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釋字第 807 號解釋
釋字755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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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To A Safe Distance 系列講座 X 周宇修】
#第一場講座報名開始 #抽獎
Key To A Safe Distance系列講座的第一場即將要跟大家見面了!
我們將透過四位講者,聚焦 #資訊安全與資訊監控 和 #疫情影響的科技發展,兩大主題,與大家一起思索疫情與資安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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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下,藉由資訊科技,國家得以取得人民的隱私資料與足跡,進而達成防疫目標。但與此同時,你我的個人資料卻也因此暴露在危機之中。由此衍伸出來的人權課題,成為後疫情時代的我們必須面對的挑戰。然而,人權與防疫當真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嗎?這次講座,我們邀請到 周宇修律師,從法律人的立場為我們分享,我們要如何在疫情肆虐下保護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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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To A Safe Distance ep1|
➡️ 講者: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 會長)⬅️
講題:指紋、晶片身分證、人臉辨識與防疫:個人資料如何保護?
▌講者介紹
📌 職務
執業律師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2019~迄今)
臺北律師公會監事(2020~迄今)
文化部法規會委員(2016~2018, 2020~2022)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委員(2017~迄今)
📌 執業領域
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競爭法、稅務與金融科技法規,此外仍與其他社運團體保持聯絡
📌 經歷
1️⃣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學士、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2️⃣ 迄今已成功獲得多次大法官之全部或部分違憲宣告解釋(司法院釋字670、718、725、755、756、796、799,分別包含冤獄賠償、集會遊行與人民訴訟權),同時亦協辦年金改革、黨產條例釋憲案。此外在我國代理多起反歧視訴訟,如國防大學退學HIV學生、快樂山都市原住民、身心障礙、難民營救等案。
3️⃣ 2014 年 8 月受美國PILnet邀請參加該組織之公益律師培訓計畫
4️⃣ 2019 年 7 月起於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律師/資深顧問,以與公法、跨國之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為主要執業領域。
▌場次資訊
時間|5/7 (五) 19:00 ~ 21:00 (18:50 開放入場)
地點|清華大學 蒙民偉樓 102 演講廳
報名連結|https://reurl.cc/e9YQz7
⚠ 報名截止於 5/6 (四) 中午 12:00 ,名額有限,趕緊報名吧!
▌注意事項
1️⃣ 18:50 開放入場,請盡量提早 10 分鐘報到
2️⃣ 本系列演講與清大服學、交大藝文護照合作,詳情請看粉專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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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名單將於系列講座結束後一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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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梅竹黑客松
協辦單位:清華大學 資訊工程學系、陽明交通大學 資訊工程學系、清華書院 載物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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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與資訊監控 #疫情影響的科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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