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露餡 ! 當年港英放生緊急法的檔案啟示】
香港法制發展上仍然未有攪清的一大懸案,就是有近百年歷史的《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主體條文為何沒有在97前廢除,只在95年「靜靜雞」廢除了當中附屬規則了事【註一】,究竟當年英方在想什麼,留下惡法讓今日林鄭得以讓它死灰復燃?
除了直接問彭生,我們於英國國家檔案館找到最新解密的英國檔案 (FCO 40/4116 ARTICLE XIX PAPER 1993)【註二】,終於可在白紙黑字間尋獲一些解答。因90年代初香港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93年記協及「第19條」 (Article 19) 發表一份名為「URGENT BUSINESS: HONG KO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1997」的研究報告,數出港英法規中各種潛在影響表達自由的「惡法」,當然包含這條惡名昭著的《緊急法》。檔案中,該報告曾被英國外交部法律顧問形容為「寫得好」(well-written)及「有道理」(generally sound),值得認真深究(deserve to be taken seriously),因而保留下來了一些官方機密書信往來,亦透露了《緊急法》條文為何保留至今的玄機。
當年的扎實研究招來官員內部討論,故此今天解密英檔裡,看到時任外交部法律顧問Jill Barrett認為記協指《緊急法》條文借緊急時期訂立規則會影響基本人權及表達自由,這觀點是相當有力的,追問港府如何看待此條文,與及有沒有相關跟進及修訂。
港英政府當年的解釋相當有趣。經Jill Barrett追問,港府先是被揭穿交不齊資料,期後終於交出了一份現行潛在有違人權法的法例檢討清單,讓當年港府對《緊急法》的立場首度「露餡」:認為基於港英時期的香港憲法 《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 Article VII (3) 已列明不會制定違反人權的法例,故此《緊急法》沒有明顯修改的需要 (No obvious need to amend the Ordinance)。這很可能就是當年港英為何將《緊急法》保留至今,當中一個能在歷史檔案找到的原委。
英國外交部官員沒有就此放過港府,抓著"no obvious need"這幾隻字繼續問下去,指出或許在97前跟足香港憲法並無問題,但當97後沒有香港憲法條文保障之時,《緊急法》是否違反人權法頓成疑問,需要清晰理據解釋,尤其法理上會否與人權法有抵觸。當年外交部的確問中問題,97後林鄭真的動用了《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不合比例地侵害港人表達自由,「反蒙面法」更被法庭裁定違憲,修改《緊急法》的需要,對公眾來說今天似乎是明顯不過(all too obvious)了吧。
港府憲政事務司在檔案完結前的最後回覆,說當時律政司署(AGC)仍在研究《緊急法》有沒有進一步修訂的需要,故此現階段沒有補充。但故事並未完結,接著一份相關主題的解密檔案,經我們現場向英國國家檔案館負責人查詢,雖然相關檔案已經解封,但暫時仍無法借閱,承諾給我們盡量在下星期內部查閱,到時再揭示英國外交部如何向港府就《緊急法》追討更多存在理據,為今天《緊急法》的問題尋找更多歷史真象及可能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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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註一:詳見【惡法之路:和你閱讀《緊急法》】https://www.facebook.com/localresearch/posts/2565198920242832/
註二:FCO 40/4116 ARTICLE XIX PAPER, The National Archive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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