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93 :負責戰後託管的機構,不是聯合國託管理事會麼? 其當然有權依聯合國憲章安排進程。舊金山和約我沒記錯是授權當事國與日本另訂條款,提到移交聯合國託管機制的也就是西南群島和南方各島,而台灣也從未於法理上與中華民國形成託管關係,還是你指「代管」是與託管無關的另一個概念?
A193:
台澎是軍事佔領,跟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
《舊金山和約》條文網路上查得到,你可以逐條看看: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San_Francisco
你提到的在這:
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2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Article 3
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託管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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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藉這機會跟大家說明:
1.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為盟軍全體成員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以盟軍「代」理人身分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佔領及「管」理。
盟佔授權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是 1945.9.2 發佈,聯合國是在 1945.10.24 成立。因此,中華民國政權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為盟軍實施的佔領代管當然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
2.《舊金山和約》中明白提到託管的,是第三條。其內容為日本同意該條所列領土交付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並以美國為託管國。在依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完成託管前,由美國行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施政權,也可說是治權的內容)。然而,美國並未使相關地區成為聯合國託管地,而是在治理一段時間之後,將其施政權交還給日本。
3.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她對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受國際聯盟託付的「委任統治地」所具有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並「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以第 21 號決議對該地區所做的安排。這些地方並不是因為《舊金山和約》而成為聯合國託管地,而是早在 1947 年 7 月 18 日就已依據安理會前述決議成為聯合國託管地,並由美國擔任託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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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Q&A18台澎為什麼不是聯合國託管地?: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0458890653693/?d=n
台澎是在《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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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這篇有提到「代管」是法理建國派論述時的簡稱: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停戰接著就是進行軍事占領,直到簽署和平條約,能有最終處置。 因為是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之下作為同盟國的代理人,簡稱代管,代理他人進行管理的意思。只是我們法理建國派每次要解釋這一段就很複雜。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們並不想讓人誤以為與聯合國「託管」有關!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口號8個字解壓縮後就是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的所有內容。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所代表的就是:終止在二戰盟軍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代表全體盟軍來台受降並且進行佔領管理的盟佔狀態,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日本殖民統治來行使住民自決權,在台澎領土上建立自己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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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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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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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提起《#聯合國2758號決議》,想提醒大家一件事情~
在當時美國有向蔣介石提議:「#一個中國兩個代表」的雙重代表模式。
蔣介石堅持中華民國才是中國唯一正統政府。但是這個方案要求蔣介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真正的中國代表政府,而蔣政權只是屬於中國一部份的台灣的代表。
這意味著能在以永久會員國中國的代表出席安理會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代表,所以面子掛不住,才會氣到被局勢趕走。
但無論如何,美國的提案,只是要讓反共的中華民國繼續留在聯合國而已。
#美國的想法呢?
我們可以看👉🏻1971.12「答覆美國在 2758 號決議案投下贊成票是否會影響美國對台澎主權的立場」
國務卿 William Rogers 表示:
嗯,我並不想去推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否會要求我們將部隊撤出台灣】。我們已經將立場講得很清楚。本次投票不會影響我們的政策。
“Well, I don't want to speculate [about the P.R.C. government asking us to remove our troops from Taiwan]. We have made our position clear. Our policy is unaffected by this vote.”
Statements at Press Conference Discussing United Nations' Decision on Chinese Representation, in DEP'T ST. BULL., Dec. 1971, at 541.
涵義:美國在 2758 號決議案投贊成票不影響她對台澎主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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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美國國務卿說的「#台澎主權的立場」是指什麼呢?
我們往前看一下歷史脈絡:
👉🏻1955.02.16「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
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託治理(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i]n 1945,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entrusted with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Our Foreign Policies in Asia, DEP'T ST. BULL., Feb. 1955 at 329
涵義:#中華民國是受委託治理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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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2.10「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否影響台澎主權之歸屬」
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表示:
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涵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影響「#台澎主權未定」的法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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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就會有人問~什麼當時不是簽訂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嗎?
是的,當時中華民國政權還是美國承認其為中國合法政府的代表,但是!美國一再重申「#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也不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
👉🏻 1955.02.07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否影響台澎主權之歸屬
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艾森豪政府「並未將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視為已定,且【共同防禦條約】並不會將這些島嶼的主權交給蔣介石」。
“the Eisenhower administration "does not regard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s . . . settled and the [Mutual Defense T]reaty would not give General Chiang sovereignty over these islands."”
New Formosa Bid, N.Y. Times, Feb. 7, 1955, at Al
涵義:「#台澎主權未定」是美國立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沒有移轉主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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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大家就會說,可是《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呢?
我們來看看美國怎麼說:
👉🏻 1954.12.01「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
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涵義: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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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美國的立場一直都很明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是在同盟國的委託下治理台澎、#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現在很多人以為蔣介石沒接受「聯合國雙重代表制」害到台灣,其實蔣介石當時的意氣用事,從結果來看其實幫了台灣唷!
因為這使得台澎地位未定更明確了,也讓台灣免於成為中國內戰戰場、免於被中華民國政權在聯合國拖下水,這個一中兩政權的污水。
不過說真的,如果當初中華民國政權不要流亡到台澎,流亡到台澎之後也不要死咬著不放,拒絕讓盟軍總部來接管台澎,就根本不會有這些麻煩的事情了(攤手)
也不會讓台澎人民對中國流亡政權產生歸屬感,這種殖民手段至今依然困擾著我們,包含不清楚台澎主權未定的台澎人在國外對國際組織生氣為什麼要說Taiwan, China?納悶WHO為什麼把台灣放在China裡面!
不清楚的人看看這個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其實是因為中華民國從1945.10.24以中國代表政府身分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一直到1971.10.25因《2758號決議》喪失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席次之前,都不斷向國際社會宣稱「台灣是中國一省」。後來接著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坐上聯合國中國席次時,只是繼續延續中華民國政權的主張而已。
換句話說,台灣會被聯合國認定為中國一省,始作俑者就是1945年就謊稱「台灣光復」的中華民國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只是撿了個大便宜而已。
從這段中華民國政權將台灣拖進中國內政的歷史,就可以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永遠是中國政權,它無法等同於不屬於中國的台灣。
而台灣要徹底擺脫中國,不是「讓國家正常化」、不是「正名制憲或修憲」,而是必須善用主權未定的國際法法律狀態,及早依國際法規範行使自決權建國,擁有主權國家法人格,才能真正在國際上勇敢自信向前行,這才是真正保護台澎人民的方法,讓台澎地位直接提升,讓中國無法再威脅,讓國際間可以不用顧慮「不干涉內政的原則」,與台灣站在一起:)
#台灣欠缺的是國家法人格
#台灣人欠缺的是建國意志
我是鄭意馨,我主張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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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若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日本簽訂子約,其條件不能優於母約(舊金山和約)。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最後,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1912年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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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一下《中日和約》⚠️文長可略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Peace_between_Japan_and_the_Republic_of_China)
先從《舊金山和約》開始談起,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以下舉例大家比較有疑慮的部分:
《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有人主張因為第4條之前簽約的馬關條約就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自動回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因為割讓條約是已經完成的事情,條約只剩下法律的形式而已。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舉個例子:「A國 跟 B 國打仗,A 國輸,A 國把甲地割讓給 B國;B 國跟 C 國打仗,B 國輸,B 國把甲地再割讓給 C國;後來A 國又跟 B 國打仗,這次A國反敗為勝打贏了。雙方將之前割讓甲地給 B 國的條約廢除。如果廢除割讓領土主權的條約會讓領土主權回歸原位,那甲地領土主權會回歸 A 國嗎?但明明領土在 C 國手上,是要如何回到 A國呢?難道 A 國、B 國或聯合AB國要再去跟 C 國打一場,而且還要打贏才能把甲地搶回來?這樣戰爭永遠打不完了。
所以,依照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廢除條約讓領土主權回歸是不可能的。」
《中日和約》第10條:”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意即:「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https://www.facebook.com/794597360633322/posts/1405108306248888/?d=n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戰敗國日本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於1964年2月29日在「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由「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內閣總理-池田勇人」也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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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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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在進行法律效力的解釋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解釋原則叫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好幾個項目可以寫在法律文件裡,但只有其中部分被提及,此時表示對建立這份法律文件的當事者來說,他們決定排除掉那些沒寫進去的項目。
如果仔細觀察《開羅宣言》、說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的話,會發現在《開羅宣言》裡提到的讓朝鮮獨立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但在《開羅宣言》裡提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卻「沒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那麼,在運用前述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基本原則之後,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全體當事國雖然有在讓朝鮮獨立上達成共識,但對讓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並沒有達成共識。要不然為何不像「朝鮮獨立」那樣明白寫出來?
由此可知,《舊金山和約》絕非單純為《波茨坦宣言》的內容背書,如同橡皮圖章的存在。事實上,從美國在 1950年12月27日出具的外交函文可知,美國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戰時宣言應該要受到考量更完全的和平條約的拘束,而不是顛倒過來,讓只有少數國家參與的戰時意向聲明凌駕於各參戰國皆能參與、表示意見的和平條約。
US Aide-mémoire 1950.12.27: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ccept the view, apparently put forward by the Soviet government, that the views of other Allies not represented at Cairo must be wholly ignored."
意即:「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也可見1954年12月1日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意即:「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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