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跟一個
不過我們都沒在管這個的顆顆
【 勞基法三讀了,你該怎麼看?】
在許多衝突後,勞基法的修改終於到了一個(暫時的)終點。
然而,雖然已經有很多懶人包在瘋傳,但我們仍覺得 #整理雙方立場的作品還比較少些,所以就趕緊整理了一下,希望能同時讓大家暸解不同的看法!
折騰這麼久的勞基法,到底改了什麼?到底不同立場的人,又抱持著怎樣的意見呢?
現在就跟著圖文不符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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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休息日之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 █
詳細:取消假日加班 1~4 小時算 4 小時;5~8 小時算 8 小時的規定,改為做多久就領多少。
😍 支持方:這樣老闆才會讓人去加班,不然勞工都領不到加班費。
😡 反對方:之前說要以價制量降低工時,並維持休息日的完整性,但修改後不使工時上升,也讓休息便得零碎。
█ 第三十二條:加班上限彈性化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一個月可達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內不得超過 13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支持方:可以調整加班總量,才能配合旺季,維持企業的競爭力。
😡 反對方:這樣有可能出現連續 4 個月加班 54 小時的極端狀況,更容易產生過勞。
█ 第三十二條之一:加班費可用補休抵 █
休息日或平日的加班,可以在勞工與雇主同意的狀況下,
按照工作的時間換成補休。
另外補休的期限則是勞資雙方議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才能把假換回錢。
😍 支持方:想休假的可以選擇休假;想領錢的可以拿錢,
勞資方都多了一種選擇,變的更有彈性。
😡 反對方:因勞資協議沒有作用,會變成資方省加班費的後門;
且補休時數也沒按照加班費的費率換算(如加班可休1.33小時或1.66小時),而是做一小時換一小時休息。
(加班費本身費率沒有調整)
(若補休後屆滿要換回錢,新法有規定要拿的數目要跟當初加班或休息日應得的薪資相同)
(但這邊有另一個漏洞,因為工資清冊只需保留五年;且約定的補休沒有期限,因此若約定超過五年後才補休,可能會沒有依據判斷當初的費用是多少)
(實務上休假的小時要對應到加班的哪一個小時,若休息時間沒有完全休完應該怎麼計算等,還是有蠻多地方要釐清。)
█ 第三十四條:輪班工作間隔下限彈性化 █
原法律規定為,輪班制勞工,在兩班換班時至少要間隔 11 小時(不過本規定因為行政院尚未公布,所以還沒實施);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把間隔下降為 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符合產業現狀,輪班更有彈性,增加產業競爭力。
😡 反對方:工會與勞資協議都沒有作用,反而會使很多勞工增加過勞的風險;而且輪班制常見於醫護以及運輸業等跟社會大眾的健康安全相關的行業,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全。
█ 第三十六條:例假可以挪移 █
原規定為間隔六日一定要有一天例假;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以在七天內調整例假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勞方可以放更長的假,資方也更有彈性,皆大歡喜
😡 反對方:可以第一天頭與第十四天尾休例假,造成做 12 休 2 的狀況。(加上休息日為 14 休 4)
█ 第三十八條:特休可遞延 █
原規定為特休當年沒休完就要換成錢;現在修改為可以延後一年再放假,後一年仍沒放完再換成錢。
😍 支持方:勞工可以積更多的假,放更長的假期,出國玩也比較方便,而且錢也沒少只是比較晚拿而已。
😡 反對方:遞延一年會有很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勞方真的能拿到屬於自己的錢/權利的時間晚了一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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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來說 】
😍 支持方認為勞資之間更像是一個互利的關係,有更大的彈性,能促進效率,並讓雙方都拿到自己想要的東西。
😡 反對者則覺得,因為勞檢不確實,勞資協議也沒有罰則,再加上勞資雙方的權力並不平等,所以一切的彈性都有可能變成資方利用的後門。
你又怎麼想呢?歡迎留言跟大家一起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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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https://www.mol.gov.tw/…/1070110%e6%96%b0%e8%81%9e%e7%a8%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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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成祥、志祺
設計:ZuZu
另感謝陳劼敏網友的補充!
例假日加班罰則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網友:
「台灣政府欺負台灣人,勞權保障比中國人民還不如!?」
賴清德醫師,黨意立委,蔡英文總統,
是否還在偏聽,不知道正面臨重大政治危機,
不知道如何危機處理?
不知道懸崖勒馬?
勞動部法規專家,應該也要去好好讀書!
好好去比較【中共勞動法】,
不要讓台灣人發現:
台灣政府欺負台灣人,勞權保障比中國人民還不如!
台商朋友,比綠營了解大陸勞動法,早就在搖頭,偷笑...
(內文)
「法定假日加班費:三倍
中國大陸的工時規定一樣是每日 8 小時、每週七天含加班不能超過 48 小時。加班費區分為三種,平日工作 8 小時以上的加班費是工資的 1.5 倍計算,每日最多 3 小時限制,週休二日的加班費以兩倍計算,法定例假日則是三倍計算。法定例假日是在每年年底,由國務院會頒定,例如元旦、春節、清明、國際勞動節、端午、中 秋、國慶等,只要這些大節慶上班就是三倍工資。
台灣日前討論加班費 1.33 倍、1.66 倍,不知道見到三倍工資的規定,台灣老闆們會不會嚇一跳,但這對大陸員工來說是再平常不過。
曾經看過中國政府對於法定休假日給予三倍工資的解釋是:法定休假日對勞工的休息比平時的週休更為重要,有著補休也無法彌補的重要性。」
https://buzzorange.com/2016/08/23/china-treat-labors-better/
*【中華人民共合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37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0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41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45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罰則,在90條。
中共勞動法第90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例假日加班罰則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爆卦] 北市勞工局又造反拉!質疑勞資會議無罰則 http://disp.cc/b/163-al1T
#勞動臺北:『「勞資會議」監督無罰則、形式大於實質』『此次修法,對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降低輪班間連續休息時間及例假日調整等,如僅能以此為機制,應再思考以下問題:
1. 是否賦予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有「準工會幹部」之身份保護。
2. 應規定勞資會議同意決議之效期,且未舉辦勞資會議應有罰則。
3. 有關涉及個別勞工之勞動條件變更,除採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個別勞工應有否決之權利,可如現行企業實施「無薪假」(參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或徵求加班時,個別勞工仍保有是否同意之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