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24小時 7.19 日本】
「哪怕只有一小步、只有一公厘,我們也會繼續前進,重新再起。」震驚國際的日本「京阿尼縱火案」在18日屆滿兩周年,由社長八田英明和罹難者家屬為代表,回到案發現場的舊址舉行追悼紀念。這起被稱為「日本戰後以來最惡」縱火殺傷事件,雖然已將犯人青葉真司起訴,但因為重傷療養的緣故,而遲遲無法開庭審理。事隔兩年後,曾因重創而暫停工作的京阿尼公司,也已經重新運轉、繼續製作推出動畫作品,社長八田英明也在記者會上,為無法阻止悲劇而首度「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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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阿尼縱火慘案發生於2019年7月18日,犯人為當時41歲的青葉真司,隻身前往位於京都伏見區的第一工作室,侵入工作室後傾倒汽油縱火引發爆炸,造成36人死亡、35人輕重傷。而犯案的青葉真司本人,也在爆炸中身受重傷,送醫急救後至今仍在醫院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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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縱火案死生程度是日本史上罕見,而被稱為「平成以來最惡縱火」、「戰後最嚴重燒殺事件」。震驚社會的悲劇,也讓日本和世界各地的動畫迷們極為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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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阿尼的社長八田英明,出席18日的事件兩周年追悼儀式,地點就選在了案發的第一工作室舊址,同場出席的還有被害者家屬、以及其他京阿尼公司相關人員等,並且也在官方的YouTube頻道上發表了當日限定的追悼影片,讓全球的京阿尼粉絲追思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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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筆墨難以言盡的悲傷事件,我對犯人極感憎恨。對於自己無法好好保護大家,我深深感到歉意,由衷為此謝罪。...就從這一小步開始,我絕不會忘記你們,請溫暖地守護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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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田並未因此一蹶不振,悼念動畫業界戰友的最好方式,或許是趕快讓動畫工作重新啟動,繼續將京阿尼的優良製作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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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正在恢復製作動畫作品的環境和心情,讓公司重新起步再建,我們會一步一步、一公厘一公厘慢慢往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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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18日追到京阿尼事件兩周年之際,Twitter上一則特別的關鍵字「ルックバック」一直延燒到19日,已超過33萬以上的推文。這是由創作當紅作品《鏈鋸人》的作者——藤本樹——在18日於網路平台公開的短篇漫畫〈ルックバック〉(即英文的Look Back),廣受討論的原因,是這篇漫畫與京阿尼事件的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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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京阿尼 #縱火 #京都動畫 #京アニ #KyotoAnimation #八田英明 #藤本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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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京阿尼事件犯人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過去24小時 5.27 日本🇯🇵】
燒毀「京阿尼」的理由?315天後,日本「正式逮捕」重傷縱火犯
「強烈的殺意,真的只是因為『小說被剽竊』?」去年日本造成36人死亡的「京阿尼縱火案」,兇手青葉真司因為犯案後自己也嚴重燒傷的緣故,長期重傷住院而無法應訊,全案調查被迫中斷,之後又因疫情緊急狀態,而導致後續逮捕不斷延宕。案發時隔將近315天,重傷的青葉身體和語言溝通能力大致恢復,於是日本警方在5月27日上午,將青葉以殺人和縱火等罪名正式逮捕移送。但被捕之前,青葉卻親口向警方證實犯案動機,是因為「自己的小說被京阿尼剽竊」。但這個說法是否屬實?日警判斷仍有不少疑點。而嚴重燒傷已無法行動的青葉,也微妙地在「媒體圍觀」下,於重重包圍中高調地被警方抬入專車逮捕移送。
▌本節重點:
• 相隔315天,京阿尼縱火犯青葉真司正式逮捕移送
• 為何隔那麼久?青葉嚴重燒傷、加上疫情影響公務
• 最惡縱火慘案:京阿尼事件共36死35輕重傷
• 兇嫌青葉真司全身90%三度燒傷,幾度性命危險
• 經過長期治療恢復,青葉才能開始接受警方應訊
• 承認犯行,但「小說被京阿尼剽竊」動機仍有疑點
• 好青年怎麼變成兇惡犯?青葉真司的挫折人生
• 「無論如何辨解,被奪去性命的事實終究無法挽回」
• 京阿尼公司:絕對會依法向犯人追究最大限度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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