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24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D)
【分析】
本題測驗的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在實務上有無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性,答案是沒有,如以下判決所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相類於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縱認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然若非從事業務之人與有此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仍非不得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綜上,答案選(D)。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決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竄改差勤記錄算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嗎!😰feat 具公務員身分的小編
📝📝📝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
1.公務員身分。
2.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3.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於實務見解中的關鍵「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寬鬆見解:公務員從事公務時,在其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即屬之,並未限制公文書必須具備制式格式,亦不問該文書對外發生之效力範圍。(103台上3991判決)
嚴格見解:刑法上所謂之公文書,除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外,尚須有公權力之行使。(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上訴183判決;經103台上2144判決定讞)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巡佐違法搜索後,要求當事人和他猥褻、性交,法院怎麼判?】
高雄前金分駐所今年4月27日一位「5年1500支嘉獎」的巡佐帶頭帶著一群員警對賭女性報案年齡,還拍攝宛如綜藝節目的影片上傳警察群組,引發警界譁然(請見本粉專上一篇貼文:https://bit.ly/3y1sf6C )
大家笑完以後,該嚴肅的討論另一件更嚴重,也跟性(別)問題有關的事件了。
事實上,該分駐所的風紀問題最嚴重的不是這一件,而是恰好也在今年4月27日宣判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上訴字第124 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指出該分駐所的另 #一名巡佐帶同兩名員警共犯「非法搜索」,為了掩飾非法搜索的犯行,巡佐和兩名員警還共同登載並行使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除此之外,該巡佐甚至覬覦被搜索人的女友A1姿色,基於 #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 之犯意,要求A1讓他摟抱、親吻、猥褻甚至與其性交。
另外兩名共犯員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而這名巡佐因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且情節嚴重,檢方依法必須起訴。
該案審判程序:
一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75 號刑事判決)判決有罪,應執行刑8年10月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上訴字第124 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
一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75 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tEB6HX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上訴字第124 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w0pBwc
或許我們應該思考,同一間派出所,兩年間連續出現警紀問題(而共同違法搜索、公務登載不實,不只是警紀,更是犯罪問題),
都是巡佐帶著一群警員亂來,
會不會很可能不只是個人問題而已了?
高雄市警局這時該做的,何止「懲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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