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制
以後公開賣場上架:化妝品類ㄧ律取名暗號外號上架(熟客看圖片價錢就會知道了)
化粧品登錄制度將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我國新公布修正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而「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已於108年7月1日施行,一般化粧品自110年7月1日起,未經登錄的化粧品將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違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化粧品有哪些?
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例如:牙膏、漱口水……),用以潤澤髮膚(例如:護髮油、乳液……)、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例如:香水、香膏、爽身粉……)、修飾容貌(例如:唇膏、眼線筆、睫毛膏、粉底液……)或清潔身體(例如: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肥皂……)之製劑
何謂一般化粧品?
指不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含有特定用途化粧品列表成分之產品。
如果您屬於以下對象(具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須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產品登錄:
產品製造商 例如:國產化粧品製造商
委託製造商(品牌商) 例如:國內委託工廠製造化妝品的品牌公司委託製造商(品牌商)
進口商 例如:負責將商品輸入進國內的商貿公司
化粧品產品登錄效期及行政規費相關問題:
化粧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將自動失效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登錄資料變更或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化粧品登錄辦法資訊,可以報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相關課程」
何謂重大變更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社工日,讓我向全台灣的社工朋友說聲:「辛苦了!」
很多社工朋友們,就跟我身上穿的這件T-shirt一樣,超級操勞,累到不行。
根據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以及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的統計,目前全台灣的社工有三大「薪」酸,包括:
🎯回捐事件依然不斷,有許多進化版本,社工可能觸法。
🎯社工薪資新制亂象,中央地方不同調。執業加給拿不到。考核結果社工霧煞煞
🎯社工契約定期化,外包社工權利沒保障。
在去年年底的時候,我也曾經針對社工勞權三大陷阱開過記者會,不應該讓助人工作者,淪落到連自己都救不了自己。
低薪、工時長、情緒勞動強度高,一直都是社工流動率高居不下的主要原因,雖然行政院實施了社工新制,但是上有對策、下有對策,強迫回捐、減發應給的執業加給、變更職稱迴避社工新制等等,都顯示出這一行還有很多需要改革的地方。
而司法院在今年三月時,也發文通知所屬機關,只要是向司法院申請補助或捐助的單位,只要在三年內有違反勞動法令的情事,就不予補助;反觀全台社福機構的主管機關衛福部,到目前為止,只針對「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者」進行補助撤回,顯然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畢竟,何謂「情節重大」?欠勞工1萬元?欠勞工20萬元?欠1個勞工算嗎?還是要欠到20個勞工?
這些定義,衛福部始終沒有說清楚,而對每一個認真付出的社工來說,只要人生遇到一次,就是真真實實的傷害。
最後,千萬不要再對社工說:「#你真是有愛心」,這可是會讓他們生氣呢!因為有太多人以「愛心」為名,卻對社工進行情緒勒索;助人工作是一門專業,社工需要的是勞動尊嚴,以及合理薪資。
【延伸閱讀】
✅2021-01-09 晚晴社工順利取回被迫回捐的薪資
https://reurl.cc/0Dypel
✅2020-12-30 社工勞權三大陷阱記者會
https://reurl.cc/3NZolj
何謂重大變更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和泰定保送延保欺騙消費者,違法收走契約!】
🔥照著官方資訊,卻莫名喪失保固!
近來有民眾向嘉瑜反應,表示:買TOYOTA RAV4休旅車過了半年,里程僅三千多公里,即接到和泰來電通知回廠進行定期保養,並可參加優惠活動延保一年。車主依據TOYOTA服務手冊中所載之延保優惠活動說明條項下:「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將不適用本延長保證專案,『保證權益將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並依上開「字面意義」理解,不欲於半年回廠定保,只喪失優惠延保資格,但仍應享有「4年或120,000公里」之基本保固。
然以上主張,竟遭和泰告知:如果沒有每半年(無論里程)回廠自費更換機油,就會喪失所有基本保固,消費者無法接受上述說法,並認為簡直是以基本保固來威脅車主回廠自費定期保養並藉此圖利!
嘉瑜透過google、FB、ptt、mobile01論壇等處查找資料,發現許多車主都有類似經歷,但綜觀和泰的主張依據,邏輯上卻根本站不住腳!。
🔥服務手冊內容自相矛盾!
按和泰主張,其取消保固的論據在於:服務手冊中所載之「保證外事項」第10:「未於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回TOYOTA服務廠保養同時確認里程,『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者」,而服務手冊屬於購車契約的一部分,故其主張並無不法等語。
但經嘉瑜觀察「同屬契約內容」之準時定保送延保條項,卻又載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則上開兩條自相矛盾之條款究應如何解釋?難道都是和泰說得算?不僅如此,嘉瑜再調出2016年版服務手冊仔細對照,發現當初所謂「保證外事項」的寫法如下:「變更里程表之行駛里程數,『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
大家發現問題了嗎?原先所定之「任意變更里程表」被魔改成了「未於每半年回廠」,導致後段「『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的文義變得十分詭異,且若未於每半年回廠,但「未致」無法確定行駛里程」,又該如何解釋呢?
經嘉瑜詢問消保處上開條款矛盾之處,消保處亦表示「容有疑義」,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綜合上述,以上條款解釋當然不可能任憑和泰說了算!
🔥半年未自費更換機油,是否真影響保固?
按服務手冊最後一頁所載之保養內容:「請依照『使用手冊』資料中記載的機油、胎壓、胎紋、冷卻水、清 潔液、雨刷膠條等保養內容,勤加檢查,以防止因故障引發的事故與問題。」經嘉瑜仔細閱讀車主使用手冊中定期保養定義,其中分為「一般使用」及「嚴苛條件使用」,如為「一般使用」之情形僅需於「每一萬公里或一年內」更換機油即可,只有在「嚴苛條件使用」下始需每半年進行更換。
又何謂「嚴苛條件使用」?使用手冊說明如下:1.沒有鋪柏油的道路行駛。2.重負載車輛,使用於露營。3短途行駛且氣溫低於0度。4.長時間怠速或長距離低速行車(例如警車、計程車或挨家挨戶的送貨車)。試問台灣有多少車主平時開車會符合上開嚴苛條件使用的情形呢?
🔥廣告刻意誤導消費者,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和泰在明知上述服務手冊條款自相矛盾的情形下,卻又在「工單」、「貼紙」及「定期保養寄送信函」等文件上,不斷以廣告宣傳其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且方案內容亦均標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則上述和泰不斷宣傳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的同時,卻又在購車後半年未回廠自費定保之情形,取消車主理應享有的「4年或120,000公里」保固,嘉瑜認為顯有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無故收回契約是否作賊心虛?
民眾於購車時,業務員曾說為配合公司既定流程,契約書應交由和泰回收,並以「沒有要賣車的話就要回收」等推託之詞,使消費者同意由和泰回收契約書,然根據經濟部依循消保法第17條授權訂定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車商本不得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
上開收走契約書行為亦於民眾向消保官陳情時,遭消保官當場指證為違法行為,而和泰寧可違法也要收走契約書的動機為何?嘉瑜不禁質疑是否是作賊心虛?
🔥車商不斷推卸責任,消保處、經濟部如何保護消費者?
近年來從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5引擎漏水……到去年10月嘉瑜一直持續關注至今的TOYOTA RAV4漏水案,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在這樣接連出包的情形下,車商竟還妄想推卸自身應負之保固責任,消費者卻常常無可奈何。
嘉瑜在此呼籲消保處、經濟部針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然違法之情事者,應加強監管,不要再讓眾多車主求助無門。而在保固之外對於車主權益的保障,也期待經濟部能徹底放棄袒護車商的緩衝期,早日使檸檬車條款正式上路!
https://disp.cc/m/163-d8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