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經濟,我國政府推出紓困、振興等方案,行政院昨( 2 )日宣布「振興三倍券」方案,擬定民眾將用一千元可換購三千元的振興券,對此黃士修在臉書發文表示三倍券明明是民眾花一千元買的卻記載使用期限,逾期不用變成自願繳稅,但根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不得限期。他就質疑蔡政府「三倍券」沒有法源,其實可以轉售套利現金,但又有使用期限所以不是禮券,既非禮券也非法定貨幣「難道是一種特別黨費嗎」。
想法:
1.雖然我不喜歡土條,
不過這次他提出的質疑不是不合理,這次不噓他
2.先講一個大觀念,
法律保留原則,就是政府作事情要有法律依據,
那這個原則也不是一成不變,要看情況的,
如果是侵害人民權利的,那一定要法律保留,
如果是給付行政(發錢給人民),
那法律保留的要求就會低一點,
這種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概念,大家可以看大法官第443號解釋...
3.在這樣的概念下,
政府之前直接宣布要求醫護人員或高中生不要出國,
我就會質疑法律依據在哪裡,
當然有一個特殊傳染病特別條例第7條,
可是限制人民出境是一個重大限制,
那個條文並沒有明文規定政府可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或規定限制出境的要件及解除的要件,
那我當然會質疑這個...
4.可是呢!
當政府是要給予人民(主要是廠商)一個好處,
要求人民花1000元拿3000元的券,
要求要在半年內用完,或指定使用範圍,
那個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就不會那麼強烈,
當然有是比較好,
把遊戲規則講清楚,大家比較有一個依據...
5.那這個法源依據在哪裡?
立法院今年4月有發佈一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就是法源,
該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這個等於是給行政院一個尚方寶劍,可以為必要措施,
行政院下面的部會也紛紛發佈了紓困振興辦法(見下圖)
所以呢,這些措施都是有法源的!
6.回到3倍券的問題,
行政院好像有要弄一個「振興經濟促進消費作業要點」,
處理相關細節,
包括如何發放、如何使用及適用範圍,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是會解決的!
7.最後是使用期限的問題,
不管是消基會或土條都覺得禮券都沒有使用期限,
政府怎麼可以帶頭違法?
我認為3倍券不是禮券,
禮券是我用打折價格950元買到1000元禮券,
是純粹商業行為,
這種商業行為,是商家與人民之間的行為,
那當然不能讓消費者吃虧,
3倍券是一個政策工具,
本質上是人民跟政府簽署一個行政合約(註),
政府發售一個商品(3倍券),擺明就是要你半年內用掉,
因為它的目的是鼓勵你消費,振興經濟,不是讓你存起來,
因為有一個1000元門檻,
所以你不想買就不要買,政府也不會強迫你買,
你既然要買了,就是要遵守政府訂的這個遊戲規則,
不能要求比照禮券辦理,因為事前都跟你講清楚了!
再者,這種政策是短期性的,結算制度頂多維持一年,
如果效果不錯,或疫情持續,未來可能會再有第二波,
以政府的角度,結算制度不可能一直持續下去,
讓你10年後再來使用,商店再來結算,
所以政府一定會設定一個期限,
那你說這個跟禮券不能設定期限有沒有衝突?
我認為是沒有,
因為一個是規範一般消費行為,一個是政策工具,
兩個不一樣...
註:
一定有人會酸說我什麼時候跟政府簽約了?
嗯那你每次到小7買東西,有跟小7簽約嗎?
購買行為過程也是雙方成立合約的一種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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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不告訴你的事:三振券×無法源,套利真的好刺激!】
三倍振興券(簡稱三振券),蘇貞昌吹的乘數效應是這樣。
蔡政府三振券:花1000買3000,個人財富淨增2000。
馬政府消費券:免費發放,個人財富淨增3600。
刺激民間消費的效果:2000>3600。
「一舉突破數學和總體經濟學,凱因斯都要從墳墓跳起來了!」
發現金,或發消費券,或發不叫消費券的變相消費券,便不便民都還是小問題。連綠委都抱怨,不敢面對馬英九心魔的酷吏,沒有在管你便民的。
問題在那個花1000。
■
首先要釐清的是,三振券是民眾花錢買的,是否視為一種可兌換一定價值商品或服務的禮券?
根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不得限期。自2016年起,業者不得拒絕退還禮券及返還價金。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5486b053-67e1-47e8-90e4-a9a59529dc87
禮券應記載事項,「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三振券有記載使用期限,但先花錢購買,逾期不用變成自願繳稅。難道這是一種「特別黨費」嗎?
禮券的發行人是商家,交付商品或服務的也是商家。政府發行一種很像禮券的東西,交付商品服務的卻是商家,卻有使用期限,嚴格來說又不是禮券。
但它不是禮券,又不是法定貨幣,那它是什麼?
■
從馬政府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及其子法《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來看,消費券算是一種代用券,跟教育券、食物券類似,但不是禮券。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32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33
消費券有記載使用期限,但是免費發放,逾期不用等同放棄領取。曾有商家收券後逾期未兌領,財政部也以個案處理。
另外,消費券是特別條例有明訂不計入當年度所得,那三振券呢?別跟我說花了以後還要繳稅啊!
■
還有一個問題,消費券是明文限定有營業登記的商家可以向政府請款,但三振券最希望大家去消費的夜市商圈,攤商未必有營業登記。
委託商圈協會代為請款當然是一種方法,但商圈範圍如何認定?沒登記的攤商是否要付「特別規費」?
這個問題,夜市券就搞過一輪了。
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防疫霸王條款之後,又有第9條紓困霸王條款,但三振券算補貼、補助、津貼、獎勵、補償的哪一種?
所以說,沒有法治觀念的政府是很可怕的。
■
最後,馬政府消費券有立法源,規定不得轉售。蔡政府三振券沒有法源,其實可以轉售套利現金。
雖然行政院說,在《振興經濟促進消費作業要點》會寫清楚「振興券不得轉售、找零或換取現金」的規定。
但沒有法源。
但沒有法源。
但沒有法源。
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三振券形式上應該要走過一遍立法程序,民進黨掌握國會絕對多數,任何立法都不怕不會過。但是本會期結束了。
當年發消費券還有訂特別條例,現在發三振券都不用研究法規,這反映的其實是酷吏凌駕法治的威權心態。
至於如何套利,我只能說我們的團隊已經規劃到執行細節了,這是商業機密。
#好領 #好用 #好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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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三振券:花1000買3000,個人財富淨增2000。
馬政府消費券:免費發放,個人財富淨增3600。
刺激民間消費的效果:200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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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金,或發消費券,或發不叫消費券的變相消費券,便不便民都還是小問題。連綠委都抱怨,不敢面對馬英九心魔的酷吏,沒有在管你便民的。
問題在那個花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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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釐清的是,三振券是民眾花錢買的,是否視為一種可兌換一定價值商品或服務的禮券?
根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不得限期。自2016年起,業者不得拒絕退還禮券及返還價金。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5486b053-67e1-47e8-90e4-a9a59529dc87
禮券應記載事項,「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三振券有記載使用期限,但先花錢購買,逾期不用變成自願繳稅。難道這是一種「特別黨費」嗎?
禮券的發行人是商家,交付商品或服務的也是商家。政府發行一種很像禮券的東西,交付商品服務的卻是商家,卻有使用期限,嚴格來說又不是禮券。
但它不是禮券,又不是法定貨幣,那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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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政府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及其子法《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來看,消費券算是一種代用券,跟教育券、食物券類似,但不是禮券。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32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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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有記載使用期限,但是免費發放,逾期不用等同放棄領取。曾有商家收券後逾期未兌領,財政部也以個案處理。
另外,消費券是特別條例有明訂不計入當年度所得,那三振券呢?別跟我說花了以後還要繳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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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問題,消費券是明文限定有營業登記的商家可以向政府請款,但三振券最希望大家去消費的夜市商圈,攤商未必有營業登記。
委託商圈協會代為請款當然是一種方法,但商圈範圍如何認定?沒登記的攤商是否要付「特別規費」?
這個問題,夜市券就搞過一輪了。
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防疫霸王條款之後,又有第9條紓困霸王條款,但三振券算補貼、補助、津貼、獎勵、補償的哪一種?
所以說,沒有法治觀念的政府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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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馬政府消費券有立法源,規定不得轉售。蔡政府三振券沒有法源,其實可以轉售套利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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