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柘植義春漫畫集》:令人不寒而慄的不是魔鬼,而是「人之惡」的無意義 ]
在這個充滿躺平精神、啃老一族、無欲青年的時代,市中心拔起的高樓、社群媒體的潮流更迭、億萬富翁的宇宙競賽,似乎都與我們毫無關聯,我們一方面對人生的意義感到焦慮,一方面重複著一個又一個平庸乏味的日子,現實的重力將我們重重牽制,魂脱了肉體的殼服貼在地,每日的魂不附體,行屍走肉。
這樣的邊緣人心情,在日本漫畫家柘植義春的作品中,殘忍而徹骨地表現了出來。
台灣人或許對柘植義春這個名字還陌生,不過在日本漫畫界,許多人將柘植義春與手塚治虫並列兩大山頭,不過相對於手塚治虫的陽光熱血,柘植義春的作品則十分陰鬱詭異。
在他開始於《GARO》漫畫月刊上發表作品、名聲漸漸拓展出去的一九六〇年代,也是日本擺脫了戰後頹靡,隨著東京奧運的舉辦而處處充滿開朗與富裕呼喊的時刻。但是,從小父親早逝、生活困苦,小學畢業就出社會工作的柘植義春,卻打從心底與這樣的光亮格格不入。
但柘植義春作為創作者或許是幸運的,雖然作品曾因與主流口味扞格,導致生計一度岌岌可危,甚至曾吞安眠藥自殺未遂,但後來他受到伯樂相中,受邀到當時草創的漫畫月刊《GARO》發表作品,名字也漸漸在此時為人知曉。
近日,《柘植義春漫畫集》中文版在台灣上市,裡面總共收錄了 19 篇不同時期的經典代表作。這些作品,遊走在現實與超現實邊緣,像一場又一場惡夢,而那惡夢的可怕,不在於魔鬼或怪獸的存在,而在於人生徹底的無意義。在柘植義春的漫畫中,人生的事件不過一件接著一件發生,毫無起承轉合的整齊因果,在他筆下,人都是自私的、偽善的、無能的、陰險的,「善」在這個世間沒有價值,就連「惡」也沒有特別的意義,讀來並非「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的仁慈,反而瀰漫著卡夫卡式的荒謬與虛無。
例如柘植義春的名作《螺旋式》中,一個長相奇特的男子被水母攻擊,靜脈被咬斷,血流如注,生命岌岌可危。他在陌生的小鎮裡四處尋求幫助,遇到的人卻對他的求救答非所問,人的喜怒哀樂並不相通。男子在緊急求醫的路上,甚至偶遇了失散多年的老母親,兩人的相認卻不痛不癢,最後不過以一句清淡的「祝順心如意」結束對話,再次朝生命的不同方向離去。男人最終在一處廢墟裡覓得一婦產科醫師,兩人在一片末世背景中肉體交纏,柔情交雜著暴力,死亡的威脅中不忘調皮,男子最終獲得了暫時的醫治,只是那致命傷仍隱隱發麻,像鑲嵌在血肉裡的一塊金屬,是永遠的肉中刺,極度渴望舒緩卻不可能移除的痛與癢。
在《夜入侵了》與《吉保的犯罪》中,則充滿了讓人不寒而慄的性暴力。
《夜入侵了》故事開頭,是一對夫妻躺在黑暗房間的畫面,男人幾度輾轉後煩躁起身,質疑妻子為什麼不聽話把窗戶關上,否則「它」趁虛而入該怎麼辦?妻子認為丈夫又在找麻煩,質問著自己難道不能有自由?丈夫接著一巴掌就甩了過來。隔日白天,妻子從外頭回到家,丈夫察覺不對,扯開妻子衣服,赫然見到白皙肌膚上一條一條蛞蝓般的吻痕。兩人的爭吵很快升溫,丈夫推倒妻子,用手指粗暴地對待妻子的私處,嘴裡不停激烈地罵著婊子,並將可口可樂玻璃罐插入其中,近乎癲狂地攫取關係間失落的權力。妻子最終離開了他,投入另一個溫柔待她的男人懷抱。當晚,悔恨無比的男人獨自坐在空曠的房間裡,盼望著妻子還會回來。夜深了,他為妻子可能的歸來敞開家的大門,沒想到黑暗在將睡未睡之際潛行入內,攫住了男人的腿,恐懼的尖叫劃破黑夜......
《吉保的犯罪》中,同樣對性與權力有著令人毛骨悚然的刻畫。一個名為吉保的男子正在欣賞色情雜誌,接著拿出一把鑷子,將紙頁上一個比基尼辣妹夾了出來,上半身塞入嘴中一口吃掉,鮮血從嘴角泊泊流下。突然,在外面修腳踏車的哥哥叫喚他,吉保宛如被抓到做了壞事般,匆匆忙忙掩飾「犯罪」事證,應聲跑了出去。大半篇故事裡,吉保手裡都緊握著「做壞事」的那隻鑷子,想著該怎麼煙滅證據,同時他騎著腳踏車穿梭小鎮,吹著口哨到處探險,然而奇異的是,他的內在獨白如此輕鬆愉悅,同框畫面中其他人的表情卻充滿著嫌惡不快,暗示著吉保的內在世界與客觀的外在環境,是有嚴重的扭曲與鴻溝的。
似夢非夢的場景,隱隱暗示的危險,邊緣與孤獨的特質,性慾的壓抑與自我認識的扭曲,遍佈在柘植義春的多篇漫畫裡,讀來令人內心籠罩一股不祥之感,宛如遊歷了柘植義春一個又一個惡夢,看似毫無邏輯,轉瞬即逝,卻敲響了我們確實感受到的生命真實。
柘植義春曾對寫實性表達如此看法:「直視現實的原貌,會得到無意義......(中略)我在想,寫實性會不會就是由無意義而來的呢。」
人們對意義存在與否感到焦慮,更因此傾向擁抱主流娛樂中,那些可被預測的起承轉合,以及明確賞善罰惡的正義,就連鬼故事、恐怖電影、鄉野奇譚,往往也都符合了這些條件。然而,正如人們常說的「人比鬼可怕」,真正的人生現實也比任何恐怖片可怕,畢竟鬼怪行為或許還符合邏輯,然而生命的無法被解釋與荒謬到頭的荒涼,卻讓人無所適從,因此不寒而慄。
《柘植義春漫畫集》有一種奇異的魔力,看完後心情很沈重,但又被莫名地深深吸引,或許這也是我們對「惡」的矛盾態度吧。這套漫畫設計得很美,掀開書衣後的封面風格更是獨樹一格,非常值得細細玩味,好好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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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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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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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102律師一試第7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A)毀損罪之教唆犯
(B)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C)毀損罪之幫助犯
(D)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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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C)
【102律師一試第7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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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實務對於間接正犯的定義,可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換言之,係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如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知,並 #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實行,#居於掌控之地位,自可成立間接正犯。
另外,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常被拿來比較,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掌握以上實務見解,一試那兩題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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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男人砍了妻子十幾刀,是殺人未遂或傷害罪!?
法庭上只靠證據說話,作為國民法官,
來睜大眼睛仔細見證法庭上的唇槍舌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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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必須取得足夠的證據,真相才能被證明R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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