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勢力助選?綠營此行為是否有違反選罷法?>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六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五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 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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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織入罪 台商不敢支持非綠候選人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新北市)
「反滲透法」引起恐慌,日前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解釋,該法「不是針對國人,而是針對中共的滲透行為」,且「只是就現行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加重處罰的「加強版」。陳明通的說法既是詭辯,更非全屬實情。民進黨要的應是反省,社會的恐慌儘管部分出自誤解,卻精確投射出對執政黨的不信任。
民進黨團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且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該法中的「任何人」難道「不是針對國人」?且違反者處以刑罰,已屬「羅織入罪」,而非加強版。
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為例,該條係明定辦理選務人員不得從事助選的行為態樣,目的是限制選舉競爭中的「裁判」也加入戰局。而選務人員若違反該規定,選罷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非屬犯罪的刑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亦同。
以選務人員不得「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及「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等規定為例,擔任選務人員時這些行使公民權利的行為雖受到限制,但即使違反也非屬犯罪。然而,反滲透法拿來作為「中共滲透」的犯罪行為,大陸台商協會幹部將不敢公開支持非民進黨籍候選人,深怕遭誣指受到中共的指示或委託而被移送法辦。
再者,違反遊說法僅為「行政不法」,處以行政罰。此因進行遊說須申請經被遊說機關准許登記,被遊說機關也須公告遊說的經費和內容,立法目的在於讓民眾知道決策者是否受到遊說的影響即可。但遊說在反滲透法中竟也成了「滲透」的管道,且違反者還處以刑罰。
中共訂有如「反分裂國家法」、「反家庭暴力法」、「反間諜法」等諸多「反」字頭的法律,此或與「三反」、「五反」、「反右派」等整肅鬥爭的經驗有關。反滲透法若成了我國首部「一反到底」法律,看來已被中共滲透到腦的,恐怕正是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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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 親愛的學姊,你知道你違法了嗎?
事實1 #學姊是機要任用
事實2 #機要任用人員仍受行政中立法限制
機要人員仍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且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受有俸給,故為中立法第2條所稱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應 #屬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事實3 #受行政中立法對象就算請假也不能站台 公務人員(包含機要人員)就算請假下班後,也不得為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民眾黨公然違法,柯市長你知道嗎?
【親愛的學姊,妳知道妳違法了嗎?】
事實1 #學姊是機要任用
事實2 #機要任用人員仍受行政中立法限制
機要人員仍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且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受有俸給,故為中立法第2條所稱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應 #屬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事實3 #受行政中立法對象就算請假也不能站台 公務人員(包含機要人員)就算請假下班後,也不得為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事實4 #學姊請事假到處站台 過去兩週,學姊不但成為公職候選人,還到處為台灣民眾黨的參選人站台,#已違反行政中立法。
民眾黨公然違法,柯市長你知道嗎?
#真相
#台灣民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