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藝術教育及藝才班專案報告詢答:
1.因應藝才班人數下降,新課綱應隨時檢討修正
2.提升雙殊生鑑別率發掘並輔導,貫徹適性揚才精神
#因應藝才班人數下降 #新課綱應隨時檢討修正
近年藝才班招生幾乎都沒有招滿,而大學術科測驗音樂組及美術組報名人數亦不斷下降。萬堅肯定教育部減少班級數的因應做法,讓老師更能照顧個別學生。而新課綱上路後,藝才班專業課程的學分數是原本的兩倍,可能不利學生培養基本學科能力。因此萬堅也提醒教育部,新課綱應隨時檢討修正,避免學生學習失衡。
#提升雙殊生鑑別率發掘並輔導 #貫徹適性揚才精神
雙特生指的是同時兼有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的孩子,而雙殊生於國外鑑別率至少1.6%,台灣卻僅是0.4% 。萬堅在上一屆任期,就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視雙殊生的困境並研議教育方案,即便現有法規已有身心障礙學生具有資賦優異之鑑定與輔導可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仍遠遠不足,因為在地方經費拮据的狀況下,很難有縣市願意承辦。
在萬堅不斷爭取下,國教署終於在去年研訂「加強推動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之發掘與輔導方案」,萬堅也督促應該提升鑑別率,若有優勢能力或特殊潛能,我們就應該投入資源發覺並輔導,並獲潘部長正面回應,表示會全力來做。
最後,萬堅也邀請潘部長到台中來參與雙殊學生的畫展,就能了解特殊教育還有更多可能性,不該只是單一個案,更可以成為十二年國教的新亮點,真正貫徹108課綱的精神—「適性揚才,成就每一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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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4)日林佳龍委員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單耳失聰人士的社會救助與福利質詢內政部曾中明次長、社會司簡慧娟司長、以及教育部社教司黃坤龍副司長。由於目前單耳失聰不符合身心障礙的標準無法申請社會救助與福利,在質詢中林佳龍並要求曾次長手遮一耳短暫接受質詢,感受單耳失聰者的不便。林佳龍也要求內政部應將單耳失...
台中身心障礙鑑定表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釋字第799號】關於性侵害犯罪人強制治療之合憲性問題
關於性侵害犯罪人「刑後治療」的相關規定,規定於刑法第91-1條(實體要件)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溯及既往之規定)。
2005年刑法修法之第91-1條規定:
犯該條所列之性犯罪而有以下情形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而上開規定修法後的問題在於,2005年之前犯前開條文所列之性犯罪之人,如仍有危險性,無從溯及適用該法予以刑後治療,因此2011年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22-1條,使刑法第91-1條的強制治療規定溯及適用到在2005年以前犯特定性犯罪之人。
以上規定有可能使得屬於 #保安處分 的強制治療「實際上」變成遙遙無期限的長期刑罰的可能。
此外,在程序法上,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到法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在鑑定程序方面的辯護權也有疑慮。
因此,幾位法官對此提出聲請釋憲案。
大法官解釋全文參見:http://bit.ly/2WYLuwp
解釋爭點
1. 刑法第91條之1實體規定合憲性之問題
(1)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2.程序保障之問題
(1)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進行之鑑定、評估程序,是否對受處分人之程序保障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3.溯及既往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對95年6月30日即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對於以上問題,大法官的見解大略整理如下:
1.刑法第91條之1實體規定合憲性之問題
強制治療期限的問題,原則合憲,但是「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因此要求有關機關於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
2.程序保障之問題
(1)受處分人應有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2)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然而現行規定未賦予以上程序保障,故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3.溯及既往規定之問題
大法官認為由於有鑑定、評估程序而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基於社會大眾安全之保障,犯罪受刑人個人之信賴利益應行退讓。
結論是: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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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與實務界對於這號解釋的一些質疑聲浪:
然而,該號解釋在法律圈引起質疑的最大一點在於 #違憲審查之標準。
大法官一方面認為該等長期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事處罰有類似效果,但又認為保安處分的重點在於治療而不是處罰,事涉醫療專業,故採用「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也就是說,引起質疑的是,對於長期人身自由的拘束,大法官不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究竟是否合理?這點是有爭議而值得討論的。
對於這點,我也還在思考,並沒有確定的立場與定見。
而這號釋憲案的背景故事,是我認為值得和大家分享的:
〈【強制治療釋憲】法官張淵森看釋憲 「我不是主張把性侵犯都放出來」〉http://bit.ly/2KRBJNZ
〔針對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聲請釋憲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表示,這次釋憲的重大修正有二,一是增加接受強制治療者程序權的保障,二是對於異常人格的特殊案例,可能形成「以治療知名,達終身監禁之實」,做檢討改善。張淵森表示,大法官的意見和他的大致相同,唯獨對於微罪者,仍無法統一最長期限,這點他不是很認同。〕
〔對於治療期是否應定期限,大法官認為要視個案而定,無法統一規定期限,但大街上的遛鳥俠,判刑僅7月,有必要又關他4年嗎?會不會關到死?去年一名70歲老人才強制治療1年,就在獄中往生,這是否很不合理?〕
台中身心障礙鑑定表 在 阿發的簡單幸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只是有感而〝發〞的碎碎唸
昨天跑去台中,
其一是為了想去「宫原眼科」朝聖的母女倆,
但主要還是為了帶兒子去做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分級-桌球,
以後才能"有資格報名"參加正式的身障桌球比賽。
兒子在國小中年級時,
我一開始教他打桌球和游泳,
只是為了改善他的反應、眼手協調,
以及把枯燥的復健融入運動中,
没想到成效斐然,
也同時打出了兒子的興趣與自信來。
但畢竟我是很業餘的,
當他有了最最基本的桌球基礎後,
我在球技上已没能有再教他、帶領他的地方,
於是兩年前帶他加入了新北市身障桌球協會,
兩年下來,
在教練們的眼中,
兒子是成員中進步最快最多的一位。
帶兒子去做分級時,
好幾位評級的老師們,
不太相信當初兒子出生時是半側偏癱,
同時大概也心想我會這樣說,
是想讓兒子的分級能不能是分在TT7吧,
(數字越大,
代表肢體功能越接近一般人,
當然對比賽選手而言會越不利,
TT10代表肢體功能幾乎已和一般人無異,
TT5含以下則是輪椅組。)
我笑回,
兩年前體育署有舉辦身障運動潛能評估(非正式分級評估),
那時的評估老師說我兒子大概會是TT7,
但這兩年他加入新北市身障桌球協會後,
不僅球技進步,
連肢體能力也進步非常的多,
我們協會的教練們和其他代表選手說他可能會被分在TT9。
我覺得,
雖然對他日後如果真想成為代表選手會更加吃力,
但反過來說,
對他日常生活的自理能力反而卻是好的,
後來兒子的分級評估開始,
之前我有提醒兒子如果真的做不到的動作不要硬做,
像是無法整個蹲下,
無法左右快速移動會絆倒,
右腳掌腳趾無法翹起,
如果評估老師硬扳,
會痛要說...等。
結果兒子不僅完全沒聽進去,
還非常努力的要把最好一面,
呈現給評估老師們看,
甚至比在協會時的狀況好太多,
無論在球技或是肢體能力上。
當下真是看得我們夫妻倆冷汗直流,
眼神三流線,
心想這下本來不會被分到TT9,
都要真變成TT9了...
不過卻又非常感動,
兒子當下的表現,
進步程度真是出乎我們太多的預期,
我甚至感覺他身上有光,
老婆說看到眼淚都快流了下來,
可惜我們在現場不能拍照或錄影。
兒子花了二十分鐘做完所有的評估動作後,
主要的評級老師在一旁跟我說,
我兒子非常有潛力,
目前台灣的身障桌球選手年齡斷層很嚴重,
如果兒子有想要且願意持續訓練,
他很有高的機會日後成為代表選手,
另外他的個性感覺很好,
也很開朗、很真誠,
這樣的小孩也很難得。
我笑回:
「貴單位和我們協會的人,
已經有好幾位跟我說身障桌球選手年齡斷層很嚴重,
要我好好栽培他。
看他那麼有興趣,
又能打出對自己的自信心,
我自知離成為代表選手的路還很長,
但會讓他堅持下去的。
另外還好我女兒和兒子的個性像媽媽,
要是像我脾氣不好又難搞就糟了...哈」
最後,
數位評級老師再討論一陣子後,
確認兒子分級為TT8,
但其中有位同時也是復健治療師的老師說,
如兒子肢體的況狀能再持續進步,
2年後的重新評估鑑定有可能變成TT9,
那時或許對他日後比賽較不利,
但對他自己長遠的成長和生活上,
會是更好的...
我笑回:
「我了解您的意思,
我和老婆不會為了分級而疏忽了肢體上的復健,
不然也不會一路這樣陪伴著他,
然後一步步的跨了過來...」
回程,
兒子上車沒多久就呼呼大睡,
我對老婆說他把整天的能量,
全部花在20分鐘的評估上了,
認真用力過頭了,
現在可虛脫了。
老婆則在沿路上說了好幾次,
看到他的表現很感動,
可惜不能拍照和錄影...
十多年以來,
我們夫妻倆對兒子總抱持著盡人事、聽天命,
當然也不可能事事如願,
但即便結果不盡人意,
可是我們確實努力過了,
至少不會空留遺憾,
或永遠不知答案而後悔。
兒子的進步在他人的眼中可能是幸運的,
但所謂的幸運與奇蹟,
或許也往往是伴隨他人所不知的付出與努力,
更重要的是父母一定要有開朗樂觀的心。
同樣半杯水,
有人會抱怨怎只剩半杯水,
有人會慶幸還有半杯水,
不同的看法,
結果也會大大不同。
最近新認識到兩家家有身障兒的父母,
剛好是這兩種完全的不同心態,
讓我們感受更是深....
我們夫妻倆也還再學,
兒子所帶給我們的人生課題~
台中身心障礙鑑定表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24)日林佳龍委員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單耳失聰人士的社會救助與福利質詢內政部曾中明次長、社會司簡慧娟司長、以及教育部社教司黃坤龍副司長。由於目前單耳失聰不符合身心障礙的標準無法申請社會救助與福利,在質詢中林佳龍並要求曾次長手遮一耳短暫接受質詢,感受單耳失聰者的不便。林佳龍也要求內政部應將單耳失聰從寬認定納入身心障礙保障範圍。
林佳龍提出目前身心障礙手冊對於聽覺機能障礙的訂得相當嚴格,導致在實務上非常多的問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身心障礙等級」規定,聽覺機能障礙等級標準如下:
1.「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2.「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3..「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林佳龍向在場官員表示,所以現在有聽覺機能障礙的人,若只有一個耳朵聽力損失,即單耳失聰的話,是不符合目前身心障礙的標準。林佳龍指出由於單耳失聰的學童,並無法納入身心障礙手冊的領取範圍,無法像雙耳失聰的兒童可以請領電子耳等輔具補助,更不屬於特教範圍。所以單耳失聰的孩子只能進入一般學校就讀,求學過程中經常面臨走路不平衡、上體育課會跌倒,上課聽不清楚,可能老師會認為他上課不專心聽講,在校孩童經常會受到同儕的欺負。林佳龍認為,慣用單耳更容易加速他聽力的失衡,也懷著正常耳朵聽力受損的恐懼,心理上的衝擊超乎身體障礙的傷害。
林佳龍質詢教育部黃副司長,教育部的特殊教育法子法草案中第九條,沒有納入單耳失聰的學童,全面犧牲了單耳的就學環境的權利,這樣合理嗎?教育部特教小組邱專員答覆,鑑定辦法在今年有修正,但對單耳失聰的確沒有納入,不過特教評估是比較寬,會依照需求來判定,也就是說特教的判定的範圍比較寬。曾次長則表示,身心障礙者的判定是經過專業的鑑定,是比較嚴格。
林佳龍以一真人真事蕭先生的故事向內政部質詢,對失聰者判定這麼嚴有沒有道理?林佳龍當場念出蕭先生的陳情信:「我是一個右耳重聽的人,也是丙等體位的平常人,我知道像我這樣的人不多,在求職中飽受不少異樣眼光,也不是很順利,但我繳稅是平常人,郤要受大眾以殘障人士來看待,真想要做殘障人士...如果要把我們當殘障人士,可以請快速通過法律來執行。」林佳龍向官員表示,政府的認定裁量影響單耳失聰者不只是在就學還包括就業。
林佳龍在台中已經連續七年舉辦過針對身心障礙家庭「有愛無礙真情之旅」,起源自一位成功的遊覽車老闆,他有兩個身心障礙的弟弟,每當學校遠足或旅行,他就要在家裡照顧兩個弟弟,所以他發願照顧身心障礙者,又因為身心障礙家庭信任林佳龍的號召,於是每年由林佳龍帶隊,這位董事長出五十輛遊覽車帶身心障礙的小朋友出遊。林佳龍也向在場官員表示,因為聽障朋友常使用電話簡訊,他也協調中華電信對聽障朋友降低簡訊費用,這都是民間走在政府之前。林佳龍要求內政部應將單耳失聰從寬認定身心障礙納入身心障礙,「司長可不可以研究?研究後若要以修法來解決,我就來提!」,內政部表示,會跟衛生署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回報林佳龍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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