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恐龍法官惹的禍?》
今天有一個新聞,
台中警方二○一五年路檢攔查,
發現高姓駕駛車內有毒品,
並驗出高男體內有三種毒品,
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是正常人二十六倍,
檢察官認為高男精神狀態處於高亢混亂狀態,
顯然無法安全駕駛,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高男。
不過一、二審法官都認為,
高男車輛正常行駛,並無搖晃、蛇行狀況,
未達法條規定「不能安全駕駛」狀態,
判高男無罪定讞。
這個判決ㄧ出,大概法官又要被罵臭頭,
不過我說,
罵法官,是搞錯對象了,
要罵也是罵立法委員!
你去看看刑法185之3條文是怎麼寫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看懂沒?
看不懂沒關係,我來說明一下~
立法院針對喝酒的人,明文規定了第1款,
酒精濃度多少以上,就「當然」成立公共危險罪,
不跟你囉嗦!
立法院是用「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去設計這款,
也就是「喝酒到一定數量」這件事情本身就具備危險性,
反正不管你喝酒後開車時多麼平穩,手都不會抖,
只要酒精濃度超標,你就GG了!
那吸毒的勒?
立法院立的第3款是這麼寫的,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關鍵字「致不能安全駕駛」,
立法院是以「具體危險犯」的概念立法,
你吸毒是不是?
不好意思,就算你嗑藥嗑到ㄎ一ㄤ掉,
法院還是要具體審酌這個毒蟲當時開車的情況,
看他有沒有「致不能安全駕駛」!
如果他當時開車非常平穩,也沒違反交通規則,
那法官還真的拿他沒輒!
不然你以為一二審法官都是白癡嗎?
怎麼會做出這麼一致的認定?
這表示法官對於「立法院白癡的立法」完全的遵守啊!
充分展現了司法服從立法的精神,
有什麼好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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