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議案經電子投票達法定決議門檻者,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
為因應疫情,金管會於本(110)年5月20日宣布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致部分公司原預訂現金股利發放時程配合延後。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就上市公司現金分派股息及紅利議案依法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者,#如其電子投票結果已達該議案之法定通過決議門檻,考量其實際股東會開會結果將不再變動,#爰該等公司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等作業,此於疫情非常時期,有助股東可儘早領取股息做資產配置運用。上市公司若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現金股利除息公告,可於董事會決議股東會延期召開之日期後,由董事會或授權董事長訂定調整配息比率、基準日及發放日等,#其中除息交易日應於股東會次一個營業日(含)以後,並應依證交所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公告作業。
📌上櫃、興櫃公司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議案經電子投票達法定決議門檻者,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
為因應疫情及配合政府防疫措施,上櫃、興櫃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櫃買中心表示就上櫃、興櫃公司現金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議案依法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者,#如其電子投票達該議案之法定通過決議門檻,考量疫情非常時期之實務需求,#該等公司可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除息公告等作業。
櫃買中心表示,上櫃、興櫃公司若於延期召開之股東會前辦理現金股利除息公告,可於董事會決議股東會延期召開之日期後,由董事會或授權董事長訂定調整配息比率、基準日及發放日等,#其中除息交易日應於股東會次一個營業日(含)以後,並應依櫃買中心之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公告作業。
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在 吳沛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會期開始前,和大家報告我在上個會期的質詢重點。
上會期我花了比較多的時間,和市府討論在民生、商業、藝文活動的紓困及振興方案。
錢櫃大火憾事後,我也深入檢討北市的消防檢查機制,包括 #集合住宅公共安全 的把關缺失。
議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和監督。平時透過大量接觸民眾的個案陳情,回頭來調資料,盡力找出制度性的解決方案。質詢議題展現了我們的核心關懷。
但我認為更為重要的,是透過揭露資訊,引起大眾討論,只有更多人來關注這座城市實際上在發生的事,而不是宣傳出來的樣子,這座城市才能在一點一滴的糾錯、修正中,越來越好。
市長常認為議員在找他麻煩,我也會遇到民眾告訴我要用力修理柯文哲。
其實市府真的不是我們敵人,市長也不必把議員當仇人,市府和議員辦公室只是執行與監督角色不同,但工作目標其實是一樣的,就是讓我們的城市不斷進步。
以下是質詢議題整理:
🔸 防疫紓困相關
▸ 觀光夜市振興計畫
受疫情影響,對國際觀光型商圈如西門町、艋舺夜市的衝擊很大。我提案要求觀傳局和產發局針對觀光型商圈提出振興方案。
▸ 藝文紓困加速辦理
台北市文化局遲至 4 月底藝文紓困方案仍未出爐,比台南、桃園都落後。我要求文化局加速規劃外,包括振興文化產業、經費補助的時程調整,相關辦法在 7 月初時也正式公布。
▸ 千人防疫作業改善
為幫助失業民眾,勞動局推出千人防疫計畫,實際錄取卻不到五百人。我要求勞動局積極協調,了解各局處提供職缺之需求。
🔸 交通相關
▸ 路邊機車停車緩收停車費
因應疫情,要求交通局暫緩路邊機車停車擴大辦理的規劃。同時,針對已經施行收費的 16 個商圈周遭,也應研議暫停機車路邊收費以減少消費推力,不要讓店家的生計雪上加霜。
▸ 委外停車場減租
疫情爆發後,北市府提供市有不動產減租 50% 的方案,委外停車場共有 109 處受惠。其中有超過四成的停車場,在疫情期間反而賺到更多錢。
然而,業者卻沒有落實 #回饋機制,將收入回饋於使用民眾。我要求市府落實監督,讓民眾也能分享紓困的成果,不要讓原本的美意成空。
▸ 共享機車權利金制度檢討
北市機車格供不應求,市府每年收取民眾路邊停車費近 1 億 5 千萬,而台北市府為推動電動機車,將全市 10% 的停車格供電動機車業者使用,每年卻僅收取 40 萬的權利金,明顯不符比例,我要求交通局對此檢討。
🔸 住宅安全強化
▸ 錢櫃大火北市消防安檢缺失
一場錢櫃大火,暴露出北市府安檢環節的紕漏。
市府設計了 #府級聯合安檢,但 24 個消防設備項目,卻僅挑出 3 樣抽查。攸關人命的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 都不在列。人命關天,消防安檢不該草率應付,我要求消防局針對 消防稽查人力、府級安檢落實 提出檢討。
▸ 集合住宅消防安檢、公安檢查檢討
集合住宅消防安檢不合格案件近 3 千件,實際裁罰不到 100 件,裁罰沒落實,也讓這些大樓成為了北市公安隱憂。許多老舊集合住宅尚未成立管委會,消防安檢、公安檢查長年未,市府也未介入管理。
我也發現消防安檢 6 樓以上就得申報,但同樣重要的建管公安檢查,竟然只有要11 樓以上市府才要求申報。
除了要求市府落實裁罰、檢討制度以外,我也希望市府以鼓勵代替懲罰。成功爭取市府針對老舊集合住宅之 #消防設備更新補助,補助辦法近日已公布。
▸ 聖結石聯開宅火警事件
Youtuber 聖結石在 #蘆洲捷運聯開宅 住家發生火警,打開消防箱卻沒有滅火器。
實際了解後,發現該處的滅火器,已經放在地下一樓 #整整一週,經調閱資料發現消防安檢已多次未合格。我召開協調會要求捷運局就聯開宅消防安全全面檢討。
🔸 文資保存工作
▸ 北市文資維管計畫
文化資產在被登錄之後,後續的 #維護與管理 更為重要,市有文資卻有多處未制定維管計畫。我要求文化局以身作則,制定北市府轄下文資的維管計畫。
▸ 昭和樓登錄歷史建築
現為中央審計部財產的昭和大樓,日治時期重要的商業大樓,在台灣歷史發展上有其重要性,卻被文資審查專案小組建議不具文化資產價值。
我偕同文資工作者重新蒐集事證,要求文化局重啟現勘評估,昭和大樓也終於在 8/31 時 #確定登錄為歷史建築。
🔸 松菸租金調漲檢討
因應市府「盈虧自負」的要求,松菸收租高漲。我提醒文化局,文創園區該是扶植文藝團體的基地,盈虧自負的壓力不該轉嫁到承租團體身上,忘記培育藝文的初衷。
🔸 北市綠地維護
配合忠孝東路人行道工程,該處路樹竟要移植21棵。且廠商以 #行刑斷頭式 處理,明顯不符移植程序。民眾陳情後,我立即辦理會勘與說明會,要求針對違規修剪立即開罰,並重新調整工程設計,減少移植數量。
同時,我也提案要求公園處修正《 #移植計畫審查流程》,未來市府在計畫審查中需加入專家審查意見,並上網公開,杜絕非必要樹木移植。
🔸 東門市場改建
#東門外市場 自日治時期便與在地居民共存共榮,東門市場改建方案,卻是要求外攤全數撤離。我要求市府立即和東門外市場攤販協調溝通,務必納入中繼及未來安置規劃。
🔸 特色人孔蓋擴大舉辦
納入在地意象、美化街道容貌,水利處推出了一行政區一款式的 #特色人孔蓋,但卻礙於水利處人孔蓋位置多位於馬路上,原先規劃每一行政安裝2處特色人孔蓋。
人行道上的人孔蓋多隸屬衛工處,為了推廣設置,我邀請水利處、衛工處召開協調會,共同討論特色人孔蓋設置位置,期待更美麗的台北街道!
🔸 人孔蓋提升防滑係數時程規劃
人孔蓋作為長期的「機車族殺手」,公路總局已於去年提出最新規範標準(50 BPN),工務局卻未訂定明確改善時程,僅發函提醒各管線單位。
保護機車族安全,我要求工務局提出逐步更換台北市人手孔蓋的具體計畫與時程。
🔸 #弱勢不友善 的社宅保證人制度
社會住宅於簽約時,要求民眾應附上 #連帶保證人,使得找不到保人的經濟弱勢者不得不放棄資格。落實社會住宅 #居住正義,我要求都發局檢討該規定,不該設下違背社宅初衷的門檻,討論後,都發局同意提供未有保證人的承租戶 #一年一簽 的折衷方案。
🔸 違法麻將館取締
接獲民眾反應, 掛推廣之名、行聚賭之實的 #非法麻將館 在萬華越來越猖獗,2016 年至今數量增為九倍,甚至 #進駐校園周遭。
我密切與萬華分局保持聯繫,要求警方落實查緝、杜絕歪風。本月至今已經查獲多處賭場,依法送辦。
🔸 2020 上半年提案總覽
▸ 為健全台北市社會安全網,妥善照顧社工人員身心健康,請市府舉辦台北市社工人員工作安全調查,並提供心理諮商、心理調適、舒壓課程等免費服務。
▸ 市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應全數核備管理維護計畫、因應計畫及搶救圖。
▸ 因應疫情趨緩,藝文活動解禁,為活絡台北市藝文活動,請市府儘速公布藝文振興方案。
▸ 因疫情影響造成北市國際觀光熱門景點嚴重受創,請市府跨局處合作,針對台北市各大國際觀光熱門景點,研議觀光振興策略。
▸ 為提升台北市老舊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建請市府研議補助計畫,鼓勵更新集合住宅之消防及避難設備。
▸ 近年電氣火災已成為台北市死亡火災原因首位,鑑於北市屋齡老化嚴重且居住密度高,對市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建請市府研議將配線汰換納入整建維護補助計畫。
▸ 請公園處修正《樹木移植計畫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公園處單位申請樹木移植需由學術單位或專家學者審查,並於移植計畫審核通過時同步公開上網,以符合公開透明之原則。
▸ 市府規定民眾承租社會住宅需具備連帶保證人,恐排擠弱勢民眾承租資格,請都發局研議替代方案保障承租人之權益。
🔸 爭取建設進度報告
▸中正河濱公園
完善河畔親子遊憩空間,我爭取在中正河濱公園增設 #哈囉公園 兒童遊戲場,水利處預計將於 #今年11月開工、2021 年完工,是中正河濱首座以親子互動設計為主的兒童遊戲場。
▸雙園河濱公園
公園更好玩,萬華雙園河濱公園將在 2021 年增設 #鴨比公園 兒童遊戲場,將以雁鴨為遊戲場主題並設計多元遊憩設施,提供不同年齡層孩童創意發想空間。
▸忠孝橋下滑板公園
上會期我向體育局爭取在忠孝橋下設置滑板練習場,連同周邊滑板道路全新意象規劃,預計 #2021年底完工,專屬滑板人的公園即將誕生。
▸古亭河濱人行陸橋增設無障礙電梯
河濱跨堤陸橋是連接堤內外的重要平台,今年初我爭取到古亭河濱人行陸橋增設 #堤內外升降梯,新工處將於 #2021年設計規劃,讓推車族、輪椅族、行動不便者到河濱散步更便利。
▸老松公園改建
我於去年爭取老松公園改造特色遊戲場,並要求公園處在今年7月辦理工作坊,匯集不同族群的需求意見,預計於 #2021年底完工。
(photo credit: ace)
#2020上半年 #問政報告
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同經營權之爭,公司派使出法律策略力保林郭文艷等董事席次,一舉剷除市場派勢力,但投保中心認定大同公司違法阻礙股東行使權益,今日決議對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網頁好讀版 👉 https://bit.ly/2NYcFTJ
【大同股東會到底發生什麼事】
大同 (2371-TW) 在 6 月 30 日舉行股東會,公司派於開會現場宣布刪除超過 12 億股 (總股數 23 億股),等同超過 5 成的股權遭剝奪投票權,公司派大獲全勝 9 席全拿,然而此舉引起極大的爭議,市場派認為投票權遭剝奪、權益受損。
股東會現場包括代表投保中心到場的律師於現場表示異議,金管會更將大同股票交易方式改列為全額交割股,並將請集保中心查核相關股務作業,若發現違法,將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究竟大同股東會爭議為何?
截至大同股東會前的統計,公司派加計大同大學、大同高中以及員工持股,整體占比尚不足14%,市場派部分,王光祥以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有約11%股權,鄭文逸部分也約10%,而公司派認為涉嫌「假外資」的8個外資帳戶共有近24%,公司派如能順利將該些主要敵手持股之表決權剔除,自然無人能與之匹敵。
以話題談論度最高的黃國昌為例,其在電子投票中得到 18 億 7732 萬 6662選舉權數,佔總選舉權數的8.916%,為全部獨立董事候選人中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然因公司派將市場派表決權刪除,最終仍然無緣進入董事會。
依據大同公司於股東會後發布的重大資訊可知,公司派刪除該些股東表決權的法律依據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及企業併購法,前者即為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開打以來爭執不休的陸資疑雲,於股東會開會前大同公司更已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確認該些外資公司無表決權,後者則為股東會當天始浮上檯面的主張。
【指控外資為陸資,請求法院確認表決權不存在?】
針對陸資疑雲部分,依據大同公司公布的重大訊息可以知道公司派認定鄭文逸及外資法人專戶涉嫌引入不法陸資,認為依據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8 條以及民法第 71 條的規定,該些取得股份之行為無效,所以這些人都不可以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案。
其中針對外資涉嫌協助陸資購入大同公司股份部分,經過大同公司向台北地院起訴在案,依本站取得的公司派民事起訴狀內容,大同公司派起訴理由大略為:陸資曾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最高可能達 18% ,經金管會裁處要求釋出股份,然陸資疑似繼續利用其他外資專戶買進大同股票。
公司派懷疑該些外資背後是陸資的原因為:該些外資本來並未持股,但於陸資被金管會要求出脫股份後持股數量明顯增加,而這些外資持股比例與金管會要求陸資出脫持股的比例接近,大同公司以此推論該些外資背後為陸資掌控,主張該些買賣因為違反陸資非經許可不得投資之規定,依照民法第 71 條無效,因此沒有表決權。
因本案尚在繫屬中,故本文不便對該大同公司之主張進行深入評論,然陸資持股被金管會要求全數釋出後,這些外資本有機會取得該些持股,且交易必然是一買一賣,故僅以時間點密接且買賣數量剛好一致,推論這些外資與陸資存在關聯,論證及舉證強度似有不足,未來大同公司於訴訟中是否能提出其他證據舉證相關待證事實,除可觀察當事續行訴訟之策略外,社會各界並應靜候判決結果。
【股東會突襲拋出訴訟未有的企業併購法】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在股東會中,大同公司派認定市場派係為併購目的共同取得大同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因此主張該些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然而對於如何認定該些股東的「共同併購目的」,大同公司並未多做解釋。
社會輿論因此遭質疑,如果公司派可以擅自將其他股東合併視為「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未來恐引發其他上市櫃公司仿效作法,小股東權益難保。且大同公司並未於民事訴訟中提出企業併購法的相關主張,卻於股東會當天作為剔除表決權的主要理由,其考量原因為何,令人感到費解。
【真相未明之際,是否可以先剔除表決權?】
較有爭議者在於大同公司能否在判決出爐前先行剔除爭議股東的表決權?投保中心和金管會都明確表態,中資與否的認定權限在主管機關,公司不應逕自認定排除股東投票權利,投保中心表示不排除將向主管機關建議取消大同自辦股務。
除此之外,大同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也明確表示,該些外資是否為陸資「尚屬有疑」,且主管機關亦在調查中。在真相未明且行政機關調查尚未完結的情況下,如果未來調查完竣,並發現無不法情事,大同公司自行做出認定並否定該些股東表決權之行為,恐讓公司背負沈重的法律責任。然而,這些外資與陸資有關的可能性亦不可否認,現行法是否已提供充足法律工具處理類似問題,仍待討論和調整。
事實真相為何,因目前各說各話,仍待相關程序釐清。然而不管答案為何,台灣訴訟程序漫長,2017年董監改選爭議訴訟迄今尚未定讞,2020年董事會就已改選,且此舉縱然造成公司及相關股東的權利,未來是否能求償?損害賠償金額為何?縱使受罰,被處罰的對象也可能是「公司」而非「股東」,換言之,罰鍰及賠償恐由全體股東買單,而且證交所因為本次事件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一般俗稱全額交割股,對於股民權益影響劇烈。因此股東權益的保障議題,也有待進一步討論。
本文也呼籲,對於股東會決議瑕疵,司法應從速認定,否則將對公司後續的運作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也會嚴重損害股東權益。在今年一月商業事件審理法已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也相應上路,這次的爭議更凸顯這些制度性變革應該施行的迫切性。此外,主管機關能否記取此次經驗並建立相關機制,避免未來其他公司有樣學樣,濫用企併法否決表決權,以讓公司法制及治理均得以步入正軌。
全文這邊請 👉 https://plainlaw.me/2020/07/02/2371-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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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112 年09 月27 日. 沿革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