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
證人與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分屬不同之證據方法,其保障有別,證據調查程序亦截然不同,然證人之陳述與被告之供述同屬於供述證據,本諸禁止強制取供之原則,不論任何供述證據,均須先具備任意性,始具證據適格之前提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正面訓示應出以懇切之態度,負面列舉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原為同法第192條證人訊問之規定所準用,民國92年1月14日修正時,因同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就詰問證人之限制已有明文,故刪除該準用第98條之規定。惟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詰問規定係針對證人合法調查之限制,如有違背,須視當事人有無異議及審判長之處分而定其效果;同法第98條之任意性要件,則是證據適格之先決事實,若有違反,即屬證據排除,二者體系不同、層次有別,無法互相取代,自不得僅因賦予當事人充分行使交互詰問權,即免除證人之陳述受任意性原則之保護。
況偵查中訊(詢)問證人,因非以詰問方式為之,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詰問規定之適用,亦有規範不足之處。有鑑於此,刑事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第192條證人訊問之規定,恢復準用第98條之規定(109年7月15日施行),再連結到同法第196條之1第2項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及同法第197條訊問鑑定人等規定所準用,即揭明任意性原則,不限於被告之供述,尚及於其他供述證據亦有其適用。
又供述證據之任意性原則,乃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必要條件,縱被告並非取供任意性之權利受害者,而是關係第三人,仍應容許被告主張證據排除,俾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是以,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被告或證人對於證人之證言提出非任意性之抗辯時,即應就此任意性要件之存否先為調查、審認,敘明其證據之適格性,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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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詰問、反詰問、異議,交互詰問之三大支柱,三足鼎力,方成大事。
◾探索主、反詰問的意義、作用、範圍、技巧、禁忌等,針對異議的規則、善用戰略運用、巧思戰術發揮。佐以講者自創研發「魚刺法則」、「颱風眼法則」交互詰問罩門,旁及法律規定、立法理由、真實案例、審理筆錄、法庭電影橋段作為教學內容及輔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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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異議 在 [問題] 有人真的試過嗎? - 精華區Lawy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依刑事訴訟法288-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
明異議。
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有沒有人試過在交互詰問的時候,
針對法官問證人的問題提出過異議的?
(例如說誘導訊問之類的)
法官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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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18.132
作者 VVax (超黑心事務所)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有人真的試過嗎?
時間 Fri Apr 11 15:33:4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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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依刑事訴訟法288-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
: 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
: 明異議。
: 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有沒有人試過在交互詰問的時候,
: 針對法官問證人的問題提出過異議的?
: (例如說誘導訊問之類的)
: 法官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
至少我在91年司法研究年報
看過一篇「交互詰問制度利弊評析與研究」 陳恆寬法官寫的
裡面的第五章提到異議的章節 (抱歉我只印第四章 沒辦法給具體頁數)
有肯定理論上應該可以對法官的訊問為異議
當然實際效果也不大 更可能激怒法官造成反效果
相信應該也有不少學者會肯定這樣的見解 畢竟連法官自己都肯定了
有請專精刑訴的道長一起分享
法官的訊問會架空交互詰問 當然也是無庸置疑的
而且過渡介入 也讓檢察官過得更舒服
我還看過檢察官因為法官問太多 破壞他的問題佈局
起來跟法官翻臉的 科科科
作者 tlnrs (八月一日上工)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有人真的試過嗎?
時間 Fri Apr 11 17:02: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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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法官的訊問會架空交互詰問 當然也是無庸置疑的
: 而且過渡介入 也讓檢察官過得更舒服
: 我還看過檢察官因為法官問太多 破壞他的問題佈局 起來跟法官翻臉的 科科科
有的法官會下指導棋
檢察官傳證人來詰問的時候
就開始出聲修正檢察官的問題
不然就是要檢察官問什麼問題
你能說什麼嘛?
就算交互詰問過後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還是可以補充訊問
誘導或命證人陳述個人意見
問的不爽還可以罵罵證人或被告
這到底算什麼交互詰問
修法前跟修法後 真的有差異嘛?
交互詰問就算了
有些檢察官根本濫行起訴
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
審判長開始傳喚證人或調查證物 審判庭當偵查庭用
試問
被告的程序利益未獲保障的前提下
真的滿足了實體的正義 還是院方自認為的正義?
增訂了一個交互詰問制度
是刑事訴訟法的一大進步 還是滿足了人權立國的虛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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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60.58
推 hyperion:有黑特到! 04/11 17:26
推 ioyrc:同感推! 04/11 18:21
推 skysirius:我也推! 看過幾位審判長真是比檢察官更檢察官啊 orz 04/12 01:06
推 honhong1598:檢察一體=司法一體............. 04/12 01:33
推 mattaus:有的法官還可以身兼院檢審三種角色開庭 04/12 02:18
→ mattaus:最後開完庭還要發表評論 04/12 02:22
推 suju:這種法官真是三位一體,已經是神了....... 04/1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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