提出,違反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之規定云云。惟查本件原審於 94 年 2 月 21 日為第一次言
詞辯論程序即予終結,而上訴人當日因病無法到期,有其翌日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可按
(見原審卷第 18 頁),則其未能於原審言詞辯論程序中抗辯時效完成,自屬非可歸
責於上訴人事由而未能於第一審提出,況時效完成僅屬程序事項,倘不准提出,亦顯
失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規定,其於本院提出
,程序合法。(941122)
資料 2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要旨: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之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除有該條但書所列之情形下,不
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本件上訴人在原審僅提出買賣價金未給付之抗辯,並未提
出時效抗辯,按照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不得於本院審理中再行提出。上訴人所
主張因為在原審審理中並未委請律師,因此屬於第 447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規定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然當事人在第一審未能委請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致訴訟代理人無法在第一審提出,固然不能歸責於訴訟代理人,但是否
委請律師卻是當事人在第一審就可以決定,法律也沒有任何限制,上訴人也沒有無資
力無法委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難認為屬於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因此上
訴人在本院審理中再提出時效之抗辯不足資為本院判斷之基礎,上訴人提出此項抗辯
,應予駁回。惟由於本件在本院審理期間,兩造針對是否有時效抗辯提出多項事實上
之主張以及法律上之論述,為期終局解決本件兩造間之紛爭,以下仍就時效抗辯之實
體上理由說明本院之判斷理由。(940805)
資料 3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為時效之抗辯,被上訴人陳稱上訴人於第二審不得再為時效
之抗辯,惟按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上訴第二審後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
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本
件貨款請求權若已罹於兩年時效而消滅,上訴人自得不附任何理由主張時效抗辯而拒
絕給付,因第二審仍為事實審,如不許上訴人於上訴第二審法院後為主張,限制上訴
人合法權利之行使,顯失公平,其抗辯應予審酌,故應許上訴人得於本院提出時效抗
辯拒絕給付,以維護法律賦予之權益。(940802)
資料 4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字第 487 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對於當事人未盡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協力義務,課以失權
效果之目的,乃為充實第一審之事實審理功能,以期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及合理
分配司法資源,以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則當事人因違反此規定而遭法院不准其提
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時,必然對當事人之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產生某程度之影響,如倒
果為因,以當事人之實體權利將受到限制或剝奪,即准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上開規範目的及功能將成為空談。(940601)
資料 5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易字第 911 號民事判決要旨:
上訴人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於前審未提時效抗辯,迄二審
始行提出與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不合云云。然查本件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攸
關其是否應給付。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應認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情形。(940315)
資料 6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未主張消滅時效,應許上訴人於本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一)上
訴人於原審未主張消滅時效,於本院方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即主張被上訴人依運
送契約向上訴人請求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上訴人爰引為時效抗辯
,被上訴人則辯稱上訴人不得於本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云云。(二)按「當事人
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
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
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
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三)
按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期間經過後不僅債權及物權本身不消滅,請求權
亦不歸於消滅,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已。此種抗辯權在性質上為滅卻性
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由債務人的抗辯,使請求權永不發生作用。另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是否援用拒絕給付抗辯權,是否享受時效完成的利益,或願意拋棄既得利益
,則與公益無直接關係,法律宜尊重當事人意思而不應強制其享受利益,單純不行使
抗辯權不得解釋為拋棄時效利益。(四)另債務人原則上得自由決定於何時提出時效
之抗辯,雖債務人於第一審及前第二審程序中,均未行使此項抗辯權,仍得於更審程
序時以時效已消滅為抗辯。是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未拋棄其時效利益,僅單純不行使抗
辯權,如於本院不許上訴人為時效抗辯,顯與前開說明有違,並對上訴人之攻擊及防
禦有顯失公平之處,從而,上訴人於原審雖未主張消滅時效,仍應許上訴人於本院提
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不得於本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云云,
即無足採。(931214)
資料 7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則不在
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甚明。而民法上私權之行使
,固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惟如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
排除,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當維持,故法律上認權利人長
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值得再加以保護,乃有時效制度之產。是時效抗辯既係法律
所賦予債務人之權利,且債權人之權利亦已非法律上所認為值得加以保護者,則本件
上訴人即債務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始提出時效之抗辯,惟如不許其提出時效之抗辯,顯
有失公平,應認上訴人提出之時效抗辯為適法,合先敘明。(930831)
資料 8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字第 1005 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
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
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定有明文。可知,對於違反上開適
時提出義務之當事人,法院雖得駁回其所為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但仍應具備下述要
件:(一)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之主觀意識;(二)客觀上有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
(三)且有礙訴訟之終結者。第(一)(二)要件,係指當事人就提出逾時具有可歸
責性,而第(三)要件,係指逾時提出致訴訟延滯,即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與有礙
訴訟之終結間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如訴訟延滯與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無因果關
係,自不得歸由當事人負責。又『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
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同法第
447 條第 1 項亦詳有明文。查宗根公司於原審審理時,固未就系爭報酬請求權提出
時效抗辯,然該時效抗辯之提出,客觀上縱認其未於原審提出,係因可歸責於宗根公
司之重大過失,惟與訴訟之延滯尚無因果關係,依上述說明,自與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所規範失權效要件不符,如不許其於本院提出顯有失公平,依同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應予准許。(930714)
資料 9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勞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本件富邦公司雖未於原審提出時效抗辯,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故應准許其提
出,核先敘明。(930412)
資料 10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字第 728 號民事判決要旨:
次按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亦即本項實
體法上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係依債務人自由意志之行使而使生一定之法律效果
,應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前段之限制,趙隆鳳固仍得在本院為時效抗
辯。(930316)
爭點2:二審之失權效制裁,性質屬責問事項或職權調查事項?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二審失權制裁屬責問性質)
又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列事由
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違反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同條第三項固定有
明文。然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他造於此項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即應視為同意追加,既經本院以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五九號著有判例,依舉重以明輕之法
理,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如他造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攻
擊或防禦方法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亦應認無不許其提出之理。
[說明]
此則實務見解再次宣示了二審失權效屬責問事項,此則判決並運用了「舉重以明輕」的法
學方法,值得注意!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8.217.159 (05/31 09:3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