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爐碴追追追】後壁玉米田爐碴案偵結起訴 清理費用九億元起跳!
還記得去年台南後壁玉米田遭埋 #不鏽鋼爐碴 的案子嗎?
昨天台南地檢署宣布起訴污染行為人賴姓兄弟,以涉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 罪嫌,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感謝南檢歷經年餘抽絲剝繭認真調查,終於將違法填埋爐碴的污染行為人依廢清法起訴,由於涉及第46條第3、4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及未經許可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希望法院能明察秋毫別輕放,早日定讞將行為人 #繩之以法,彰顯環境正義。
檢方調查,賴姓兄弟將大量 #氧化碴 及 #還原碴 等事業廢棄物棄置在後壁嘉安段農牧土地,部分區域甚至挖掘4~5公尺深坑掩埋後再以土方覆蓋,掩飾犯行,總面積達5.118公頃,總數量為60872立方公尺,換算重量 #約12萬4788公噸,#不法利得約6億元。事後將土地轉手給不知情人士,並租給不知情農民耕作。
因氧化碴與還原碴滲出的 #強鹼,妨礙農作物生產,而爐碴凝結硬化,妨礙農地開墾,造成收成不良,部分地方更是寸草不生。
去年初,台南社大夥伴發現這處玉米田位於 #含鉻農地 上,玉米種不活且常枯死。但台南環保局卻稱水質無異常,台南農業局也說檢測農作物尚符合國際及我國食品要求,甚至通知農民可照常執行農作物採收作業,台南市長黃偉哲則說土地可正常利用。
四月初,我和林淑芬委員協助環團召開記者會揭露此案,台南環保局回應爐碴(石)為事業產出物,應以廢棄物檢測方式進行檢測,確認有無超過有害廢棄物相關標準,不宜以土壤檢測標準規範。並稱本案涉及98年間後壁爐碴污染農地事件,已將相關資料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
後來,我請農委會林試所到後壁採樣檢驗,同時請環保署環檢所檢驗,結果 #半數樣品鉻鎳超標!因此,我又跟環團召開二次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和台南市長黃偉哲將此地 #公告為污染場址,但一年多過去,受污染的農地在環保署的 #污染場址及棄置場址共同查詢平臺(https://www.arcgis.com/apps/webappviewer/index.html)依然未見受到列管。
目前後壁爐碴案已罪證確鑿遭到起訴,這是屬於刑事部分的司法進展,但行政方面,台南市政府應儘速要求行為人依法清除並追討不當利得,而不是總以檢調偵辦為由而不作為。
台南環保局估算,現場清除處理費用依不同方案高達9.4~39億元,顯見12萬噸爐碴量體之大。我呼籲黃偉哲市長 #莫坐視後壁農地爐碴污染,應儘速 #比照學甲大灣段農地,要求賴氏兄弟的超翔公司於180天內將後壁農地裡的12萬噸爐碴清除乾淨,讓農地回復原狀。
🔎 台南地檢署新聞稿
https://www.facebook.com/401790756542619/posts/4262758387112484/
📌台南後壁農地非法掩埋爐碴 南檢起訴賴姓兄弟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9020209.aspx
📌清除費最高39億!後壁農地掩埋廢爐碴案 害部分土地寸草不生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02/2070528.htm
#爐碴追追追
#後壁爐碴
#陳椒華
#時代力量 』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陳光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日收到兩宗苗栗縣政府轄下單位發生疑似貪污事件的檢舉,苗栗縣立體育場一位於今年退休的職員於離開職務前未將其名下所保管之縣有財產移交及歸還,該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336條的公務侵占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我們會同苗栗縣政府政風、主計、教育處現場約詢調查,確有上述情事有帶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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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走私貓咪有多嚴重
——
海巡署前幾天查獲一百多隻走私而且沒有檢疫的貓,防檢局今天表示,已經依法執行安樂死。
走私貓咪進來有多嚴重?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
過去一年多的武漢肺炎疫情,大家應該或多或少聽過《傳染病防治法》。針對動物的防疫規範,也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如果大家記憶力夠好的話,應該還記得前一年隨時要傳進台灣的非洲豬瘟疫情,主管機關就是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來實施相關防疫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以及主管機關農委會的公告,貓在公告的「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清單上,簡單來說,從國外帶貓進來,必須要實施檢疫。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應該要檢疫的動物,輸入時沒有檢疫的話,檢疫機關可以依照情節,做出必要的處置。
而這些「必要的處置」有四種:
1⃣️ 依照國際規範,採取安全性的檢疫措施。
2⃣️ 延長動物的隔離期間、施行診斷實驗、補行預防注射或治療措施。
3⃣️ 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限期補正必要的文件。如果沒辦法補正,可以退運或撲殺銷毀。
4⃣️ 直接退運或撲殺銷毀。
像是今天傳出走私的貓咪,依照上面的規定,屬於「未經檢疫」的動物,依法必須做出必要的處置。
——
而走私這些動物可能犯的罪,包括《懲治走私條例》的「私運管制物品」、《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等罪,刑度都是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走私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相信牛郎跟織女浪漫版的愛情故事大家都倒背如流了,
但這個淒美的愛情故事若以21世紀的角度來看,
會發現牛郎其實罪行累累‼ 並非大家所想的那樣浪漫❌
你一定很疑惑,為什麼和從小聽到的故事版本完全不一樣吧~
現在就一起來細數牛郎的罪行!
❌渣男牛郎的罪行
在故事裡,牛郎偷看了仙女們洗澡,並偷走其中一位的衣服,
並將衣服藏了起來,讓仙女沒辦法回到天宮,還逼迫仙女成為他的妻子,
每天織布讓牛郎販售,這行為根本就是 #妨礙自由、#竊盜罪,還有 #跟蹤騷擾!
✏️將織女囚禁於家中,逼迫她每日勞動織布賺錢供其生活,
當然是觸犯了刑法第 296 條及 296-1 條妨礙自由罪:
✔️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6-1條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牛郎在老牛的教唆慫恿下,將織女的羽衣偷走,並且加以脅迫若不跟他結婚就不還她衣服。
✏️此一行為理所當然地是觸犯了刑法第 320 條 #竊盜罪
✏️順帶一提,慫恿牛郎去偷織女羽衣的老牛,理應犯了刑法第 29 條 #教唆犯罪
❌鵲橋是虐待動物
以喜鵲群搭成的橋樑,聽起來很浪漫優美,但現實面來講,
造成喜鵲大量死亡的話,就構成虐待動物的行為了!這樣牛郎與織女就有罪啦~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如果拿喜鵲搭橋的話會觸犯:
✔️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造成喜鵲不幸的大量死亡,還會加重至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將姓名照片公諸於世。
許多流傳千年、淒美的愛情故事,那些都是真的嗎❓
換個角度想,就會發現並不是所有問題都有正確答案,
只是因為每個人的經歷不同,看事情的角度不同,
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問題,就會發現事情的結局大不相同!
#不一樣版本的故事解析你喜歡嗎
#不論是單身還是情侶
#隱藏問題要重視
#跟蹤騷擾防治法
#九月繼續緊盯進度💪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近日收到兩宗苗栗縣政府轄下單位發生疑似貪污事件的檢舉,苗栗縣立體育場一位於今年退休的職員於離開職務前未將其名下所保管之縣有財產移交及歸還,該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336條的公務侵占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我們會同苗栗縣政府政風、主計、教育處現場約詢調查,確有上述情事有帶進一步釐清,全案已由政風處移送至廉政署調查。另,三灣衛生所在半年前有一有背景的護理師兼出納業務,透過職務之便中飽私囊高達70餘萬元,遭同僚踢爆後雖已認罪移送司法調查,但所屬上級單位衛生局卻要求不得張揚此事,並且讓該名涉貪護理師繼續留在原單位任職,全縣十八鄉鎮衛生所遭到查帳而雞飛狗跳引發各衛生所的不滿,有衛生所主任就痛批「貪汙的是別人,累死的卻是我」,我完全不能苟同衛生局這樣護短又企圖掩蓋事實的做法,要求衛生局除了依法移送的人員要究責外,衛生局長更應就此事件負起最大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國民黨提案之版本
第三條
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中華民國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總統犯前兩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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