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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張超雄議員:就着我們現時所說的,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正在討論如何使用一個程序來修改《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財務委員會在憲制上,我們所通過的很多動議,是有法律效力的。財務委員會亦是立法會少數真正有能力監察行政當局,我們可以履行立法會一個職責的會議。現時我們正在討論如何修改這些會議程序,葉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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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前,逾二十萬部隊會師北京,在天安門血腥鎮壓抗議民眾。當時有少數軍人秉持良心抗命,其中官階最高者,當數第三十八集團軍軍長徐勤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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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新聞】評議會通過對本屆評議會違反學生會憲章遺憾動議
二零二零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第十次緊急會議於十一月三十日晚上七時召開,並討論本屆評議會於過往會議中,涉嫌違反學生會憲章及評議會議事規則的事宜。
法律學會代表張敬生同學於會議開始前,向一眾評議員發放有關評議會違反學生會憲章及評議會議事規則一事的工作文件,內容主要包括:
一)由前校務委員會本科生代表兼二零一八年度大學事務秘書李梓成同學早前就評議會第五次常務會議所作出的投訴,包括
1)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吳家齊同學作為會議召集人理應只受議事規則甲部第二條所賦予主席選出評議會主席的權力,吳是否能夠調動議程及擅自主持其他議案?
2)委任行政秘書馬浩天為署理評議會主席的議案可否以三分二之門檻投票,若不可,該投票結果是否仍成立?
3)委任法律學會代表張敬生同學為署理評議會主席的議案可否以三分二之門檻投票,若不可,該投票結果是否仍成立?
二)評議會涉嫌違反學生會憲章的事宜
內容引述多項學生會憲章[1][2][3],探討評議會涉嫌違反學生會憲章的危機,並認為早前評議會會議中通過任命署理評議會主席直至下次會議開始或至特定時間做法違憲,包括本年度首個會議任命時任建築學會代表何梓駿為署理評議會主席。由於學生會憲章早已提供兩種情況,評議會應該優先以學生會憲章解決問題,而非以文學院代表作為會議召集人召開議會解決問題。
三)相關的解決方案,包括
1)假裝沒有事情發生,繼續進行這種違憲的做法。
2)注意這種違憲的做法,於未來會議中更正自己,以追認(ratify)評議會過往議案的方式處理過往會議中所犯的錯誤。
3)把本屆評議會的所有會議視作失效(be voided),並承擔沉重的後果,例如沒有選舉監察官(Returning Officer)於整個2020年度評議會中被委任,換言之任何選舉、常務投票(general polling)或任何屬會的常務會議均為無效。
四)評議會於第五次常務會議違反學生會憲章及評議會議事規則的事宜。
張於會議中解釋其工作文件。張先指出現時應詮釋的部分為學生會憲章,而並非議事規則。張認為過往任命署理主席的做法違憲,並指出現時情況有兩項相關條文:Article 5(c)[1] and 5(d)[2]。前者的字眼為「在他缺席之時」(in his absence);後者則使用「未被填補或出現空缺」(being unfilled or falling vacant),意思為主席一職並不存在於評議會內。張表示評議會過往擴大學生會憲章的做法為不合理及不理想。
此外,張與其他評議員就其工作文件中所引用的英國國會例子討論。學生會外務副會長鄭凱盈質疑評議會及英國國會不能相提並論,張則指兩者的原則和理念相似,其引用目的為類比和參考。張認為評議會具「議會至上」(parliament supremacy)的功能,因此評議會應就其錯誤及違憲行為採取行動。張接著就學生會憲章的條文再作補充,表示憲章不會包含無用的字眼,並指責基於評議會對學生會憲章Article 5(d) 的無知,評議會濫用了議事規則。張最後建議評議會通過遺憾動議,並承認其違憲行為。
評議會於沒有反對下通過對本屆評議會於過往會議中違反學生會憲章第七節第五章[2]的遺憾動議。二零一九年度評議會主席溫銘賢同學指出本次是評議會史上第一次通過對自身的遺憾動議,並表示僅僅一項遺憾動議不足以讓評議會向全體會員交代,温亦認為本屆評議會應就此事作出後續行動,並建議評議會可追認過往的做法或作出解釋。
張認同評議會應追認早前所通過的議案,而評議會可向基本會員作出解釋。有關評議會程序上的錯誤,鄭提議填寫相關解決方法的備忘錄,以供屬會作參考。文化聯會會長朱卓楠同學認為評議會應先討論早前所通過的議案的效力(validity)應否被否決以及這些議案應否被視作失效。朱提出將本屆評議會通過的議案均視作失效。温指出朱的動議違反議事規則[3],因此被當時主持會議的利銘澤堂宿生會代表郭永皓宣佈議案失效。社會科學學會代表羅希潼同學其後表示基於可行性的問題,評議會早前所通過的議案不應被視作失效,否則在場的評議員不再具評議員的身份,亦再沒有議案能獲通過。鄭就議案失效的原因再作補充,指出若所有獲通過的議案均被視作失效,將導致有效的評議員的數目少於15名,而由於法定人數不足,評議會會議將無法被召開。
其後,朱動議除本次會議的議案外,本屆評議會通過的所有議案均被視作失效。大學堂宿生會代表胡梓彥同學指若過往的會議被視作失效,第一位署理主席何梓駿的任命議案則屬無效,因此選舉監察官(Returning Officer)及部份評議員將同樣失去議席。議案最後以2票贊成、34票反對、0票棄權,未得三分之二之門檻被否決,期間只有動議與和議的朱及文化聯會代表二陳穎亨投下贊成票,其餘評議員包括校園傳媒代表均投下反對票。
評議會其後於沒有反對下通過追認本屆評議會所通過的議案。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楊潔荔認為評議會有別於附屬學會,前者沒有更高的權力機關以監視自身,因此評議會應追認其議案。張則評議會更高的權力機關為全民投票及全民大會,惟召開全民投票及全民大會的可行性較低。
鄭指出評議會應交由修憲委員會討論追認的範圍。楊表示就遺憾動議一事,評議會應作具體行動向基本會員致歉。鄭提議由評議會事務委員會負責發出道歉信。郭總結評議會事務委員會將負責回應全體基本會員,而修憲委員會將負責討論有關追認的事宜。
評議會接著討論自身於第五次常務會議違反學生會憲章及評議會議事規則的事宜。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吳家齊同學承認其過失,錯誤地使用了三分之二之門檻為委任行政秘書馬浩天為署理評議會主席的議案投票,但指出即使投票方式出錯,也不應視早前所通過的議案為失效。朱則表示於過往會議中,通過議案時沒有出現反對聲音,因此整個評議會應為其失誤負上責任。李建議評議會可先決定其投訴是否有效,再討論後續行動。李認為現時有足夠的後續行動以解決其投訴,若評議會認為李的投訴無效,評議會應就此事展開辯論。鄭認為李的投訴有效,而該投訴是按第五次常務會議的事務作出的,鄭提議評議會事務委員會可於道歉信中包含有關該投訴的解釋。張認為先前的討論已經回顧了這次評議會所犯下的錯誤,相信李的投訴將會納入評議會事務委員會即將處理的事項之中,希望李能夠放心。會議最後在未有任何評議員發言或作補充的情況下結束。
註
[1] : Article 5(c), Section VII, Union Constitution In the event that the Chairperson of the Union Council vacating the chair or in his absence, the Union Councillors present at the meeting may elect one among themselves to act as Chairperson of that particular meeting.
Article I, Section 5, Union Council By-laws He/she (Council Chairperson) shall convene Union Council Meetings and General Meetings and chair at these meetings, and shall act as commissioner for all General Pollings
Article 11(b), Section VII, Constitution Meeting of the Union Council shall be convened by the Chairperson of the Union Council at his/her initiative, or at the reques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on or any Union Councillor seconded by three Union Councillors
Order 2, Section E, Council Standing Order The Council Chairperson shall declare the opening, adjourning or closing of the meeting, direct the discussion, ensure observance of the Standing Orders and other statutory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of the Council, accord the right to speak, put motions to the vote and declare decisions. He/She shall rule on points of order.
[2] : Article 5d, Section VII of the Union Constitution: "In the event that the Chairperson of the Union Council being unfilled or falling vacant, the Union Council shall appoint an acting Chairperson before a new Chairperson is elected at the subsequent Union Council Meeting."
[3] : Order 2, Section H, Standing Orders of HKUSU Council: “The resolution of the Council can only be rescinded, negatived, destroyed or amended with a two-thirds majority of the Councillors voting for it on subsequent meetings.”
法律學會代表張敬生工作文件: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N_AqiRo9xq2agEfN4OWIAYUkidKuerS/view?usp=drives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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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雄議員:就着我們現時所說的,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正在討論如何使用一個程序來修改《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財務委員會在憲制上,我們所通過的很多動議,是有法律效力的。財務委員會亦是立法會少數真正有能力監察行政當局,我們可以履行立法會一個職責的會議。現時我們正在討論如何修改這些會議程序,葉國謙議員一開始在立法會復會的時候,就要修改財務委員會的程序,限制議員提出動議。這一點便是收窄財務委員會能夠發揮的力量,亦收窄了立法會議員履行其監察政府的職責。
主席,你作出了裁決,說這項動議的修訂--修訂財務委員會開會的規矩--5日通知便足夠。我們就要在這裏說擺出葉國謙議員動議的修訂,我們下星期就要討論。
各位,我們今天這個議會剛剛開始,建制派就即刻用"大石砸死蟹"、"人多欺負人少"的方式,說我就是要修改會議程序,我們就是要收窄大家的空間。多年來,這個議會的會議程序其實是相當寬鬆的,這幾個委員會,其實正如剛才梁家傑議員說,文件亦指出,根本我們連怎樣修訂會議程序,都沒有指引。我相信這個是基於各位議員,包括建制派,我們泛民之間的一種互相尊重,我們都盡量給大家多些空間。但今天剛剛復會,建制派就要將這些空間盡量收窄。然後,主席,你"老人家"說我們要5天,是否這樣用"大石砸死蟹"的方式,我們未來4年就是這樣對峙下去呢?葉國謙議員這樣的修訂有何迫切性呢,主席?
我亦想問主席你"老人家"兼且法律顧問意見:究竟,主席,你的裁決,你說容許葉國謙議員5天內提出這項修訂,是否即刻成為我們的會議程序?因為你的裁決,其實正影響著我們如何改變《議事規則》和《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你的裁決是否便相等於我們即刻變成財委會的會議程序?還是財委會的會議程序是需要在這裏經過討論,然後才通過,而不是主席一個個別的裁決,就可以成為以後財委會的會議程序呢?我想法律顧問給予我們意見。
不過,始終如果建制派要一開始就用"大石砸死蟹",完全不需要講道理,我們就投票,我們就贏了,用這種態度去進行我們的......
主席:張議員,我無意阻止你,不過你已經用了超過4分鐘,你亦重複。如果你可以讓我們回答你的問題,不是要說完......
張超雄議員:我請主席和......
主席:......5分鐘才讓我們講......
張超雄議員:......法律顧問回應。
主席:法律顧問可否說說?
法律顧問:主席,這個決定不可能成為這個委員會的程序,但當然,它是可以在適當時間作為參考的先例。
張超雄議員:如果不是一個程序,為何我們要提出類似的修訂,今天主席說一定要5天呢?
主席:這是我想清晰化以後我們可否,如果大家同意一個5天及兩天可以......變了清晰化了,日後就不需要我們每次來,主席要看看多少日,才是適當的日子。
張超雄議員:即是我們未曾決定是否一定要5天?
主席:我希望我們今日可以決定,現在放上檯是希望大家看看這項我提議的修訂是兩天,一個動議是5天。大家是否同意,是否接受......
張超雄議員:這個......
主席:......大家不同意,那便沒有。
張超雄議員:那麼,這個真是規程問題,主席。主席,你老人家現在動議,將我們的會議程序中加入一個5天的規限。
主席:我今日未動議,我是讓大家討論而已。
張超雄議員:但是,這項......
主席:如果討論得成熟,大家覺得這個可以接受,大家便投票。如果現在大家討論得不成熟,剛才亦有同事說,我可否提出修訂,我們現在便考慮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我未說要動議,我原先的文件是拿出來,讓大家討論,好嗎?討論得成熟,便投票。討論得不成熟,大家有意見,我們便看看如何處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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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上正在表決「是否要訂做班服」。當「贊成」與「反對」兩方票數相同時,依照《會議規則》的規範,身為「主席」的你應該如何處理? (A)抽籤決定 (B)重新投票 (C)主席投票 (D)老師決定。
想請問答案到底是(A)還是(C)?
因為我聽到有人說是(A),
可是有人也主張(C),
選(C)的是說,
雙方意見票數同時,
主席可參與投票, 因為:
比(B)省時
比(A)更有民意基礎
(因主席有發言權, 會影響投票決策)
(D)只是從旁協助會議進行!
請問以上推論合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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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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