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台灣進入了從去年以來最嚴峻的疫情考驗,與此同時,兩個特殊的政治經濟身分卻成為了這次疫情爆發的起點。這兩個身分是「國際化」的機師,以及「在地化」的茶店從業人員與客人。疫情爆發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從輿論以及政治人物對於這兩個身分的敘述以及處理來看,多數的政治人物與知識分子都在「檢討」茶店,而較少檢討航空業,當然,網路上多數都是將兩邊都罵爆了。這兩個身分的差異其實最明顯的就是國際化與在地化的對比,國際化意味著競爭力、經濟進出口以及背後的大公司支持,而在地化的部分則對國家重視的經濟發展、產業轉型以及全球競爭力沒有什麼幫助。這樣的差別,除了在目前疫情緊張的時候污名化這些不夠「現代」、不夠「國際化」、無法「產業轉型」的在地化產業之外,是否會延續到接下來紓困甚至是進一步的歧視呢?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日本風俗產業的例子,然後來重新思考台灣的處境。
--------------------------
「賣春的不健全者,是沒資格被紓困的...?」日本從2020年第一次宣告疫情的的緊急事態宣言以來,至今已超過一年的時間。起伏不定的疫情令人憂心,對個人或商業的經濟衝擊也逐漸顯現出後遺症,而打從去年的政府疫情紓困補助以來,最為爭議的「風俗業是否應該納入紓困對象」,從輿論戰場轉到了法庭訴訟。業者認為排除風俗業是職業歧視、違反人權,但今年4月日本政府的法庭回應中,示範如何用一句話激怒風俗業者:「性風俗本質上就不健康,排除補助很合理。」此話一出,又再度激起社會意見的正反激辯。
2020年在疫情嚴峻的狀態下,風俗業者首當其衝。日本知名夜王羅蘭Roland,就因疫情收掉牛郎店,更不用說風俗業最早被外界指責是防疫破口,遭另眼相待。雖然許多業者苦撐並配合政府防疫,但沒想到後續政府的紓困補助方案,卻將其排除,怒得讓關西的派遣型風俗業者與協力的NPO一同提出訴訟,強調排除風俗業紓困是違反日本憲法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人權問題。
透過這次口頭答辯,能更細緻了解日本風俗業在疫情前後所遭遇到的衝擊。而「國家是否應該紓困風俗業」這個百年提問,也將由此次辯論,讓21世紀的現代人重新思考性產業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2020年日本Covid-19疫情如野火燒不盡,嚴重打擊產業與民眾生計,日本政府因而擬定紓困補助(給付金)來補助各產業。雖然這波所謂「十萬元之亂」的紓困補助在去年也引發熱烈討論,但經過一層層滾動式修正後,仍舊上路,希望能站在「產業延續」的良善立意下,幫助國民。
然而方案裡,在在都將風俗業者排除在外,因而引發反彈議論。風俗業者認為,第一波疫情開始之後,性產業界就不斷遭到點名而備受歧視,緊急事態宣言出爐後,業者就開始配合政策限制營業,設計各種防疫營業的措施,更獨自承受經濟損失,結果給付金又將風俗業排除,也沒有其他補助方法,等於是將配合政府和社會防疫的人排除社會。
關西的派遣型風俗業者為此進而找上了律師團體、NPO等支援團體提出訴訟,認為紓困排除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權並要求國賠。雙方辯論在今年4月15日,也就是第一次緊急事態頒布的一年後,進行首次法庭辯論。
風俗業者表示,風俗業有納稅,也並非被《暴力團排除法》所認定的「反社會勢力」,是基於日本《風俗營業法》(簡稱「風營法」)規定來經營,沒有道理被排除在外。這次的紓困排除,除了向酒店、泡泡浴等風俗業外,也包含了柏青哥類的娛樂產業都遭排除。許多業者透過媒體申冤,認為這項排除是在疫情的惡性循環之下,再次遭到公權力的職業歧視。
這次的法院辯論中,政府所持的理由令外界許多開明派無法接受。政府認為,「性風俗業者,就是從事性交易,本質上就是不健康(不健全)的。所以排除給付金對象相當合理。」
由於一般社會大眾對風俗業仍存有許多異樣眼光,因此在這場辯論中讓人印象深刻的是一位從事風俗業的30歲女性,她選擇露臉站在原告台上提出意見:「國家否定了性風俗業是社會的一員,彷彿是說『這職業沒有被拯救的價值』想到這裡就不禁流淚。」
這次訴訟當中,出人出力最多的NPO組織「風陽台」(風テラス)長年以來提供律師、社工、心理諮商師等人員服務風俗業及其從業人員,算是風俗業的支持團體。目前的風俗業中,許多從業人員是所謂的「非正規女性」,也就是沒有從事「正當」、「正規」工作的女性,多數是社會弱勢而投入。那這些女性他們其中有可能是單親媽媽、貧困女性等,就能到風陽台來尋求協助資源。
另外風陽台也提供勞動協助,像是合約被騙、負債等等,會轉介律師來幫助從業者。此外,像是有些人想要脫離風俗業,但個人檔案還留在色情網站上時,也可以委託風陽台來做協助處理。
風陽台的理念認為,唯有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才有可能達成善的循環,讓工作者得到支援之後,收入得以穩定,未來才有機會生活自立。或許久而久之,有些人就能漸漸脫離這個產業。如果直接將風俗業人員排除在社會之外,在沒有資源收入不穩定的狀況下,繼續從事性工作也是被迫的選擇,從根本上無法解決問題。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5509057
「一般給付訴訟例子」的推薦目錄:
- 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百工裡的人類學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課業] 行政法不服損失補償給付訴訟?課予義-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柯雨瑞(2023),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的介紹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行政訴訟的類型,可以分為撤銷訴訟、確認 ... 的評價
- 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課業] 請教李建良行政訴訟書上問題?? gs1 PTT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3:司法精神病院怎麼蓋?】
今天有人問我中國勢力發動報復性罷免的事情,簡單說,我們團隊這幾天處理地方建設、處理司法精神醫學、健保給付等問題,忙到爆炸,我跟團隊到晚上11點都還在線上開會,確定後才發文,實在沒時間理中國小粉紅們,真是抱歉啦~
接續昨天的話題,要解決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就醫問題,設立「司法精神病院」來處理嚴重病犯的呼聲再起,而法務部與衛福部於五月初公開表示,已有共識籌設「司法精神病院」,衛福部負責醫療,法務部負責維安,然而,就本團隊了解,其服務範圍與設置細節,兩方還喬不攏。
#為什麼要設司法精神病院?有什麼好壞處?
我們間單說應該蓋司法精神病院的三個理由:
1. 兼有醫院與監獄特色:介在監獄與一般精神病院之間,其維安措施較接近監獄,但提供服務團隊則和合格的精神病院相同
2.有效降低病犯再犯率:控制其他變項後,從司法精神病院出院的病犯,其再犯率比從監獄出獄低。
3.分級治療:大部分先進國家都提供精神疾病犯罪者不同層級的監控,以反映各病人的風險性,一般精神醫院較難處理的高暴力風險病犯,或犯下重刑病犯,則可在此進行處遇。
而司法精神醫院的三個疑慮是:
1. 錢:根據統計,加拿大、英國、荷蘭的司法精神醫院每年每位病犯住院成本大約在46萬7千到60萬左右,高出台灣每年監護處分住院開支24萬高,根據國外經驗也遠高於一般住院病患。而在英國與威爾斯,司法精神病犯逐年上升,支出甚至到精神醫療總支出的15%,這是一個頗大的負擔。
2.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大部分國家則較不願意照顧這類族群,傾向讓他們留在監獄。比較特別是荷蘭的司法精神醫學系統裡面關押了許多人格疾患的病人。
3.國際趨勢? 各國對司法精神病院的重視程度差異不小,有的上升,有的下降。但若放大到整體司法精神醫學病床,上升的國家還是較多。在15個歐盟國家中,司法病床從0.8/10萬(法國)到13.1/10萬(德國)不等,大多比台灣多。而司法精神病床的趨勢,也和減少中的一般精神病院不同。如果我們要擴增司法精神醫學病床,全部投資司法精神病院恐怕不合成本,可能還是要依需求多元配置才恰當。
#司法精神病院要怎麼蓋?為何台灣蓋不出來?
我們團隊特別找了一些「教你蓋司法精神醫學病院」的回顧性論文,參照國外實例,大概整理出幾點要注意的前提:
1. 收治病患標準:目前設定高風險個案,合併反社會人格困難照顧個案,但性侵害、藥酒癮病犯是否要收治(要收可能就要有次專科醫師與團隊)這些都要先討論好。
2. 病院定位:要算區域醫院?地區醫院? 有無教學功能? 要用何種評鑑與設立標準? 因為沒有經驗都需先想好。
3. 新設或改裝:新設可以量身打造,改裝比較省錢,可以找閒置的療養院,或由監獄土地撥給改建。
4. 地點與地方政府態度:台灣地狹人稠,若設立司法精神病院是否會引起抗議?地方政府能否配合支持?這些都是問題。
5. 經費/人力:國內目前司法精神醫學預算有限,且照顧病患個案複雜性高、病人數目預期較低,又沒有其他收入挹注,以財務面來看,不利醫院營運,難以獲利。在缺乏盈餘分配下,招募公職醫師並不容易。但培養一位學有專精之司法精神醫學專家(包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專科護理師等)非常困難,找不到人根本無法開業啊!
6. 整合服務:在監護處分過程,乃至結案後,隨著患者病情與風險改變,以及治療、復健、矯治需要,治療場所也會改變,這需要有良好的轉銜,一般地方政府下轄的衛政、社政系統能否配合,就是另一個問題。
7. 保全:這也是目前衛福部與法務部意見不同處,法務部只想訓練保全就好,但衛福部則因病犯的暴力風險,認為醫院規格無法處理,保全也沒有公權力,因此希望法務部編制加護與矯正人力進駐,甚至由法務部主管,衛福部協助醫療業務。
事實上,根據實證,機構的治療環境非常重要,因為這些族群的特性,保全是重要的照護元素,且可被分為結構性或環境性,程序性和相關部分。證據顯示,在司法精神病院中,高保全照護,認知行為介入,心理衛教和抗精神病藥物治療都有效果,但證據力較低,缺乏大規模RCT。總之,若法務部沒有認真來處理維安的問題,司法精神病院就開不成。
從以上這些困難,你就知道為何司法精神病院卡這麼久了。我們希望這幾個月內,衛福部與法務部能確實協商,從世界案例與實證中,先整理2~3種可行方案,接著比對現行匡列經費,場地,人力,來選擇最適方案!
#設立司法精神病院要有什麼配套?
司法精神病院一但成立,任務可能很多,從訴訟前的受審能力鑑定,到犯罪者急性發作時保護患者,或承接法院之強制治療命令,協助患者回歸社會等,任務相當龐雜,且治療成本耗資巨大。因此,司法精神病院如何與治療成本相對較低之病監、以及一般精神病院區隔,以及互相合作,引進「風險降階」之轉銜制度,以達投資效益之最大運用,亦是設置司法精神病院前所需事先規劃的。
我們可以來看日本與英國的例子。
以英國來說,在精神障礙犯罪者接受處遇的期間,他可能會在監獄、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一般精神醫療體系內轉換,而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也和司法社區醫療,以及風險降階與支持性住居機制結合。其特色是會隨患者治療進度多次轉換處遇場所,優點是依風險分級,降低成本,但也有頻繁轉換時交班追蹤麻煩的問題。
而我國法界對日本司法體系之了解、交流頗多,日本在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治療上大致分為「指定入院醫療機關(醫院)」、「指定通院醫療機關(門診、社區治療)」兩大類,並設立保護觀察所,由專業人員來追蹤在社區的病犯狀況,從住院退院,或是從社區治療中結案轉回一般精神醫療體系,都需地方法院裁定(而不是由地檢判定),其風險控管的機制兼具彈性與嚴謹,也是可參考的方向。
總結上述證據與經驗,我們除了設置「司法精神病院」,更要在前端的審判,到後端的社區處遇,做好風險分級、轉銜、個案追蹤管理機制,好讓司法精神病院與現有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未來希望有的「司法社區醫療體系」配合,建立起司法精神醫學的網絡!
而最後我也要強調,#犯罪無法完全醫療化處理,很多時候,我們不能指望精神醫療「治癒」病犯,甚至有些人格疾患、暴力特質,仍須回歸矯治系統處理,強化外部控制,甚至在無法降低風險下,永久地與社會隔離,這也是司法精神病院一定要有法務部全力支援的原因!
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發生了外遇,要怎麼救火才不會越燒越大?-談談外遇保密協議🔹
〖新聞內容〗TVBS女主播秦綾謙3年被前夫林炳輝(吳炳輝)率徵信社,拍下與小鮮肉安德烈共處畫面,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由秦、安各支付190萬元,換取林不得提告並銷毀蒐證資料,但此事竟被報上媒體,秦懷疑林家人洩密並追討380萬元返還金獲勝訴,不過林名下已無資產,秦再次提告追討,法官今判林母須代為支付380萬元。(本文同時刊載於 法律新幹線)
.
無獨有偶的,最近藝人阿翔也鬧了外遇風波。
.
當感情出現了第三者,但還是想給對方一個機會時,關於帶有懲罰及保密性質的協議書,該如何寫,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又可以對對方產生嚇阻作用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專業的說明。
.
.
🔴〖#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
如同我們之前在介紹婚前協議書該如何約定時(連結在此👉https://reurl.cc/qjZ3R),曾經跟大家說明,任何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規定參照)。
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和 #涉及離婚條件預立 的情形,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最高法院50年台上2596判例意旨 參照)。
.
因此,倘若在協議書中約定他方若違反一定條件,需 #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他方若再被發現有外遇情形,則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會因為上開的實務見解,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
「那麼,該如何約定,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呢?」
.
這時,我們可以考慮加註的是有關 #違約金 的條款。
以阿翔的例子為例,假設正宮Grace願意為了三個孩子再給阿翔一次機會,但希望阿翔簽下協議書,給自己一個保障的話,建議Grace可以在協議書中加上:
「若阿翔於簽立本協議書後,再有與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有逾越社會通念所認知之正常朋友交往分際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傳送內容曖昧之訊息、易使用引人誤會之稱謂、精神外遇等),同意無條件給付本人新台幣○○元」。
.
.
🔴【#關於刑事告訴權的拋棄】
.
依照現行#刑法第239條、#第245條 規定,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中翻中:被害人需向檢察機關明確表示要對什麼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意思,檢察機關接下來才能進行訴追)。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亦明定了,若對配偶撤回告訴,此時撤告效力並不及於小三(小王)。
.
換句話說,若配偶一方的行為構成刑事通姦罪,那麼他方配偶縱然對自己的另一半表示原諒之意,並不當然等同於也原諒了第三者。
.
因此,在擬定外遇善後協議書的同時,若有他方要求需同時拋棄刑事通姦告訴的權利,記得事先確認清楚,拋棄刑事告訴權的對象是誰,有無包含及於第三人。以免雙方因認知不同,而再次產生摩擦、誤會。
.
.
🔴【#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
處理完了刑事告訴的問題後,請大家別忘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 #民法第195條第3項 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因此,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他方配偶就可以向出軌一方及第三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
回到新聞本身來看,據報導內容,主播當時與對方簽立的保密協議,亦提及要求對方不得提告。但此處的「不得提告」,請大家務必注意,除了刑事通姦的告訴之外,別忘了可能還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而雙方既然寫了下協議書,記得就此部份亦應一併清楚約定,以免事後除了發生法律效力的爭議外,又在雙方心中種下心結。
.
.
😽文後呢喃
婚姻的維持,靠的其實是雙方的信任。若是雙方的互信產生了裂痕又無法即時彌補,任憑再周全的書面約定,也挽救不了千瘡百孔的婚姻。
.
看完了今天的說明,還是請大家平常多多花心思經營夫妻生活,以免暈船後,找了再厲害的律師,也無濟於事喔。
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柯雨瑞(2023),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的介紹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柯雨瑞(2023),行政訴訟法第8條 一般給付訴訟 的介紹-----兼論 一般給付訴訟 與撤銷訴訟(本法第4條)、課予義務訴訟(本法第5條)的相互關聯性行政訴訟法第8 ... ... <看更多>
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行政訴訟的類型,可以分為撤銷訴訟、確認 ...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訴訟的類型,可以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又分為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這三種訴訟的關係,可以表解如下(賓士圖)。 ... <看更多>
一般給付訴訟例子 在 [課業] 行政法不服損失補償給付訴訟?課予義-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問110年普考行政法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
(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是D
所以即時強制,損失補償是提課予義務訴訟
但另想請問今年111 普考 行政法概要
50.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B) 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損失為限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
,得提起訴願
選項 D: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3 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已經確定D是錯誤的,違法授益處分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不用提訴願。
但想請問C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跟上面110普考消防員那
題差異在哪裡?為什麼C不是錯的,不是是課予義務訴訟嗎?
先行感謝版友回答解惑了(跪
------------------回文補充
真的非常非常感謝版友熱心的回覆,因為大家的推文都打很多,想說整理一下(不知道以
下整理是否正確,再請版友協助確認,非常感謝
1.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條)包括課予義務訴訟(第5條)、國家賠償(第7條)、一
般給付訴訟(第8條),故111普考50題C選項是對的。
2.關於損失補償有分成三種,分別是
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國家責任的損失補償(如徵收補償)
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三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這裡應是指一般給付訴訟。
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依照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三項「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
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裡應是指課予義務訴訟。
國家責任的損失補償(如徵收補償):依照109年大法庭第1號裁定,是提課予義務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79.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8070957.A.EF5.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