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走訪 #台東池上 的 #牧野度假村,裡面有許多從 #木柵動物園 移居來的珍稀草食性動物,包括蒙古野馬、弓角羚羊、鴯鶓等,還有不少放牧的牛隻。園區非常遼闊,遊客並不多。這裡的每隻動物,擁有生活空間與環境理應優於木柵,然而,或許是資源差異所致,幾處棲息處只見幾近光禿的地面,牛羊只能尋覓殘存不多的雜草啃食。
其中有隻 #骨瘦嶙峋的牛,伸長脖子拼命地舔食柵欄外的泥土,看了令人著實不忍,不知是不是生病了?另一處是一群羊圍繞著樹,啃食樹皮,這雖是羊的習性之一,但對樹木而言,亦是不小的傷害啊。
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動物保護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其中第3條第10款的「虐待」定義,修訂為「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不作為指的是 #不做 哪些行為呢?舉凡棄置不理睬、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便可能涉及虐待,即違反「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規定,並可依 「動保法」第25條罰則予以開罰。
從修訂的條文內容來看,生病的動物若沒有給予適當醫治似乎也算是虐待(#棄置不理睬),很多遭飼主遺棄的狗貓,或因年老,或因生病不想花錢醫治、照顧,而流浪街頭。希望修法通過後,未來動物們的權益能夠受到更多的重視與獲得更妥適的照顧啊。
修法新聞連結
立院三讀修正動保法 餓死動物視為虐待最重判2年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270070.aspx
#動保法
#愛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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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動保法」修正案,其中關鍵在於「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規定之修正,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寵物的定義,若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正「動保法」第1條、第3條、第14條之1、第22條之1與第30條規定。其中「動保法」 第3條,將10款的「虐待」定義,修訂為「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而所謂的不作為,意指包括:棄置不理睬、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涉及虐待,恐觸及「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規定,並可依 「動保法」第25條罰則予以開罰。
#言而總之請善待並不離不棄
#無心飼養請不要三分熱度
#有虐癖者麻煩自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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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安森林公園樹上被發現,動保處接獲通報前來處理,2小時後宣告死亡。#草鴞 #貓頭鷹 #威脅處境 #猛禽在台飼養限制
───倉鴞之死的背後,向人類傳達著什麼樣的警訊?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野外的貓頭鷹不要養】
一隻倉鴞的蘋果臉龐削瘦,雙眼緊閉像是睡著一樣,雙腳被上了腳鐐,是人類豢養的記號。牠在公園被發現,可能遭到棄養或自行逃逸,動保處帶回,經獸醫師檢查,斷定牠嚴重脫水、失溫,2小時後死亡。
不論是大眼圓身的貓頭鷹或帥氣的老鷹,在野外都是兇猛的掠食者,作為食物鏈頂端的 #高級消費者,數量相對最少也更為脆弱,並且一定程度地,調控著生態系的生物族群數量,因此,保育猛禽可說是保育生態的重要一環。
猛禽們有著鷹、鴞、隼、鷲、鳶、鵰、鶚、鵟、鷂等多種封號,所有的猛禽在臺灣皆為 #保育類動物,舉凡 #大冠鷲、 #遊隼、 草鴞、 #領角鴞、#黑鳶、#鳳頭蒼鷹 等明星物種,都在保育名單之中。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類的野生動物不得獵捕、買賣、持有、飼養、繁殖,違法將面臨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的重刑。
別為了一時的迷戀,付上慘痛的代價。
【陪伴的不只是可愛而已——禁錮後果不堪】
在林務局的規範裡,有少數5種猛禽——遊隼、蒼鷹、紅尾鵟、紅鳶、栗翅鳶(又名栗翅鷹、哈里斯鷹)的人工繁殖後代,可以合法進口與飼養。
倉鴞不在規範許可名單之中,當市場有需求,野外非法獵捕的問題也持續存在,捕捉、運送的過程中,不僅造成許多個體無辜喪命,更危害到野外族群的存亡,私自從國外進口,也有著逃逸變為外來入侵種的風險。
貓頭鷹、老鷹有著高智能、活動範圍大,人工飼養很難兼備良好的照養技巧、提供充足的空間、均衡的飲食。從被救出的個體狀況來看,不當飼養的後果,很可能導致牠們嚴重掉毛、骨骼畸形、雙腳雙翅殘廢等,即便獲救了也難以野放,甚至不久後即身亡。此外,貓頭鷹大多數喜歡夜間活動,在繁殖季整晚鳴唱~~~就算飼主可忍,鄰居可能也不能忍;牠們鋒銳的利爪能抓壞家具,也能劃開主人的皮肉;牠們本性上不喜歡被撫摸、與人類靠近⋯⋯若養了才發現不合,分開的代價,也許已讓牠們變得又病又殘,甚至面臨死亡。
#愛牠就不要傷害牠!儘管牠們的外觀像是吃可愛長大的,但人類飼養的慾望所推動的,可能演變成一件既違法又殘忍的事。
【但為什麼哈利波特有養?】
猛禽在臺灣可說是偏向禁止飼養,但每個國家的規範不一,哈利波特所在的英國屬於「可以養」派。
不過根據英國1981年《野生動植物與鄉村法案》的鳥類保護規範,「嘿美」 #雪鴞 在受到保護的附表一名單之內,若任意帶走、傷害牠們或巢穴,皆有相對應的罰則。此外,雪鴞也未被列入可買賣的附表三名單內,若是哪天野生動物檢查員登門拜訪,哈利波特可能就等著法院上見了。
在附表三的可買賣鳥類中,包括貓頭鷹的熱門選項倉鴞,規定來源要為人工繁殖不可野外捕捉,並要戴上腳環,除了註冊牠的出生年份,也要紀錄擁有者的姓名、地址、電話,並在個體死亡時註銷。野生動物檢查員可進行家訪,若發現未確實登記,罰款最高達5,000英鎊。
哈利波特養嘿美,除了他自己可能違法外,也在麻瓜世界造成更廣大的影響。根據富比世報導,哈利波特的熱潮帶動飼養貓頭鷹風潮與否, #英國 研究兩者之間關聯不大,但在世界的彼端——#印度、#印尼 皆有研究顯示,哈利波特對貓頭鷹買賣市場帶來推波助瀾之效,非法捕捉更對野外族群帶來威脅。
哈利波特、嘿美的創作者 #JK羅琳 在網路呼籲,若有人受到她的書影響,認為貓頭鷹的幸福是被關在房子裡、小小的籠子裡,「請拜託別這麼做!」
【不能住在一起⋯⋯但可以當鄰居】
貓頭鷹、老鷹這美麗的生物,可以欣賞但不適合擁有!當生態環境合宜時,牠們就有可能主動選擇住在你家隔壁。
像是不太愛飛的 #鳳頭蒼鷹,在都市生態系適應良好,台灣猛禽研究會架設即時攝影機監控,並且與 大安森林公園之友基金會 Friends of Daan Forest Park Foundation、台北市公燈處合作,在繁殖季直播牠們的日常,育兒術很ㄎㄧㄤ的鳳爸成功引起話題,讓更多人從認識開始,進而關注猛禽的保育。
空曠的美國紐約中央公園,今年年初迎來睽違130年、哈利波特的嘿美⋯⋯喔不是,一隻與嘿美同款的雪鴞。根據USA Today報導,雖然雪鴞的遷徙與棲地選擇難以預測,但可以知道的是,牠們大多選擇停留在空曠之地——中央公園也是一個這樣的地方。
維護好棲地是擁有 #猛禽好鄰居 的基礎,此外,牠們除了面對著非法獵捕、飼養的威脅外,在野外還有棲地破壞、毒物污染、路殺等。
若出門在外遇到看起來需要幫助的猛禽,可以協助通報該區域的動保處或交給鄰近的救傷單位。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來!
切記不要自己養養看、達成一次就把猛禽養壞掉的爛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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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貓才藝是互動還是虐待?我覺得要討論這個問題前,
我們可以先從法規面,試著區分騷擾、傷害、虐待和不
當飼養的定義。
對於這幾個詞彙,在2013年的時候,中央主管機關才有
稍微明確的解釋。彼時因應動保法修法,台灣動物社會
研究會薦請農委會解釋騷擾、虐待和傷害的定義,農委
會則委託李茂生教授做研究*。這份報告完成後,轉送
給各地方動保主管機關作為執法依據,所以我認為可作
為討論本問題或檢舉相關案件的參考。
*〈動保法騷擾、虐待和傷害定義研究案〉(農委會,PDF)
https://animal.coa.gov.tw/download/resources/06_resources_a00_102_1.pdf
而因為動保法近年來改動多次,所以我就不詳述報告內
容(實在懶得翻立法沿革比對條文),以下,我僅粗略
整合重點。為了討論方便,先列一下現行法律與相關定
義:
動保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虐待:依動保法第三條,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
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
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
態之行為;
騷擾:在動保法中沒定義,一般參考野保法第三條,
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
行為;
傷害:參照刑法傷害罪,指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行
為。
而在李教授的報告(讀一下嘛,內容很淺白)中,他比
對相關法規逐一分析討論,並以不同個案,做出以下的
結論供執法人員、主管機關或修法機關參考:
(頁20)
我自己簡單歸納的區別如下:
傷害:指對動物產生傷害的單一行為;
虐待:指複合傷害行為,對動物造成長久傷害;
騷擾:指對動物不會產生傷害的暫時性干擾行為。
所以,原則上如果不影響動物的生理及健康(含心理)
狀態,不會被認定是傷害或虐待行為。只要基於管領目
的,未傷害動物,教貓才藝不被視為傷害或虐待行為。
這邊可能要注意的是,2015年的修法,把過失傷害列入
罰則,因此任何人非預期的傷害行為仍會觸法,所以飼
主必須清楚瞭解訓練行為對寵物可能的影響。
----
那會不會被視為騷擾行為呢?因為騷擾行為定義相當空
泛,所以我認為有些訓練行為有可能被認定是騷擾行為。
例如有隻貓本身不喜歡身體接觸,但你非基於管領目的,
用訓練方式讓牠勉強接受被摸被抱,短暫改變牠的習性,
那依現行法規,我覺得可能被當作騷擾。
然而,因為這類侵害程度低的騷擾行為不具有可罰性,
政府並沒有人力去處理,也不可能就此依罰則裁罰飼主
不得飼養寵物,所以,這部份實在有修法的必要。
但也不是說乾脆廢除騷擾行為的管理就好,這幾年因為
網路社群媒體興起,網紅為了產出吸睛的內容,常常有
犧牲動物福利,涉及騷擾的行為。然而,如《窩窩》去
年的報導*所述:「社群媒體更常見到的趣味內容,則
較偏向幽微模糊的騷擾等行為,法律判定上仍有難度。」
我覺得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需要強化對騷擾行為的管
制,釐清概念,賦予動保檢查員訪視、勸導、未改善開
罰等不同的手段來管理。
--
至於其他飼養方式(如原PO提及的關籠、剪指甲等)是
否為虐待,我覺得應另外參考「不當飼養」的含意。
在2010年前,不當飼養通常指飼養不可飼養的(保育類)
野生動物,或是動物展演業飼養動物方式不當。後來逐
漸變成寵物繁殖業飼養寵物方式不當或寵物飼主飼養寵
物方式不當。例如以下兩則相隔兩年的中央社新聞,不
當飼養的意義不同。
〈林務局即清查保育動物飼養數量〉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1333690
〈動保法再修 動保團體盼勿濫殺〉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2107255
此後,近十年動保法修法逐漸強化飼主責任,要求飼主
必須遵從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等等針對飼
養方式的規範。至此,我們說飼主未盡飼主的義務等同
於不當飼養。不當飼養雖然不見於動保法,卻變成主管
機關很常使用的詞彙。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飼主,我會建議先看是否有涉及不
當飼養的情形。譬如原PO提到的關籠,在動保法第五條
有明訂「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
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如果飼主的
飼養行為都符合規定,那就不會是騷擾或傷害行為。
--
最後還是強調一點,動保法對飼主或任何人的管理是逐
漸形成、仍在變動的法規制度,引資料絕不是為了吊書
袋,而是希望討論問題時,大家能看見不同的面向。
我認為除了要尊重各地主管機關裁量權外,我們在討論
一個行為是否適當時,也要去衡量行為的侵害程度(互
動跟虐待中間還有許許多多可以考慮的方向)、行為人
的知識和整體社會觀感。
--
參考資料
〈何謂「騷擾、虐待、傷害」動物定義〉(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https://www.east.org.tw/action/1506
〈社群媒體照騙術牠才不是你想的那樣!〉(窩窩)
https://wuo-wuo.com/topics/forshow/135-social-media-risk/1176-social-media-01
https://wuo-wuo.com/topics/forshow/135-social-media-risk/1188-social-media-02
--
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4.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17266933.A.CC0.html
詳細到後來我都不太敢隨便說人家虐待貓 ( =ω= )
我不是專業人士喔,文章內容僅整理開放資料和新聞報
導,再添加一些個人想法,很可能是錯的。
關於騷擾行為,李教授的報告未提及但我個人覺得滿重
要的一點是,如果只從野保法借騷擾概念過來,會忽略
掉動保法中的動物大多為人類所管領,跟野保不接觸原
則有所牴觸。所以我會認為把動保法的虐待定義和野保
法騷擾定義合起來變成:「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
之必須行為外,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動物之
行為。」會比較合理。
訓練貓變成可摸可抱是騷擾行為嗎?我認為如果以獎勵
的方式轉移貓被摸被抱的壓力,屬於短暫改變貓的習性,
那很可能是騷擾行為。至於浪貓收養或收容後的親訓,
因為比較難認定個體對被摸被抱的接受程度,「不喜歡
被摸>喜歡被摸」可能是熟悉環境,不再緊迫後的自然
反應,訓練貓變成可摸可抱不一定有改變貓的習性,應
該不是騷擾行為。
然而,不管是上述哪一種貓,我覺得飼主如果有飼養必
須之目的,例如總得剪指甲、觸摸觀察健康或有時需要
裝籠帶出門等等,即使行為內涵屬於騷擾,但該行為基
於飼養必要之目的,那應該就不算騷擾行為。
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圈養的大象如果完全沒經過正
向訓練,與管理員沒有信任關係,那進行醫療行為就要
動用數十人麻醉保定,五花大綁才能抽血上藥。
但經過正向訓練、被條件制約的大象,可以接受木棒碰
觸、抬腳(磨指甲)、翻耳(抽血)。訓練有助於醫療
或研究工作,也符合動物福利和保育原則,那我覺得每
日短暫的訓練課程不應該屬於騷擾行為。
所以,還是回到最初訓練貓才藝的目的,有沒有飼養管
領之必要性。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90 臺灣), 04/02/2021 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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