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政治就是一場戲,同一個劇本一直重演
今天的十二年前有三個黨派被解散,因為有黨管理委員會犯罪。
在那之前,其中一個就是總理,因為他有一個節目叫作「邊吃邊念」,是關於美食的節目,還有另外類似的節目,他被憲法庭判有接受其他利益,所以不能繼續擔任總理。
如果好奇原因,我簡單讓你們了解
這三黨派是屬於紅衫軍
當時的反對黨事是黃衫軍
現在的狀況是
紅衫軍+學運
黃衫軍+巴育政府+秘密人物
最近怎麼樣?紅衫軍的一個黨派也是被解散,因為選了九世王的女兒當黨派的總理候選人(說是侮辱皇室)
*原則上泰國皇室不能干涉政治
*公主已經放棄皇室地位
*但法庭說是要看血緣不是看當時地位🤷♀️🤷♂️
*但也有皇室的人當曼谷市長過🤷♀️🤷♂️
所以就直接被解散~
另外就是前進未來黨
首先先處理掉領袖,說他有媒體股份,雖然他堅持說已經轉讓出去了,有法律規定的證據,但法官說不相信(但沒證據哦,直接說我不相信)。
另外這間媒體公司已經倒了兩年了,意思就是沒有營業,也沒有收入,正在處理關門後續,法官說還沒有徹底的關門,所以有可能還會再營業~
我不相信+有可能=錯❌
但是政府的立法委員,公司還營業,股份還沒轉讓出去,但她說我們不是媒體(但是媒體公司),法官相信了,也不說未來有可能當媒體喔。
我不是=沒有錯🤷♀️🤷♂️
結論當然不是因為是政府的人所以無罪,真的不是,不要相信我
那為什麼黨派會被解散?
因為黨派跟領袖借錢,有合約,有記帳,有記錄,法官說這是收利益超過法律規定,後來這個法律不實用,因為解散不了,中間就說借錢(太多)是黑錢,所以這樣就能解散了。
借別人錢=捐錢
不知道這樣的話銀行貸款還要不要還,因為借錢是捐錢嘛
但政府那邊一間大公司,以旗下的小公司的名義捐款給政府(一間公司不超過法律規定,但加起來超過),他們沒事喔
分開捐款=不超過🤷♀️🤷♂️
解散好了黨管理委員會就會被判無法加入政治活動 5-10 年,平均是 10 年。
細節很多,但這就是大概的劇本
這就是這十幾年重演的戲,好看嗎?
同時也有19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萬的網紅呱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次的質詢題目較難,所以這裡整理個文字懶人包: 台北市有一筆基金今年就會突破一百億大關。這筆基金很厲害,每年固定會多出二十億的現金,所以明年底預估會有130億那麼多。 但這筆越變越多的現金卻是台北市最大的虧損投資之一,你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故事很長,要從一個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東西開始說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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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不同走水貨】
不同之處在於一個私字。根據韋氏大辭典的介紹,smuggle是指非法及秘密地將人或物從一地帶到另一地方(secretly & illegally)。正常過關接受檢查而所帶的物品數量不超過法律所規定,法律上叫平衡貿易者(parallel goods trader),又叫灰色貿易(grey goods trading),而灰市也不同黑市,是指貿易的形式是非官方但合法(legal but unofficial),必須要弄清楚,走水貨本身是合法行為。
不單是在本港走水貨是合法,在國際上也是,本欄曾經介紹的歐盟競爭法案例之中,由於某地方的藥品入口被壟斷,藥店從其它地方平衡進口同類貨品的做法被裁定合乎競爭原則。
進口不許進口的物品,或數量超標,就不再是走水貨而是走私,這當然是嚴重罪行,一個水貨客可否同時走私?當然會發生這類事情,例如奶粉之中帶了毒品,或多過兩罐奶粉。
同一貨品可否既是走私貨也是水貨?當然也會有這情況,例如國內對外國凍肉的入口抽稅,成本價比香港高,就會有人用「大飛」(快艇)私運凍肉入口,海關可查止;於是有人化整為零,用水貨客帶過關,就變成合法。早前無綫電視有一專題介紹,凍肉過關後直送廣州市的食店也要6個小時,違反的可能是國內的食品安全法規,但水貨則成了合法的貨品。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管有或協助禁運物品出口,即協助運載、移離、存放、窩藏、購存或隱藏任何物品,經公訴程序,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這樣嚴重的罪行,當然入於所謂可拘捕犯罪(arrestable offense),於是乎任何人包括普通市民,據《刑事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條,及《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第17B段協助海關人員作出逮捕的行為。
合法逮捕的重要性,在於可使用合理武力。更由於有法律上的授權,走私客在法律上不能反告協助或執行逮捕的市民民事上的侵權,這指侵犯其人身自由或財產(trespass)。
但市民面對水貨客時,是不能作出拘捕行動的,若然作出這行動,不單是刑事犯罪,而且民事上也可被追究,水貨有損毀有責任賠償,情況同拉走私可說完全不一樣了。
那麼水貨客是否完全合法?也不一定,但違反的不會是可拘捕犯罪,市民就不能當走私客一樣加以拘捕。
港人用自創的方法反水貨客,一般還是符合法律的,因為只是止於叫罵,並無襲擊行為,亦自然不會有刑事責任,而襲擊行為是千萬不可以的。拘捕有走私行為的水貨客又如何呢?
正如上面介紹,一般水貨活動不涉走私,除非有合理理由相信水貨之內雜有走私貨,否則市民不能依賴第101條的保護去行使合法的拘捕。水貨客所違反的,往往只是鐵路的附例,或數量多於海關的規定而已。
筆者也想過水貨客是在進行貿易,是否有欠缺商業登記?是否有供強積金?是否有申領綜援而不申報走水貨所得的入息?這些皆是可能的事,但並非反水貨客所能理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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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質詢題目較難,所以這裡整理個文字懶人包:
台北市有一筆基金今年就會突破一百億大關。這筆基金很厲害,每年固定會多出二十億的現金,所以明年底預估會有130億那麼多。
但這筆越變越多的現金卻是台北市最大的虧損投資之一,你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故事很長,要從一個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東西開始說起。
很久很久以前,基於都市計畫的理由,台北市把一些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些土地的所有者很倒霉。因為公保地的意思就是市政府想要買下來建設成道路或公園,但是現在沒錢。可是因為已經被政府保留了,所以地主也不能拿去做別的用途,因為「有一天」政府會來買。
很多公保地就這樣躺在那裡十幾二十年。
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所以2014年市政府想了一個很好的辦法,就是讓建商可以去「幫市政府買」。建商可以買公保地和捐現金給台北市政府,換取建商自己建案的‘容積獎勵,讓建商可以蓋更大的房子。通常轉手之間就可以賺到三倍以上的利益,不過政府也獲得公保地,倒楣地主也順利脫手,三贏啊。
但是這個好辦法卻出現一個bug。
這筆錢每年固定會收到建商給付的現金大約30-40億,但是每年都沒花完。例如今年收到35億,只花了15億,剩下20億。
有剩餘好像也不是壞事?但其實這筆錢有法律規定的用途,不能因為有剩餘就改拿來賑災、紓困、或做社會福利。它只能拿來買地。
當錢沒花完放在銀行時,每年利率大概0.1%,但是土地價值每年固定成長1.5%-4%。也就是你今年沒花完的錢,明年會因為土地價值的成長而損失1%左右,以容積代金總額100億來算,等於每年虧損1億以上。
那為什麼不把錢花完?明明被限定使用的公保地還那麼多。
因為公保地是採取標購制,畢竟我們是民主社會,我們不准地主隨便亂搞這些公保地,但我們也不能強迫他賣,所以地主要自己拿著地給市府標。
但是他們也不想賣。
因為按照規定,政府收購公保地的價格只能是土地公告現值的15%。等於要叫地主打1.5折賣給政府,很多地主並不樂意。而且因為依照現行的容積代金制度,建商也可以買公保地,而且不受15%的限制。最後建商與公保地主的成交價常常是在50%或甚至200%以上。建商很樂意出高價,因為容積獎勵可以讓他賺更多。
所以地主幹嘛把土地賤賣給政府呢?
政府不希望調高公保地收購價格是因為怕某些在最近幾年才持有公保地的建商或掮客牟取暴利,但是容積代金的問題不解決,我們只會看到一筆不能使用的現金變成利息虧損的怪獸。如何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土地收購的方法、刺激地主賣出土地的動力,或甚至找到代金的其他使用方法,是台北市政府不可逃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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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段落
0:00 白毛山片頭
0:33 停車場
1:28 白鹿吊橋公車站牌
1:35 白鹿吊橋入口
2:48 白毛山登山口
3:52 白毛山步道0.5K
6:08 白毛山步道1.0K
6:22 白毛山步道1.5K
6:49 白毛山步道2.0K
7:59 白毛山登山經驗分享
13:23 如何查詢步道是否開放
13:54 健行鞋實穿分享與抽獎規則
#白毛山 #谷關七雄 #登山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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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法律 在 Re: [閒聊] 對岸"以上以下"的用法和我們一樣嗎? - 看板CFantasy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jerry78424 (青松碧濤)》之銘言:
: ※ 引述《friendA (友人A)》之銘言:
: : 到底是對岸的用法和台灣不一樣
: : 還是單純作者用字不精確罷了
: : 但一大票作者全都用字不精確好像也說不太過去
: : 這個應該是國小還國中數學就會學到的定義啊?
: 我以前有特地去查過,就法律的定義上,
: 台灣跟中國的法律對以上跟以下的用法同樣都是包含本數,
: 但是民間用法上,
: 可能是因為台灣的小學課本有強調過以上、以下、超過、未滿的差別,
: 所以大多數台灣人(大概是八成?)的用法都是正確的。
: 中國就很奇怪了,
: 我不知道是不是教育的問題,
: 能正確使用以上跟以下的人並不是沒有,但還是少之又少,
: 我偶爾還會看到用法正確的人被誤用的人"糾正",
: 感覺還滿好笑的。
台灣法律條文裡「以上以下」含本數,這是刑法第十條明文規定,所以沒有疑義。
一般中文裡,傳統用法很多則不含本數,用goolgle搜一下古文裡的「三代以下」、
「三代以下無聖人」之類的詞即可知,如含本數(三代),則文義會變成不合理。
國小課本哪時候教「以上以下」含本數的我不清楚,但可以確認的是,五年級生的
國小課本和國中課本都沒教這個,反而是國中國文課本裡有的顧炎武《廉恥》一文:
「吾觀三代以下,世衰道微…」,其中的「以下」並不含本數「三代」。
數學我不清楚,故不討論。
故「以上以下」在法律條文裡絕對含本數,在一般行文則不一定,古文裡的話,似乎
不含本數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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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212.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Fantasy/M.1531735426.A.E5C.html
應該這麼說,法律條文裡的「以上以下」含本數,特指前面是數詞的情況,非數詞則不在
規範之內。所以條文才會說「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一般使用上的「以上以下」,前面的文字不一定是數詞,本非法律所規範,一概認為都含
「本身」,以目前法規條文和辭典解釋來看,可能有擴大解釋之嫌。
古代確實很長,但顧炎武的年代是明末清初,距今不算太遠,而在這之後到民國初年,
「以上以下」的用法在不接數詞時,大多還是不包含本身的。例如清末《皇朝經世文編
五集》裡的「自都統以下竟可裁併其半」,以及民國初年周作人《人的文學》:「革除
一切人道以下或人力以上的因襲禮法」。以文義看仍然是不含本身的用法。
在教育部編的《國語辭典》裡,對「以上以下」用法的解釋,只說是「表時空和方位的
界限」,也沒規定是否含本身而論。
因此,可以這麼說:
在法規中前面接數詞時,「以上以下」必含本數,如「三年以上」。
在一般用法上,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統一的規定是否含本身,如「經理以下」。
如以古文來說,「以上以下」用法我所見者以不含本身居多。
數學上不熟悉,但我在求學時數學題對於是否包含本數,都以「大於等於」、「小於等
於」表述,真不記得有數學老師會用「以上以下」這樣的詞。
古人邏輯並不差,至少不比今人差。認為古人邏輯差,大都是因為不理解古人思考的邏
輯或當時社會文化的樣態而已。
例如上述的「皇朝經世文編」裡就有不少「五品以上」、「四品以下」等用詞,甚至
有些是實行的規定,表明當時對以上以下在各種情況所指的意義,必有一致的看法,否
則實行上必然發生混亂。
當然,對於文字和其意義一代有一代的解釋和用法,古人如此用,今人未必一定要遵循,
但如果是處於新舊交替之間,還沒形成統一用法和規定之前,對於不同用法,倒也不一
定非指為錯不可。
個人是比較偏向統一成「含本身」的用法,因為法律已經這樣規定接數詞時的用法,都
統一成一樣解釋,至少可以避免閱讀法令時造成誤解的情況。
※ 編輯: emile0021 (220.134.212.77), 07/16/2018 23:30:58
在古文(文言文)裡,「以」和「之」大多數的情況意義都不同,會和「以上以下」用法
類似的,大概就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這種用法裡的「之」。但這種用法是較少見的
,而且這裡的「之」可能是當連屬詞的意義在用,例如「千乘之國,萬乘之主」這樣,意
義和「的」相同,現代文章有用到「之」的,也大都用這個意思,把「之」當「適、往」
或語助詞的古文用法,現代反而少見。
※ 編輯: emile0021 (220.134.212.77), 07/17/2018 15: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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