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勞動保護的未來
【作 者】林佳和.邱羽凡.張譯文.鍾秉正
【本書簡介】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的變化,因應社會多樣化的發展,邇來也產生了典型僱傭契約以外之多種勞動供給關係,臺灣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勞動保護的方式,在數位時代面臨巨大的挑戰。本書收錄林佳和副教授、張譯文助理教授、邱羽凡副教授與鍾秉正教授之文章,由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切入,思考重新建構勞動契約之路徑,並批判式地解讀釋字第740號解釋,試圖回答勞工的定義,同時討論以「準勞工」方式為勞動保護的合適性,並分析社會保險之目標與社會風險之類型,以確保未來各類型工作者在勞動型態變遷下之勞動與社會安全,為國內第一本針對數位時代勞動保護議題之專書。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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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邱羽凡老師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制度,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提醒立法者必須慎重立法,以保障此類勞工之權益。
✏關鍵詞:自營作業者、準勞工、經濟上從屬性、數位平台經濟、德國民法第611a條
✏摘要: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本文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立法上不可不慎。
✏試讀
🟧德國法上準勞工之概念與規範
德國法上關於準勞工之用語,Erich Melsbach早於其1923年之著作《德國勞動法》一書中已提出,不過在此之前關於工廠外的工作者、包含家內勞動等的討論,已經觸及準勞工的勞動保護問題。Melsbach主張勞動法上之保護至少應部分地適用於「不論在『廠場中』或是『在家中』或既非在該處亦非在此處提供勞務之人,即那些非屬勞工、但是在與勞工相類似的經濟條件下提供勞務者:準勞工。」Melsbach在此提出以「準勞工」來命名該類工作者的建議,但同時認為不應拘泥工作地點的所在,亦即工作場所(Ort)並非決定準勞工身分的要件,而應以「經濟上從屬性」列為準勞工身分的唯一成立要件。Melsbach提出準勞工的概念後,隨後被學者Hueck與Nipperdey所採納,並於1928年於所著《勞動法教科書》中提出「家內勞動者與其他準勞工」的章節,可知德國法對於準勞工的討論與研究由來已久。
🟧準勞工定義與經濟上從屬性之分析
準勞工之出現雖繫於經濟上從屬性(經濟上依賴性)的保護,其理由已如上述,但德國法上並無一致之準勞工定義,而是於準勞工所適用之各該法規中為分別為定義,主要包含勞動法院法(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聯邦休假法(Bundesurlaubsgesetz, BUrlG)、團體協約法 (Tarifvertragsgesetz, TVG)、勞動保護法(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照護時間法(Pflegezeitgesetz)、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與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然上述德國法多數規範均延續勞動法院法第5條第1項中段之規範,即「以及基於其經濟上之依賴性而視為準勞工之人亦為適用本法之勞工」,以「經濟上依賴性」為準勞工之特徵,惟獨於德國團體協約法第12a條第1項第1款中使用「經濟上從屬性」:「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且與可相互比較之勞工相比具有社會保護必要性者(準勞工)(以下略)。」雖有此用語之差別,然意義並無不同,因經濟上依賴性即是指工作者在經濟上從屬於受領勞務之人。
🗒全文請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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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黃金右臂鄭兆村萌生退意,近一步想,要去哪裡?
這麼優秀到天花板的運動員,我想是老師教練們一輩子驕傲。
也是認識他的人非常惋惜的議題,但我想說:奧運延期一年對於田徑為運動之母的選手,傷害非常深,原因是運動訓練上,要把選手巔峰在未明確目標上ㄍㄧㄥ在那邊,實在非常困難,尤其田徑項目是全世界最多人比賽競技的項目之一,訓練是科學,巔峰是週期,不可能隨時可以發酵。 所以,我為鄭兆村感到心疼。
這讓我想起「運動員學習侷限」。
體育班制度,
是一個非常非常非常痛苦的議題,因為這是「專任教練權益」利害關係,也是過去時代為了讓運動員退役後的輔導機制所設立「治標不治本」方式。PS:不見得優秀運動員就可以考上,監察院曾經對優秀運動員爭取專任教練甄試可能性。
專任教練立意良善,要給個讚!
但是沒有考慮到,每年有多少四級到一級運動員退役?在人口遽減情況下,縮班、學校退場,那,10年後呢?
運動員退役並不是國家的工作
國家工作應該是建立制度,早應該讓運動員有第二專長,讓社會企業納入共同擁有,當企業擁有運動員、教練及相關從業人員時,就能成為該該企業重要資產(如同勞工),另,運動員可以繼續為國爭光,為企業爭光,同時間,這些頂級的運動員從業人員也有社會保障(勞動保護),而且,單項協會與奧會與企業關係可以更密切,所獲得的資源可以更完整。
日本奧運委員會研究
根據2000年制定的《體育促進基本計劃》,日本奧會(以下簡稱JOC)發起了JOC黃金計劃專案)JOC的人力資源部表示,"我們的目標是在希望有一個安全競爭的環境的頂級運動員與希望通過招聘和支持他們在公司內部創造新活力的公司之間建立雙贏關係,"他說,運動員與公司的關係不是基於贊助商,而是基於雇傭合同。
他們的黃金計畫跟我們的奪牌黃金計畫完全背道而馳,JOC考慮是提高國際競爭力,不只於奪牌,包括為企業和體育創造新環境,包括僱用體育運動員。我們則是不斷提升預算在黃金運動員身上,那麼,還沒成為黃金的運動員呢?以及,當黃金運動員失敗了?他們要去哪?除了當老師、教練,他們有就業技能?
國外有關於體育研究
許多先進國家不會將運動員學習(體育Physical Education)變成唯一專業,這也是各國奧委會都有運動員退役輔導之計畫。
當我閱讀到日本1961年提倡運動振興法之後,日本體育開始有了很大變化,雖然他們曾經在1980年代發生經濟泡沫,但各位可以發現,1969年後日本箱根接力賽冠軍學校,不會看到「日本東京體育大學」,而讓全日本人開始在體育教育以「終身運動」為主幹,意即向下扎根,自然而然運動成為社會每個人必要生活。
因此,這些頂級運動員不會只懂「競技體育」,更有其他學科之一技之長未來可以與企業連結。
美國沒有體育班
但是美國各級學校願意以高額獎學金來提供優秀運動員就讀,為校爭光,光是2016年全美大學體育聯盟,每年約提供15萬學生運動員、共27億美元獎學金。
另,美國對於體育運動項目上是縮減經費,整體來說,因美、澳、英、日、 韓的職業運動興盛,因此政府支持方式較少,企業投入資源較多,是與我國及中國大陸較為不同之處(張少熙署長,99)。易言之,運動競技經費變成軍備賽時,我們與中國大陸有什麼不同?
究竟為什麼美國日本都可以成為運動強國?
因為運動是社會的,
政府、學校機構上大力推廣體育教育情況下,讓社會接受運動是生活而有運動事業成立的價值,成為聚落,成為產業,運動菁英社會地位高,收入自然也可以成正比。
相較我國?
從這次奧運60多位選手,我們可以知道多半都是體育相關科系畢業或就學中,當運動員只被限定在一個框架是不是我們也剝奪了他們的學習空間?那,當我們成為父母時,小孩子成為專業運動員要送進體育班?要送進沒有保障的國訓大門?
這樣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最後,身為田徑學長的我,我想跟東奧田徑運動員們敬禮,謝謝你們,請繼續加油。
兆村,士峰加油!
勞動保護 在 吳鳳Rifat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記得小時候有一個朋友,他爸爸在工作蓋房子的時候,從高樓摔下來就走了😭 這件事一直在我的腦海中。我記得當時的安全措施很少,工作人員都沒有這方面的知識。等到發生悲劇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現在臺灣也很重視職業災害的問題,尤其要更注意危險環境工作者的相關安全措施。我們只有一個生命,一定要好好保護!
我在臺灣第一次這麼近距離體驗勞工的工作。當天學到保護自己的方法,而且拍攝中不小心撞到頭!幸好我戴著安全帽就沒事,不然一定會很嚴重。
請先看完我的影片 ,然後幫我分享出去。更安全的工作環境等於更快樂的臺灣。勞工朋友們,你們特別要注意,尤其是高處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請注意一切,保護自己跟身邊的人。
#安全衛生 #勞檢處 #一日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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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引發勞團和學者抨擊,怎麼修補保護傘?學者建議乾脆修法要求雇主要落實夜間津貼或提供宿舍,勞動部回應會彙整專家意見研究。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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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民進黨是不是特別注重犯罪者的人權?
我就問你一句民進黨是不是主張廢除死刑?
因為他覺得這個人雖然犯罪但是不能讓他死,民進黨是不是主張監獄要過得更人性化
民進黨是不是主張 那些強姦犯累進處遇治療不好的人 時間到了也得要放出來 ?
怎麼會忽然之間當你需要包三倍券的時候 他們就不需要保護了?
我跟你講我們沒有特別要保護犯人,我講的就直接了嘛,就是你要求他做的事情,他有沒有反抗的空間他有沒有說不要的空間?
你要求他做的事情跟你譴責的,所謂的人權勞權有沒有違背?
你捫心自問你講得出來嗎? 那你看就是塔綠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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