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美司法是不能關說施壓的,誰要是做了,就是永遠退出政壇,別想在政治圈混了。在台灣關說施壓司法的王金平柯建銘段宜康都好好的,沒事。
拿非食品級的石膏貼上食品級的假標籤來給人做豆腐豆花,這樣的黑心商人有段宜康的護航,不斷對食藥署與檢察官施壓。檢察官都跳出來抗議了。
這樣的商人只有易科罰金,這樣的立委還繼續在國會殿堂之上。台灣的政治真是落伍又臭不可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621002653-260402
引發檢察官與立委段宜康互槓的永昌化工黑心石膏案,一審審理期間衛福部修改標準把無水硫酸鈣列為食品添加劑,因此判決無罪,但二審認為修法不能溯及,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逆轉改判負責人周德永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公司罰300萬元,案經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5年間承辦本案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孟珊在臉書貼文,指控段宜康「努力」讓無水石膏成為合法添加物,並介入偵辦、審理中的案件,段宜康憤而提告,但事後又撤告,檢方最後對黃孟珊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北市鶯歌區永昌化工的76歲負責人周德永,從2013年起在大陸湖北應城市經營的「永昌石膏化工(應城)有限公司」,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物之25公斤包裝的無水硫酸鈣,假冒為公告許可的食品 添加物二水硫酸鈣,並套上每包30公斤裝,且在包裝代正面虛偽標示 為食品添加物,供下游食品廠商製作豆花、豆腐。
檢方將周男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期間,衛福部修改標準,將無水石膏為合法食品添加劑,法官因此判決周德永無罪,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衛福部的行政命令,沒有溯及效力,周德永應依犯罪時的法令處罰,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科永昌化工300萬元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二水硫酸鈣 在 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是一位檢察官對段宜康的指控:
我要向大家揭露一件令我非常痛心及氣憤的事情,那就是「無水石膏」(學名無水硫酸鈣,用於模型、面膜等商品,俗稱工業用石膏)經過某段姓立委的努力,已經變成我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了……
此源自於去年我偵辦的一個案件(工業豆花,不知大家是否有印象?某大老闆把無水石膏偽裝成二水石膏販賣),當時我國合法食品添加物只有「二水石膏」(學名二水硫酸鈣,用於豆花等食品的凝固劑,俗稱食用石膏),依據專家證人的說法,是因為無水石膏在鍛燒過程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所以我們比照美國、歐盟的標準,在「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暨規格標準」只表列二水石膏,但某立委為了替大老闆解套,經過一年的奔走及不斷向食藥署施壓,成功讓「無水石膏」納入規格標準中了(比照中國大陸),身為承辦檢察官真的感到痛心及無奈!!
該名立委在我偵辦過程即透過備詢法務部的機會,向基層檢察官施壓,在我忙得不可開交之際還要應付來自法務部的傳真(感謝主任替我回應法務部),其中10大質疑我記得幾點:
1.為何可依據衛生局的檢舉即去搜索扣押被告廠房?(OS:那不然呢?有犯罪嫌疑就可聲請搜索扣押,而且搜索票是法官核發的,你應該去問法官啊!)
2.為何未有確切證據即羈押被告?(OS:因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逃亡之虞,是大老闆、兩岸均有房舍,不押他要押誰?而且羈押票是法官核發的,你應該去問法官啊!)
PS: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即可聲請羈押,證據確鑿是法官判刑的問題好嗎?不懂法律還裝懂…..
3.檢方違法搜索扣押及羈押被告,應立即釋放被告。(這才是該名立委的重點,就是要求馬上釋放被告,OS:我偏不放你怎樣!!)
現在換我質疑你了,段立委,你是民代,如果為民喉舌中的「民」只是維護某些財團或大老闆的利益,而犧牲市井小老百姓的健康,你沒資格再成為民代!而且法律、規則的修正不應該只是針對個案,尤其此案很明顯是替該名大老闆解套,我對段立委的行為感到可恥,也對食藥署的妥協感到痛心無奈!
我想食品安全應該從嚴認定,既然有「有害健康之虞」就不應該開放,否則臺灣永遠擺脫不了洗腎王國的稱號!而且為何不是依照先進國家的標準而是依照中國大陸的標準,我們的食安問題能贏的也只有大陸了,現在卻要被他們同化,這合理嗎?
二水硫酸鈣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那一位段姓立委
這麽可恥
這麽可惡
黄孟珊檢察官的臉書:
我要向大家揭露一件
令我非常痛心及氣憤的事情,
那就是「無水石膏」
(學名無水硫酸鈣,
用於模型、面膜等商品,
俗稱工業用石膏)
經過某段姓立委的努力,
已經變成我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了……
此源自於去年我偵辦的一個案件
(工業豆花,不知大家是否有印象?
某大老闆把無水石膏偽裝成二水石膏販賣),
當時我國合法食品添加物只有「二水石膏」
(學名二水硫酸鈣,
用於豆花等食品的凝固劑,
俗稱食用石膏),
依據專家證人的說法,
是因為無水石膏在鍛燒過程
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
所以我們比照美國、歐盟的標準,
在「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暨規格標準」
只表列二水石膏,
但某立委為了替大老闆解套,
經過一年的奔走及不斷向食藥署施壓,
成功讓「無水石膏」納入規格標準中了
(比照中國大陸),
身為承辦檢察官真的感到痛心及無奈!!
該名立委在我偵辦過程
即透過備詢法務部的機會,
向基層檢察官施壓,
在我忙得不可開交之際
還要應付來自法務部的傳真
(感謝主任替我回應法務部),
其中10大質疑我記得幾點:
1.為何可依據衛生局的檢舉
即去搜索扣押被告廠房?
(OS:那不然呢?
有犯罪嫌疑就可聲請搜索扣押,
而且搜索票是法官核發的,
你應該去問法官啊!)
2.為何未有確切證據即羈押被告?
(OS:因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又有逃亡之虞,
是大老闆、兩岸均有房舍,
不押他要押誰?
而且羈押票是法官核發的,
你應該去問法官啊!)
PS: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
檢察官即可聲請羈押,
證據確鑿是法官判刑的問題好嗎?
不懂法律還裝懂…..
3.檢方違法搜索扣押及羈押被告,
應立即釋放被告。
(這才是該名立委的重點,
就是要求馬上釋放被告,
OS:我偏不放你怎樣!!)
現在換我質疑你了,
段立委,你是民代,
如果為民喉舌中的「民」
只是維護某些財團或大老闆的利益,
而犧牲市井小老百姓的健康,
你沒資格再成為民代!
而且法律、規則的修正
不應該只是針對個案,
尤其此案很明顯是替該名大老闆解套,
我對段立委的行為感到可恥,
也對食藥署的妥協感到痛心無奈!
我想食品安全應該從嚴認定,
既然有「有害健康之虞」
就不應該開放,
否則臺灣永遠擺脫不了
洗腎王國的稱號!
而且為何不是依照先進國家的標準
而是依照中國大陸的標準,
我們的食安問題能贏的也只有大陸了,
現在卻要被他們同化,
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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