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月2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道歉條例草案》中的幾項條例作出解釋。條例草案第 4條有關道歉的涵義,提及道歉除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外,亦可藉行為作出,其中亦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若涵盖他人為當事人作出的道歉,屆時可能在執行法例上有一定困難,較難裁斷道歉是否...
仲裁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運用非暴力溝通來調解手足紛爭】
#簡單四步驟學會非暴力溝通
昨天下午我在整理東西時突然聽到唯可大哭的聲音
轉頭看到唯可哭著跑去爸爸那邊,而喬伊站著不動
「我不要唯可跟著我!」喬伊大喊
「你不要他跟著你是嗎? 你下次可以用說的」爸爸很平靜地與他對話
「發生什麼事呢?」我試探性地詢問
「我不要唯可跟著我!」喬伊又說了一次
「爸爸你有看到什麼嗎?」#釐清事件
「我看到喬伊很用力地推唯可去撞拉門」
原來如此
我平靜的詢問唯可:「喬伊推你,你有什麼感覺呢?」#釐清感受
「很痛!」唯可邊哭邊說
「很痛是嗎? 所以你不喜歡被推,是嗎?」他點點頭 #核對感受與想法
「你不喜歡他推你,那你希望他可以怎麼做?」#確認期待
「用說的」
「你希望他用說的是嗎? 你要告訴他嗎?」#核對期待與行動
唯可點點頭,接著說:「喬伊,你下次不要推我了」
「請你用說的」我引導唯可說出他的請求後
接著轉頭問喬伊
「你剛剛說你不想要唯可跟著你是嗎?」#核對想法
「對阿」他做著自己的事沒看我,但耳朵有打開
「他跟著你讓你有什麼感覺呢?」#釐清感受
「很生氣!」
「你很生氣,所以你推了他是嗎?」喬伊點頭 #核對感受與行為
「唯可說,他希望妳用說的,你覺得呢?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嗎?」#核對期待與行為
「可以」他回應但依然沒抬頭
「那你下次會怎麼說呢?」#確認行為
「唯可,可以請你到旁邊一點嗎?」#提出請求
👉我很驚訝他使用了正向語言,使用「到旁邊」而非「不要跟著我」,將焦點放在目標而非問題上面
接著唯可開始哭鬧,說他想跟著喬伊
「你可以黏我呀!」爸爸在一旁笑著說
「可是你在忙或是去上班怎麼辦?」
「你也可以黏我呀!」我跟著說
「可是你在煮飯怎麼辦?」
「你可以黏娃娃呀!」喬伊接著說
👉幫助孩子去看見自己擁有的內外資源,學習運用資源來面對困境,可以與孩子一同腦力激盪,當然如果孩子還在情緒中,可以等情緒跑完再來討論
唯可比較平靜之後,突然開口
「喬伊,可以抱抱嗎?」
「好啦」喬伊一副拿你沒辦法的臉
兩個孩子抱在一起,還說著親熱的話
(類似我好愛你、我們和好吧之類的)
好吧,我也看不懂他們在演哪齣
總之姊妹鬩牆的戲碼又在莫名其妙中落幕了😅
#你們家也有吵得快好得也快的手足嗎?
#小孩今天找我拍照我最喜歡這張惹
/
老粉都知道,一直以來面對手足爭吵
我都是運用 #非暴力溝通 來當調解委員
(調解而非仲裁,父母千萬別當法官)
過去有許多人反應,覺得非暴力溝通也太難
今天就來個簡化版的非暴力溝通
照著四個步驟進行,人人都能當調解委員
1. 客觀的描述事實,不帶有評論
成人在現場可以運用「我看到」和「我聽到」
舉例:
⭕️「我看到你打他」
❌「我看到你攻擊他」
⭕️「我聽到你在尖叫」
❌「我聽到你在吵」
👉攻擊、吵都是一種評論、標籤與個人解讀,當孩子被貼標籤,有可能心門就會關上不願多談,也有可能就覺得自己如你所定義的一樣,是一個會攻擊並且吵鬧的人
成人不在現場,可以請孩子們各自描述事件發生的狀況,也可以透過演戲的方式,請孩子們在案發現場演重演一次事件過程,以便釐清現況
2. 我的感覺與你的感覺,不帶入想法
第二步來講感覺,我有什麼感覺跟你有什麼感覺,透過詢問的方式釐清彼此的感受
舉例:
⭕️「我覺得很生氣」
❌「我覺得你不應該這樣」
👉生氣是一種感覺,而不應該這樣是一種想法,通常感覺是形容詞,簡短兩三個字就能表達一種感覺,可以多豐富自己與孩子的感受詞彙庫,對於覺察感覺與情緒會更敏銳喔
3. 找到負向情緒背後,未被滿足的需求
非暴力溝通的創辦人馬歇爾・盧森堡博士認為:一個人有正向情緒出現時,代表這個人的某個需要有被滿足,相反的,當一個人有負向情緒出現時,代表這個人的某個需求未被滿足
舉例:
「我被打,我覺得很難過,因為我需要被 #尊重」
不過坦白說這一步有點難度,建議可以先從 #與自己的非暴力溝通 開始練習,去覺察自己在負向情緒的背後是哪個需要沒被滿足,也可以透過一些工具(例如需求卡)來輔助練習
4. 提出平等的請求,而非不平等的要求
覺察需求之後接著要提出請求,請求對象分成自己與對方,如何判斷? 就需要 #課題分離,透過「這個結果會影響到誰?」來思考課題的歸屬
舉例:
「他打我的行為,結果會影響到我(我會痛) 所以這是 #共同課題」
「他拆解自己的玩具,玩具壞掉的話結果影響到他(沒有玩具玩) 所以這是 #他的課題」
課題分離之後,我們需要處理的是自己的課題以及共同課題,我希望對方可以怎麼做,如果對方不願意那自己可以怎麼做,以達成共好的目標
舉例:
「我希望你可以用說的,或是我會先跟你保持距離」
請求可以的話盡量提供正向訊息,希望對方怎麼做,而非不要對方怎麼做,不過這也有點難度,慢慢練習就好(先求有再求好這樣)
💡所以將非暴力溝通四步驟連在一起就會變成
「我被打我感覺很痛,也很難過,我需要被尊重,所以我希望你可以用說的,或輕輕的,或是我會先跟你保持距離」
當然依照不同人的需求與狀況,版本也會不同
以上讓大家當作參考
講到這邊,會不會有人在想,哪裡簡單啊😅🤣
💡總之大家可以先記著四步驟口訣:
1️⃣釐清事件
2️⃣核對感受
3️⃣覺察需求
4️⃣提出請求
等熟悉之後再慢慢去優化囉!
也歡迎在下方留言練習過程以及哪裡卡關
我會再找時間一一回覆的😁
#正念育兒 #正向教養 #意識父母
#非暴力溝通 #啟發式提問
仲裁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際間運動員價值市場:有關於國際仲裁的抗爭下,一項很陌生的項目「極速溜冰」市場比台灣職業棒籃球員價值還高:
在2015年1月,德國慕尼黑地區高等法院有一具重要意義之裁判,如獲維持,將對CAS有重大影響。該案之德國極速溜冰選手Claudia Pechstein因血液含有禁藥,被國際溜冰同盟(International Skating Union, ISU)停賽二年。此禁賽先由CAS維持,繼由瑞士聯邦法院維持。Pechstein 向內國法院控告lSU,攻擊禁藥停賽之合法性,並請求損害賠償4百萬歐元(損失包括失去廣告收入所得之損失,訴訟費,醫院病歷及精神損害)。
結論是,CAS之判決因不合法且違反公序良俗,故不能拘束Pechstein。
想想,我國對自己本國運動員價值?
常常有人邀約運動員演講:志工免費,反正講話不用成本。
常常有人邀請運動員代言:酬勞低價(秘),反正拍照而已。
常常有人邀約運動員活動廣告:酬勞低價(秘)。反正只是出席一下。
其實,運動員生命很短暫,真別說:你看他們賺好多錢。(幸運能賺五年有)。定義上,什麼叫好多錢?台灣選手比起德國相對性較小項目(VS足球)極速溜冰差多少?
我國比其他國家運動市場及行政資源低很多,能夠站上世界舞台幾根手指算得出來,可以說是「天生奇才」靠自己💁🏻,然而,另有幾萬名運動員在運動生涯完全沒有保障,更有因一瞬間職災?(運動傷害)或者其他因素離開高肢體及心理競爭度體壇?當然,多半後續運動生涯中斷,過去所投入的運動經驗並沒有任何社會價值連續,或許幸運者教學,大多數到社會底層工作,人生重來(我許多學弟到各縣市做清潔員、收垃圾、鋪柏油還有當送餐司機、跑業務、當郵差)過著所謂夢想後的腳踏實地生活。
所以,是不是我們看到運動員高唱奪牌歌曲時,掌聲之餘,認同價值,給運動員實質鼓勵、喝采。
乾)疫情下,我自己跟同事都很難過日子了,我還想那麼多幹嘛~神經有毛病嗎?!😂😂😂
仲裁定義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月2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道歉條例草案》中的幾項條例作出解釋。條例草案第 4條有關道歉的涵義,提及道歉除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外,亦可藉行為作出,其中亦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若涵盖他人為當事人作出的道歉,屆時可能在執行法例上有一定困難,較難裁斷道歉是否真誠。我希望當局可以舉出更多例子,釐清道歉的法律定義。
政府官員回應指,應交由道歉者決定如何作出適當的道歉,希望能藉由提供一個法律配套保障當事人,鼓勵當事人作出真誠的道歉。
另外,若當局能更詳細解釋條例草案第6條指出的條例適用範圍,而不只列出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便能讓市民有一個更直觀的理解。
條例草案第8條說明當在個別適用程序中,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關的裁斷者可行使酌情權,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當局有必要解釋何謂特殊情況,什麼情況道歉內容會被當作不利道歉者的證據,否則可能會讓大眾無所適從。
政府官員認為,法官引用酌情權的機會不大,現時寫法足夠法庭作出裁決。
仲裁定義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早前,我在上次的《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已就政府禁止法律執業者作為出資第三者向當局表達我的意見。仔細研究了政府的回應後,我在昨天的會議上繼續向有關當局提出意見。
我同意政府所說律師應專注於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但重點是當事人。若法律執業者並沒有為當事人提供意見,不是以律師身份處理有關案件,按理說,他不應該被禁止為仲裁提供第三者資助。另外,修訂條例將適用於所有法律服務提供者,我認為此定義過闊,是否表示法例應適用於所有律師行職員,包括師爺和書記?
對此,有關官員表示,當局考慮可能會出現同一個出資第三者在較長時間為同一個法律服務提供者的不同案件提供服務,構成千絲萬縷的情況,容易構成很大的漏洞。
另外,我亦希望有關當局能重新檢視律師按條件收費及按判決收費的問題,現時討論還是根據十年前法改會發表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在討論新法例時還參照這些建議可能已不合時宜。政府官員認為,此事爭議較大,希望在不涉及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收費模式的情況下,先推行第三者資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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