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心目中的前瞻】
我們與李彥秀、蔣萬安、王惠美、江啟臣等五位委員辦公室共同彙整民間團體意見與專家學者看法後,已研擬並完成對臺灣未來及下一代有助益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草案版本有「五大特色」:減少舉債、公平合理、帶動國內經濟、設立監督、事後浪費究責機制;「四大亮點」:讓民眾敢生、敢吃、敢住、夠前瞻。
*************************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以提升國人生育率,完善國內交通運輸系統,保障國人食安權益,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之發展與整合,促進產業升級,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始能動支。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人才培育之社會基礎建設。基礎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提升國人生育率,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減輕或避免對環境之干擾與破壞。
四、能提升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完善交通運輸系統,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開發或提升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升級,並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七、能培育青年學習新知識與新技能,成為專業、跨領域整合型人才,並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與水環境建設。
四、交通建設。。
五、產業升級與數位建設。
六、城鄉建設。
七、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建設。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應考量國產化原則,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就建構產品、工程、技術、採用之設備與零件等應以國產為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以提升國內技術、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擴大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就業情形、失業狀況及發展需求、財政收支、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第六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七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第八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第九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適度減縮。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或命其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要件與標準、應負責人員、責任額度及應負財務責任認定標準及求償方式,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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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上級機關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疫情嚴峻,政府推出紓困方案,希望減輕勞工的壓力,卻有不肖車行業者偽造薪資領據清冊,再私刻駕駛印章申請補助金,兩年共詐領175萬元。對此立委痛批,主管機關未做好查核,造成勞工權益受損,要求上級單位行政院,做好把關及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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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上級機關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法制局政風處行政要嚴格 民政局戰時動員準備好了沒🔎
https://youtu.be/9ZgPIM-4BOc
📘法制局工作目標上清楚載到,要協助市府各機關適用法條,讓市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權,希望法制局貫徹此目標。
🤔但在瑄灃調閱政風處文件同時,發現有 #政風室代替主管機關政風處,下級機關代替上級回覆的情事,也時常發生疑似未迴避的疑義,自身若不能依法,又要如何能興利除弊?
💥經濟學人雜誌寫道,臺海的緊張情勢讓臺灣成為「地表最危險的地方」,最應了解戰時動員的區長們,竟完全不了解「替代役備役」於戰時的角色跟運作編組,要如何能保障緊急動員時的戰訓整備?
📣最後,提醒各首長及區長,由公費辦理的活動及資源,請秉公處理、公平公正,這是公務道德的基本準則,切勿假公濟私、遊走法律邊緣。
#質詢實況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食安跨部處理流程看不到的隱藏功臣-基層衛生所
📌最近全台鬧蛋荒,食藥署還在彰化順鴻牧場抽驗出農藥芬普尼超標的雞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的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雖然是由農委會稽查出問題後啟動通報,再聯合衛福部及環保署還有當地衛生局來進行稽查,但其實這些稽查動作,在衛生局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最後全都落到了衛生所的公共護理人員身上。
📌衛生所表面上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但其實衛生所的實務工作卻擴及4署2司,包括國民健康署、健康保險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疾病管制署、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心口司,部分基層衛生所還必須查訪新設立的商家、輔導食品業者登錄資料到平台、訪查過期食品及誇大不實等等業務,甚至連交通部也來吃豆腐❗75歲高齡駕駛換駕照也要衛生所做體檢。
📌實際上,衛生所公共衛生業務涵蓋了中央每一個部署司,上級未橫向溝通,不清楚其他部司局給了基層哪些業務,每個單位都指派一點點,加起來才會導致公衛護理人員的業務包山包海,#2796人兼辦多重業務,時間被嚴重切割。
📌另一方面,要求衛生所稽查地方幼托兒所、商店等機構也是一件很弔詭的事,因為衛生所除了有家戶管理的核心業務,還要連結社區資源,與社區保持友好關係,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衛生所不僅會在個案管理還有行政管理的角色之間混淆,#還有球員兼裁判的衝突。
以下幾點為我這次質詢的提案:
✔請食藥署應評估「食安業者登入管理」執行之人力盤點及成效。
✔請衛福部重新確認衛生所公衛護理人員在家戶管理的核心業務,並全面盤點目前公衛護理人員的所有業務內容。
✔請衛福部清查各單位(衛生所)申請留停比例與原因。
#質詢
#食安
#公衛護理核心任務盤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