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任務的懸賞廣告,要報酬是混蛋嗎?】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是一位來自美國的網友舉手發問。讓我們來看看他有什麼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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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事情是這樣的,我和我老婆前幾天去散步。」
主持人:「聽起來很棒,with wife。所以煩惱是你想一個人散步?」
來賓:「不是的,我們在路上看到尋貓啟事,懸賞500美元,沿路回家特地找了一下。」
主持人:「不錯,我媽最近也在垃圾回收場貼了500台幣在尋找我的親生母親,聽起來進度驚人。」
來賓:「顯然500美元的功力還是比較大的,我們找到了,聯絡了主人。」
主持人:「喵,我們一起學貓叫,一起喵喵喵喵喵!」
來賓:「我問了他『hey man, 500 dollars?』他反問我說『你真的想要我們給你500元?』他老婆接著嗆:『我真不敢相信他真好意思拿這些錢。』他接著嗆爆:『真是混帳!』」
來賓:「Can you believe that?」
主持人:「我比較不敢相信我們花了這麼多錢還是沒辦法跟這個世界當好朋友。Anyway, 這是一個台灣的節目,來看看台灣怎麼處理。」
▌這麼潮的東西,民法怎麼可能不會處理
不會處理的只有你的腦。(sorry是我的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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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於這種廣告,分成 #一般懸賞廣告 跟 #優等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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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懸賞廣告,規定在第164條以下。而這個廣告的性質是什麼呢?一般我們會認為是 #要約,而不是 #要約的引誘,因此「完成一定行為」就會是 #承諾。
這件事很重要嗎?
沒錯,這也是網路購物標錯價時會有的討論,到底什麼消費者跟賣家的哪個行為是要約、要約引誘常常是雙方攻防的重點。如果我們把網路上的商品標價認為是要約的引誘,那麼消費者放入購物車結帳的行為就會是要約,最終的決定權就在賣家身上;反之的話,最終決定權就在消費者手中。其實這是一種利益風險的分配,我們究竟要把這種交易無法完成的風險交給誰呢?像懸賞廣告,我們就決定分給貼廣告的人,一旦有人完成廣告的任務,那他就有權利索取報酬。如果「同時」很多人完成,那麼這些人都有權利就賞金去瓜分;反之舊案先來後到,先者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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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懸賞廣告,就是說同時有很多人完成,但只給做得好的人報酬。(就是你從小到大都很認真準備考試,但是只有天之驕子拿的到前三名,你只能拿參加獎的概念)這個規定在第165條之1以下,整理一下,要拿到報酬的條件是:
🖍️廣告中有聲明完成一定行為的人須經評定優等,才給予報酬
🖍️要有一定的期間
🖍️需有應徵通知
台灣主持人貼心提醒,當眾罵人混帳可能背上公然侮辱,請謹言慎行,善良地活著。
▌有錢花從來不是問題,問題是花錢當冤大頭!
📍蔡孟翰|真相達文西還是真像達文西?談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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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時宇|EP15 雞精變蜆精,網路購物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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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建宇|自己的權益自己救—消費者保護法與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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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6xkb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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