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保單要保人會被課贈與稅!?】(小心慎入本篇夭壽長,但很重要,要是真的沒注意到不但被課稅了還會罰一倍,到時候你就靠謀馬賽)
這兩天看到一個新聞
有位先生買了三份投資型保單,自己當要保人,一次把保費繳清,到期以後可以領回,受益人是子女。
後來在同一年變更三份保單的要保人,把要保人改為子女的名字。
殊不知這一改 國稅局就聞到血腥味上門來了
因為他變更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各是200萬元
三張加起來六百萬元
超過了年度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
國稅局認定「更改保單要保人」這個行為是 #實實在在的贈與行為
所以要課他38萬的稅金
而且因為這位先生 #沒有主動申報
所以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罰款,一罰罰了一倍
總共要繳76萬元給國稅局
#是不是聽起來金靠杯
我們先來解釋一下國稅局為什麼會認為這是贈與好了
因為國稅局認為
如果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益,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等於父母把自己應得的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無償的財產移轉
#所以是贈與行為
如果這筆利益(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金額超過年度免稅額220萬的話
就要課徵贈與稅
#聽起來還是金靠杯...
因為一般人的想法會是
阿靠我又還沒拿到錢
改個要保人就要課我稅這合理嗎
而且我根本就不知道這個要繳稅啊
結果要我繳稅就算了
還要罰我一倍的罰鍰?這樣對嗎
啊受益人本來就是我啊為什麼要保人改成我我還是要被課稅阿捏甘丟~
而且我財產根本就還沒有實際移轉不是嗎!!!
不過國稅局是依據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1241號判例認為民法上所謂贈與「該法條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限,將來可屬自己財產,亦包含在內」
#將來可屬自己的財產
#將來可屬自己的財產
#將來可屬自己的財產
就像如果有個債權無償讓與
也可能被課徵贈與稅一樣
因為你 #取得了未來可以得到這筆財產的權利
因此就是事實上的贈與 要課徵贈與稅
這樣說起來國稅局就變更要保人這部份課稅其實也並不是於法無據
只是一般民眾常常會不知道這件事
結果因此未申報
補稅就算了居然還要罰一倍
而且如果你以為那趕快再變更回去就好
母湯喔
再變更回去變成你又把這個利益贈與回去
所以變成兩次贈與
國稅局馬上槓上開花
#還要再課一次贈與稅
我個人是認為在當事人並不是惡意逃漏稅的情形下直接罰一倍很不合理
但相關法院判決認為當事人對不知道變更要保人要納稅這件事有過失
因為 #你又不是不能先跟稅捐機關問一下 #問一下你就知道了嘛 #那你怎麼不問呢 #你不問那就是你的過失囉
所以認為這個裁罰沒有不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54號)
#怎麼聽還是很靠背
目前我覺得能做的大概只有想辦法主張撤銷贈與或是贈與無效 不過這也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
最後結論還是只有在國稅局這樣的認定下
大家變更要保人的時候
千萬要注意已繳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有沒有超過220萬
如果沒有的的話就沒問題
如果有的話千萬要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如果保單好幾張 分開沒有超過免稅額 加起來超過的話
記得一定不要同一年變更要保人
不然我個人真的覺得課稅就算了
直接罰一倍這個罰鍰真的蠻夭壽的........
罰鍰的目的應該是要處罰惡性逃漏稅的人啊
而不是抓到就罰抓到就罰
我們國家是有這麼缺錢嗎...
#大家千萬要注意保險保單跟稅務的問題其實陷阱還蠻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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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ing~
總統蔡英文說:內外資課不同稅,是我心中的痛
我們想說 : 小英,這筆錢就收了它!
【案發經過】行政院要稅改,引起最大爭議的是股利所得。政院傾向選擇乙案〝股利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將交由立法院表決。
好的,我知道你已經暈了,很想按退出鍵。
別怕,下面有翻譯,保證你不用算數學。
改了什麼?
根據目前稅法,持有股票的人,如果公司發了股利,就會加進個人的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其中一部分可以依照兩稅合一扣抵,剩下仍需繳稅的那些,還是需要依照你所得的高低,課20%到40%不等的稅,所得越高課得越多,這就是我們熟悉的累進稅率。
(現在最高稅率是45%,即將調降為40%。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裡 http://www.storm.mg/article/267546)
這次行政院傾向的乙案, 如果你的稅率是5%、12%或20%,股利還是交綜合所得稅,還可以扣掉最多八萬元的抵減稅額(把股利X8.5%就是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這部分人影響不大。
但倘若你適用稅率30%或40%的人,現在可開心了, 你的股利將來只需單獨課26%,這叫分離課稅,跟你的所得稅分離開來,不用依照累進稅率越課越高。
為什麼這麼做呢?年初開始,某些財經界人士呼籲, 應該解決股利「內外資不同稅」的問題,蔡英文總統甚至曾經表示,內外資不同稅是她心中的痛。
什麼是內外資不同稅呢?因為外資由它自己的政府管轄,它總共賺多少錢、該課什麼稅率,這不是台灣政府能管的事情,台灣政府只有權力針對從台灣賺得的收入課稅,所以台灣政府只能對外資的股利課徵20%。你不能叫微軟或蘋果就所有資產向台灣政府繳稅(雖然我們很想啦),但如果微軟在台灣賺了錢,可以就這筆錢課稅。
一些財經界人士認為,外資是分離課稅20%,內資卻要併入綜所稅,最高到45%,稅率相差超過一倍。這樣的情況下,台灣人把錢匯到國外,變身成外資再匯入台灣,成為假外資,是當前稅制最大問題。所以呼籲內資也改成固定26%分離課稅。
唔?做一個假外資只要課20%,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課26%就會匯回來了,為什麼不繼續當假外資就好?
事實是什麼?
不匯回來不行了
不是只有台灣政府困擾假外資,全世界的政府都很困擾。2010年美國實施的肥咖條款FATCA,就是清查美國公司在海外帳戶藏的錢,把錢都抓回來繳稅。中國政府在今年初跟進,也開始清查600萬人民幣以上的非居民帳戶,從2018年開始要課稅了。
眼看2018就要到了,藏在香港或大陸的台商帳戶急著跑走。問題是,自從美國肥咖條款刮出來白花花的肥油後,各國政府都覺得這個太好,紛紛簽署了金融資訊自動交換制度,有100個國家將加入CRS,假外資也跑不到其他國家去,只好回台灣哭哭。
誰受的影響最大?
台灣社會的財富狀況跟國際相仿,越富裕的族群,薪資收入越低,資本所得越高,換句話說,他們不是靠上班賺錢,是靠錢滾錢。
根據財政部2014年的統計,台灣社會最有錢的0.01%族群的收入來源,資本利得佔比高達92%,股利所得又佔富人資本所得的大宗,意即股利是社會上極富人群的重要收入來源。
這次稅改後,這批人本來要繳40%的股利稅,將調降為26%。
除了極富人群以外,實務上影響最大的,還是那些因為全球大查稅,不得不回到台灣的假外資,尤其以台美雙重國籍者、方便將公司設在境外的極富人群。這次的減稅主要減在他們身上。
你可以說他們受到的影響最大,但是反過來看,受薪階級的影響可能更大。根據財政部資料,台灣薪資所得占綜所稅總額72%,股利只佔15%,明明國內受薪階級一直才是繳稅主力,政府卻推出政策,繼續調降富人的股利賦稅比重,好像怪怪的吧。
為了縮小內外資差距,卻創造了「薪資所得」與「股利所得」最高14%的稅差(40%所得稅 vs 26%股利所得),這可能意味著辛苦上班的你無論賺再多錢都要繳40%稅,而隔壁David父母贈與他一堆股票,卻只要繳26%(David是誰啊)。
台股成為外資殖民地?
這段期間證券公會理事長簡鴻文、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都曾主張調降股利所得稅,財訊集團社長謝金河帶頭鼓吹「內外資不同稅」問題不解決,台股將成為外資的「殖民地」。
首先,外資的稅負不只是20%,回到母國也要繳稅,而且在全球大查稅的背景下,免稅天堂的假外資將越來越難生存,這種內外資不公平的情況將逐漸消失,所有外資還是要歸戶到母國繳稅。事實上台灣的假外資也是不得不回到台灣。
就算外資的確比內資有優勢,這也牽涉到兩個價值之間的選擇,是內外資不公平比較嚴重,還是因為減稅,對低所得者形成更重的相對稅賦比較嚴重?
根據財政資訊中心2014年綜所稅的申報統計,台灣607萬戶綜所稅申報戶數當中,適用45%稅率的戶數為12083戶, 平均每戶應納稅額4023萬元,其中,股利所得部分佔了2962 萬元,如果不考慮「股東可扣抵減稅額」,直接將上述股利所得, 改以30%的稅率計算(還沒用更激進26%計算),台灣目前適用45%富人稅納稅人,所得稅將目前的1491萬元,降到1047萬元,減稅金額高達444萬元。即使將「股東可扣抵減稅額」納入考慮,富人在這次稅改,平均減稅金額至少都在150萬元以上。
最後,股利所得課稅40%會造成富豪不買股票、股市不振嗎?實務上是不會的,因為擁有大批股票的極富人群,大部分股票是對家族企業的持股,屬於長期持有,跟小散戶完全是不同性質,他們的持股權數早已經無法到市場上隨便買賣了。
而且擁有大批股票的極富人群,目前在實務上多半是通過繼承,取得這些股票,並不是拿來買賣交易衝鋒市場用,並不用擔心這些人會因此賣股票。
根據以上理由,我們認為這次股利課稅的修法有必要更謹慎。有些錢,該拿的就不必心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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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說 : 小英,這筆錢就收了它!
【案發經過】行政院要稅改,引起最大爭議的是股利所得。政院傾向選擇乙案〝股利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將交由立法院表決。
好的,我知道你已經暈了,很想按退出鍵。
別怕,下面有翻譯,保證你不用算數學。
改了什麼?
根據目前稅法,持有股票的人,如果公司發了股利,就會加進個人的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其中一部分可以依照兩稅合一扣抵,剩下仍需繳稅的那些,還是需要依照你所得的高低,課20%到40%不等的稅,所得越高課得越多,這就是我們熟悉的累進稅率。
(現在最高稅率是45%,即將調降為40%。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裡 http://www.storm.mg/article/267546)
這次行政院傾向的乙案, 如果你的稅率是5%、12%或20%,股利還是交綜合所得稅,還可以扣掉最多八萬元的抵減稅額(把股利X8.5%就是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這部分人影響不大。
但倘若你適用稅率30%或40%的人,現在可開心了, 你的股利將來只需單獨課26%,這叫分離課稅,跟你的所得稅分離開來,不用依照累進稅率越課越高。
為什麼這麼做呢?年初開始,某些財經界人士呼籲, 應該解決股利「內外資不同稅」的問題,蔡英文總統甚至曾經表示,內外資不同稅是她心中的痛。
什麼是內外資不同稅呢?因為外資由它自己的政府管轄,它總共賺多少錢、該課什麼稅率,這不是台灣政府能管的事情,台灣政府只有權力針對從台灣賺得的收入課稅,所以台灣政府只能對外資的股利課徵20%。你不能叫微軟或蘋果就所有資產向台灣政府繳稅(雖然我們很想啦),但如果微軟在台灣賺了錢,可以就這筆錢課稅。
一些財經界人士認為,外資是分離課稅20%,內資卻要併入綜所稅,最高到45%,稅率相差超過一倍。這樣的情況下,台灣人把錢匯到國外,變身成外資再匯入台灣,成為假外資,是當前稅制最大問題。所以呼籲內資也改成固定26%分離課稅。
唔?做一個假外資只要課20%,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課26%就會匯回來了,為什麼不繼續當假外資就好?
事實是什麼?
不匯回來不行了
不是只有台灣政府困擾假外資,全世界的政府都很困擾。2010年美國實施的肥咖條款FATCA,就是清查美國公司在海外帳戶藏的錢,把錢都抓回來繳稅。中國政府在今年初跟進,也開始清查600萬人民幣以上的非居民帳戶,從2018年開始要課稅了。
眼看2018就要到了,藏在香港或大陸的台商帳戶急著跑走。問題是,自從美國肥咖條款刮出來白花花的肥油後,各國政府都覺得這個太好,紛紛簽署了金融資訊自動交換制度,有100個國家將加入CRS,假外資也跑不到其他國家去,只好回台灣哭哭。
誰受的影響最大?
台灣社會的財富狀況跟國際相仿,越富裕的族群,薪資收入越低,資本所得越高,換句話說,他們不是靠上班賺錢,是靠錢滾錢。
根據財政部2014年的統計,台灣社會最有錢的0.01%族群的收入來源,資本利得佔比高達92%,股利所得又佔富人資本所得的大宗,意即股利是社會上極富人群的重要收入來源。
這次稅改後,這批人本來要繳40%的股利稅,將調降為26%。
除了極富人群以外,實務上影響最大的,還是那些因為全球大查稅,不得不回到台灣的假外資,尤其以台美雙重國籍者、方便將公司設在境外的極富人群。這次的減稅主要減在他們身上。
你可以說他們受到的影響最大,但是反過來看,受薪階級的影響可能更大。根據財政部資料,台灣薪資所得占綜所稅總額72%,股利只佔15%,明明國內受薪階級一直才是繳稅主力,政府卻推出政策,繼續調降富人的股利賦稅比重,好像怪怪的吧。
為了縮小內外資差距,卻創造了「薪資所得」與「股利所得」最高14%的稅差(40%所得稅 vs 26%股利所得),這可能意味著辛苦上班的你無論賺再多錢都要繳40%稅,而隔壁David父母贈與他一堆股票,卻只要繳26%(David是誰啊)。
台股成為外資殖民地?
這段期間證券公會理事長簡鴻文、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都曾主張調降股利所得稅,財訊集團社長謝金河帶頭鼓吹「內外資不同稅」問題不解決,台股將成為外資的「殖民地」。
首先,外資的稅負不只是20%,回到母國也要繳稅,而且在全球大查稅的背景下,免稅天堂的假外資將越來越難生存,這種內外資不公平的情況將逐漸消失,所有外資還是要歸戶到母國繳稅。事實上台灣的假外資也是不得不回到台灣。
就算外資的確比內資有優勢,這也牽涉到兩個價值之間的選擇,是內外資不公平比較嚴重,還是因為減稅,對低所得者形成更重的相對稅賦比較嚴重?
根據財政資訊中心2014年綜所稅的申報統計,台灣607萬戶綜所稅申報戶數當中,適用45%稅率的戶數為12083戶, 平均每戶應納稅額4023萬元,其中,股利所得部分佔了2962 萬元,如果不考慮「股東可扣抵減稅額」,直接將上述股利所得, 改以30%的稅率計算(還沒用更激進26%計算),台灣目前適用45%富人稅納稅人,所得稅將目前的1491萬元,降到1047萬元,減稅金額高達444萬元。即使將「股東可扣抵減稅額」納入考慮,富人在這次稅改,平均減稅金額至少都在150萬元以上。
最後,股利所得課稅40%會造成富豪不買股票、股市不振嗎?實務上是不會的,因為擁有大批股票的極富人群,大部分股票是對家族企業的持股,屬於長期持有,跟小散戶完全是不同性質,他們的持股權數早已經無法到市場上隨便買賣了。
而且擁有大批股票的極富人群,目前在實務上多半是通過繼承,取得這些股票,並不是拿來買賣交易衝鋒市場用,並不用擔心這些人會因此賣股票。
根據以上理由,我們認為這次股利課稅的修法有必要更謹慎。有些錢,該拿的就不必心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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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FINANCE/FIN10/7749753.shtml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3.11 11:14 am
夫妻贈與子女財物,免稅額均應單獨使用。財政部提醒,即使夫妻主張聯合財產制,
或由金融機構聯名帳戶中贈與資金給他人,夫妻亦僅能各自享有其220萬元贈與免稅額
,不能由其中1人代表贈與,要求免稅額合併按440萬元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
元。財政部指出,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
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都是220萬元,超過部分要按10%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物不論金額多寡都不課贈與稅;但是,夫妻贈與財物給子
女或其他第三人時,贈與免稅額可不能隨便合併運用。
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父、母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 萬元至長子的銀行帳戶,A
家長子擁有獲贈自父母總計440萬元資金,因父母贈與採取分別由各自帳戶匯款的方式
,且全年合計都不超過各自的220萬元免稅額,A家庭的夫妻可以免繳贈與稅。
反之,B家庭則是先由父親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給妻子,再由妻子的銀行帳戶匯款
440萬元給其子,B家庭的子女雖然也是獲得440萬元受贈資金,但因是由父親先贈與給
母親,再由母親的帳戶合併匯款,總額超過妻子個人全年可以運用的免稅額220萬元,B
家庭必須要繳22萬元贈與稅【(440萬元-220萬元)X10%】。
財政部指出,夫妻若要利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最好事先做好規劃,並由各自名下的
財物、資金中進行贈與,比較不易惹稅上身。
【2013/03/11 經濟日報】@ https://udn.com/
感想:
同事有好幾個是老婆在家當家管,20多年從沒工作過,
金錢來源為老公匯款的,這樣以後老婆每一筆贈與皆視為無效?
以後皆會追稅及加罰金?
遺漏補充:老婆以後贈與給子女全部無法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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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6.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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