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自去年8月1日成立以來,屆滿一週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歷經民間與政府長達20年以上的溝通與努力,終於邁向臺灣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一年前,蔡總統親臨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提出三項期許:「讓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為國家的良心」、「以制度讓人權工作穩定長久」,以及「分享台灣人權經驗貢獻國際」。一年來,我們肩負推動國家人權的重任,如履薄冰,全力以赴,儘管人力、資源與經驗非常有限,且逢疫情肆虐,致使相關業務推展有些窒礙,但全體委員及幕僚同仁仍上下齊心,認真、努力投入各項業務。
我想在這裡利用簡短的時間,跟各位關心台灣人權的朋友們報告,成立第一年,我們針對「促進」及「保障」人權兩大面向的具體成果:
聯合國倡議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目的是希望各締約國履行國家所簽署或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以落實普世人權的理念。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擔負起這項重責。去年十二月我們公布「兩公約(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今年也邀請身障者及身障團體辦理多場座談及焦點訪談蒐集意見,預計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送交國際審查委員會審查。
除了上述身障團體,我們也針對婦女及性別、兒少、勞工、原住民、新住民、青年居住正義等議題舉辦座談,廣泛搜集意見、與社會對話,並與民間團體及學術單位合作關注新興人權議題,例如數位監控與數據搜集、精神疾病觸法者、銀髮族醫療人權等,作為未來政策研究或立案調查的參考。
我們更與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及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合作,開發人權教育教材,讓公、教人員成為帶動台灣人權向前的力量;並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參與三場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提供人權觀點,促進司法人權。
過去一年,雖然受到疫情影響,我們仍積極透過視訊會議方式與國際交流,和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英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紐西蘭國家人權委員會等…進行人權經驗的交流及分享。也與行政院密切合作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也就是「國家防制酷刑機制(NPM)」,包括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預防機制,未來將由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
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行政院多次討論後,提出具體執行規劃,針對《兒童權利公約》落實情況成立專案小組,將擬定8個兒少安置機構,訂立訪視計劃。此外,對於國際間關切的外籍漁工人權議題,影響台灣人權形象甚鉅,我們已在今年二月立案專案調查,並與行政部門共同合作尋求改善。
另在上個月,國家人權委員會公布「林水泉遭受國家行政不法侵害人身自由案」調查報告,這是人權會首份人權侵害案件的調查報告,清楚揭露在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系統性的濫用行政權來打壓異議人士,侵害人身自由;這份報告也會對目前轉型正義相關法制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以上是對國家人權委員周年成果簡短的報告。人權的落實,不是一蹴可幾,我們期待未來與公私部門有更多的合作與對話,用溫暖的力量,一起讓台灣的人權更加向前!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使命,是成為國家的守護與監督者、弱勢人民的依靠。一週年只是起點,在這條路上,國家人權委員會將透過更多的努力及實踐,不斷向前,也讓台灣人權,一起不斷向前、茁壯、萌芽!謝謝。
不法侵害教材 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及電子研究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宣導】
親愛的同學 好:
敬請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未經授權,勿擅自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26日臺教高(一)字第1090028791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大專校院學生掃描、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敬請貴部轉請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自行下載、上傳或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四、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 ),請至該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歡迎各單位多加利用。
五、為隨時提醒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智慧財產權,爰請於影印服務區域之明顯處,張貼「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不法影印」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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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蔣公銅像的判決在昨日審理,媒體報導被告在庭上主張「轉型正義」結果被法官打臉。
🎸轉型正義,大意是檢討過去被認為是合理、合法的獨裁施政,促使人們能夠對歷史有正確的認識,藉此畫下未來的人權保障界線。
舉例來說,德國希特勒執政的獨裁時期有過「種族淨化」政策,在當時可能被人民認為是合理、合法的,但經過時代演變,我們現在知道這是不對的,因此正式地透過政府的發言或是歷史教材的編排等等方式來「否認」這個政策的合法、合理性。
🎸這樣做有什麼用意?
一方面可以讓當代的人民去更加信任政府,例如德國總理為了集中營事件緬懷死者、道歉。
另一方面,也能確立人權的保障,例如我們否定了「種族淨化」這種政策,就是加強了「任何種族生而平等,沒有差異」的平等權保障,未來如果有人再度提出類似的政策(例如種族隔離、階級劃分),就能輕易地用過去的歷史來否定未來這種侵害人權的政策存在。
🎸我國有在做轉型正義嗎?
有的。你一定聽過「二二八事件」吧?
二二八事件中讓許多人民死於非命,在當代的政府或社會眼中也許覺得「暴民罪有應得」,但現在我們知道二二八當天的施政根本就是違法的,因此透過設立二二八紀念公園、石碑來緬懷當初罹難的人民,這種正視歷史、給予對錯評價的手段,可以說就是一種轉型正義。
最近的「不當黨產」議題也是一個範例,過去國產與黨產混淆不分,現代就有人質疑是侵害國家基石,想要追討將財產還於國家,這也是一種轉型正義。
🎸破壞蔣公可以算是轉型正義嗎?
新聞中破壞蔣公銅像的人,就是主張蔣總統執政時期有許多威權、不法施政,因此透過破壞當代人民的歌功頌德行為,藉此來改變蔣總統應受的評價。
但這產生兩個問題:
1. 破壞可以算轉型正義嗎?
2. 轉型正義,就可以犯罪嗎?
我們可以來看看之前判決怎麼說的。
📌新城社區案
本案社區由眷村改建,社區中有一尊蔣中正銅像。有一個住戶持菜刀將銅像的頭部砍斷,被依毀損罪起訴。住戶主張,自已是為了轉型正義才這麼做的,但法官認為,這只是「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並不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因此判決有罪。
(新北地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陽明公園案
北投陽明公園內有一尊由獅子會捐贈的蔣介石銅像,被告不滿蔣介石的形象因此鋸下頭部並帶走,被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被告主張,這是為了破除蔣介石銅像背後代表的威權統治價值,不得已才做的轉型正義。
法官認為,我國目前已經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法定由「促轉會」負責清除威權事宜,因此應該由政府設立的機構來規劃,不能任憑被告自己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士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大正公園案
台南大正公園內有一尊由台南市政府管理的孫文銅像,被告認為時任首長沒有依承諾將銅像移置,便私自掛上布條並破壞銅像,被依毀損罪起訴。被告主張,這是為了實現轉型正義的「象徵性言論」,如果處罰他,就是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
法官認為,憲法確實保障言論自由,但本案的台南市政府確實有移置計畫存在(雖然暫緩中),被告在沒有急迫情形下擅自代替政府「移置」,超過必要性;被告明明可以透過其他合法的方式(例如新聞媒體、網路傳播或掛布條),卻執意要透過違法的毀損方式進行,不符比例性。相比之下,市政府受的損害大於被告言論自由的損害,因此仍應判決被告有罪。
(臺南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總結法院的觀點,轉型正義只能算是一種「犯罪動機」,不能免責;而我國目前已經有「促轉條例」的情況下,人民不能擅自代替政府做轉型正義,透過違法手段(例如破壞財產)來做轉型正義就該判有罪。
因此,如果你是熱血青年、熱衷於民主與正義,想做轉型正義請依照促轉條例的程序,向政府陳情、提出要求,如果政府失職,再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或透過選舉的手段來監督,不要再以身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