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在過去這段日子持續揭露崁頂鄉鄉長候選人郭振堂過往的惡行惡狀,郭振堂先生不但不知悔改,還大言不慚地向記者放話說自己經營的養雞場是合法的,時力發起的落選運動已構成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他將會在選後提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時代力量所言之事皆有所本,並無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假使郭振堂先生仍要執意提吿,那就歡迎來告!
在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的帶領之下,我們走訪屏東崁頂、東港、南州及潮州等宣達「讓郭振堂落選」的訴求及理念,深深感受到屏東鄉親朋友們對於惡勢力的無奈與厭惡,原因無他,只因這類地方惡霸的存在會真真切切地影響屏東的環境、發展,乃至於整個政治生態。
明天,就是崁頂鄉鄉長補選的日子了,時代力量將於今晚六點開始,從北極宮出發舉行造勢掃街活動,再次吶喊出我們對於舊政治的不滿以及對於新政治的渴望,也希望屏東的鄉親朋友們如果有在街上看到我們,可以給予我們支持以及鼓勵。
時代力量會持續深耕屏東,時代力量屏東黨部也會持續監督,不容許舊政治的惡勢力再越雷池一步!在下一次的地方選舉中,時代力量定會推派優秀的候選人改變屏東的政治文化,懇請屏東所有的鄉親朋友們繼續支持時代力量,讓我們一起迎接新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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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在 高雄市議員 邱于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不要讓髒手伸進罷免案》
#于軒 ft.#陳玫娟議員
1. 高雄市警察局長和市刑大大隊長「公開聲明」沒有收到「黑道監票」情資!#只有風聞?#陳家欽署長請公開道歉🙇
2.針對新頭殼引用假訊息製造不實新聞,玫娟姐和于軒要求高雄市警察局聯繫NCC立刻處置!~#王定宇委員出來面對!
(#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針對罷韓疑似賄選案,玫娟姐和于軒再次提出新事證,證明「#乾洗手液的確跟著文宣共同發放」~法務部,你辦不辦❗❓
#感謝比特王精彩節錄
https://youtu.be/ZmkfTuYc8q4
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下台!
陳宗彥違法輔選 行政中立當狗屁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日前身著蔡營戰袍,在蔡英文總統桃園市北區競選總部,介紹總統立委大選與投票注意事項時,呼籲新住民票投給小黨是浪費選票,要集中政黨票投給民進黨,引發外界嚴厲批判違反行政中立。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立委賴士葆今(16)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陳宗彥身為選政機關與《選罷法》業務主管,竟然公開違反行政中立,明顯為了個人、政黨政治利益而違背民主精神,國民黨團強烈要求陳宗彥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並且下台負責。
曾銘宗指出,根據《行政中立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同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陳宗彥12月14日下午在桃園活動的公開發言,明顯違反《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曾銘宗質疑,以陳宗彥的心態,國人怎麼能夠相信內政部會同中選會在這次大選中,會扮演好獨立、公正的角色?蔡政府官員小動作不斷,越到選舉後期,是否還會耍出「賤招」,做出相關違反行政中立的「演出」?曾銘宗痛斥陳宗彥的言行舉止,已對公務員違反《行政中立法》做出最壞的示範,國民黨團要求陳宗彥立刻下台負責。
藍委賴士葆表示,陳宗彥是內政部政務次長,主管業務就是選舉相關工作,竟然在公開場合要求新住民選民,「政黨票不要投小黨,通通投給民進黨,這樣才不會浪費選票」,這不僅違反《行政中立法》,還違反《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囂張、狂妄的態度,陳宗彥難道不用下台,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嗎?
賴士葆批評,行政院現在也變成第2個蔡英文競選總部,所有部會介入這場大選,赤裸裸地在全國各地,利用行政資源輔選,吃相難看,也從不遮掩;同時也利用國會多數,要通過甚麼法案,就運用多數暴力強行通過,視民主為無物。他強烈抨擊,一個主管選政工作的次長,膽敢在公開場合肆無忌憚地干預選舉,這就是蔡政府三年多來的鴨霸與蠻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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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 人不當選? 當政治記者,最常遇到,也最注意的,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 當參選人符合了參選資格,然後各地選委會,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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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的全文: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高手,不好意思 法律的問題我比較不懂,想跟大家請問一下:
由於有親戚最近選舉,對手用不實文宣抹黑,文宣內容:在選前前一天有提到:
1.抓到了,說我親戚已經有兩名樁腳被抓到賄選,所以選上了也是要在重選第2次
(子虛烏有)
2.然後說我親戚工程案a了不少錢(根本沒有工程這回事)
再來是宣傳廣告車:在選前前一天,一直廣播我親戚他媽媽賄選已經被收押了大家不要在
選他家了,因為車子一直在移動沒辦法錄音
1. 請問以上幾點可以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嗎?
2. 不知道請律師費用多少,我也想請律師提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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