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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ANB&M101吸金1.3億 北檢起訴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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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ANB&M101」吸金集團,前年7月開始向民眾謊稱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年報酬率高達348%,並架設「WoPay」網站供投資人轉帳,吸金逾1.3億元,共有160人受害。台北地檢署今依詐欺、洗錢罪、違反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起訴李牧耘、張弘毅、陳鴻國、沈允中、高全祿等5人。
檢警調查,張弘毅、李牧耘等人籌組「馬來西亞ANB&M101」吸金集團,宣稱與馬來西亞拿督兼M101集團負責人葉廷浩合作,張是集團在台負責人,李則為集團的帳房,除透過OBU帳戶轉移資金至海外,還透過名下國內公司帳戶發放獎金給投資人。
具金融科技(fintech)背景的李牧耘為吸金集團帳房,除透過OBU帳戶轉移資金外,還透過名下國內公司帳戶發放獎金給投資人,為擴大業務及吸引民眾投資,委外製作「WoPay」電子錢包供投資人使用,以便親自管理集團投資人帳務。
ANB集團宣稱擁有馬來西亞四星級紅酒店、五星級百萬富翁酒店、保時捷大廈等房地產,以每單位200元至1萬元美金邀人投資,誆稱年報酬率高達348%。
檢警查出,集團自2017年7月開始運作至去年3月間,在國內架設網站供投資人查帳、提現及轉帳使用,並利用境外OBU帳戶移轉資金,將資金匯往高全祿設於德意志銀行新加坡分行的帳戶規避查緝。
有160多名投資人提告,檢警估計該集團吸金逾1.3億元,卻未實際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今年3月11日,北檢指揮刑事局兵分7路搜索該集團,約談數人,查扣現金190萬元、手機14支、電腦6台,另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李等人的20多個帳戶內共1700多萬元。
此外,檢方成功策動高全祿,將藏匿於德意志銀行新加坡分行373萬元美金,折合新台幣1億多元匯回台灣扣押。今偵查終結,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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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9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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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ANB&M101吸金1.3億 北檢起訴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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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ANB&M101」吸金集團,前年7月開始向民眾謊稱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年報酬率高達348%,並架設「WoPay」網站供投資人轉帳,吸金逾1.3億元,共有160人受害。台北地檢署今依詐欺、洗錢罪、違反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起訴李牧耘、張弘毅、陳鴻國、沈允中、高全祿等5人。
檢警調查,張弘毅、李牧耘等人籌組「馬來西亞ANB&M101」吸金集團,宣稱與馬來西亞拿督兼M101集團負責人葉廷浩合作,張是集團在台負責人,李則為集團的帳房,除透過OBU帳戶轉移資金至海外,還透過名下國內公司帳戶發放獎金給投資人。
具金融科技(fintech)背景的李牧耘為吸金集團帳房,除透過OBU帳戶轉移資金外,還透過名下國內公司帳戶發放獎金給投資人,為擴大業務及吸引民眾投資,委外製作「WoPay」電子錢包供投資人使用,以便親自管理集團投資人帳務。
ANB集團宣稱擁有馬來西亞四星級紅酒店、五星級百萬富翁酒店、保時捷大廈等房地產,以每單位200元至1萬元美金邀人投資,誆稱年報酬率高達348%。
檢警查出,集團自2017年7月開始運作至去年3月間,在國內架設網站供投資人查帳、提現及轉帳使用,並利用境外OBU帳戶移轉資金,將資金匯往高全祿設於德意志銀行新加坡分行的帳戶規避查緝。
有160多名投資人提告,檢警估計該集團吸金逾1.3億元,卻未實際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今年3月11日,北檢指揮刑事局兵分7路搜索該集團,約談數人,查扣現金190萬元、手機14支、電腦6台,另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李等人的20多個帳戶內共1700多萬元。
此外,檢方成功策動高全祿,將藏匿於德意志銀行新加坡分行373萬元美金,折合新台幣1億多元匯回台灣扣押。今偵查終結,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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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海外資金回台,解決境外公司法律疑議】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希計在本會期三讀,但適用對象的廣大台商,在免稅天堂註冊的境外公司,90%都在台灣實際營運,資金透過設在其他國家的銀行OBU賬戶進出,但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過。
這違反全球反避稅規則、我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必須在實際營運地申報、繳稅,因此面臨必須補稅及處罰。
但問題並沒有只要補稅即可那麼簡單,在台灣目前的法院判決案例,這類公司被法院視為「紙上公司」、「虛設公司」,在目前法院的判決當中,已有公司負責人因此入獄服刑,知名案例是生產「牛頭牌沙茶醬」的好帝一公司。
法源依據有二:(a)這類公司因為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財報不實」,構成刑事犯罪,漏報的稅款屬於犯罪所得,面臨被法院「沒收」,追訴期長達20年。
(b)由於逃漏稅是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增訂理由,只要無法交代來源的資金與財產,都會被法院「擴大沒收」。
這導致境外公司的負責人面臨入獄服刑,辛苦一生的財產可能瞬間全部被法院沒收,一切烏有。
財政部目前正在研擬《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也發佈幾項解釋令,但從未說清楚這類境外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未明確釐清這些資金是否構成逃漏稅,必須補稅、處罰。
若財政部認定這些境外資金是「合法」,這樣的公司沒有實際在該地運營,但不是為了避稅、逃稅目的,而是有其他商業上目的才不得不為。這樣的話,這些公司回來都「只能」補稅,連漏稅罰都談不上,核課期間也是5年。
若認定是「違法」,台商會面臨入獄服刑,沒有緩刑、沒有易科罰金之刑,這樣的話,誰還敢把資金匯回台灣?
另一方面,《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在2020年生效,一旦這些境外資金回流之後,由於《商業會計法》與《稅捐稽徵法》41條的追訴期都是長達20年,台商將面臨被法院回頭追究。稅務律師指出,實務上也已經有在逾越核課期間後,仍然以刑罰追訴。
我今天利用財政委員會的質詢,對財政部長蘇建榮提出要求,對於上述「定義」的問題,在《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預計今年六月底三讀前,也就是未來3個月內,財政部一定要說清楚,不能再推託那要個案認定,或是說那是特殊狀況。
若是不把法律的明確性說清楚,台商、會計師、稅務律師都會很困擾,稅務機關第一線的稽徵人員也無所適從。
蘇部長當場允諾,在未來3個月內會解釋清楚,解除台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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