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立跟騷法
#保護被害人
今天看到這則報導,很為當事女生擔憂。因為,大家認為沒甚麼的 #盯梢 #站在那裏一直看著你,對當事女生來講都是莫大的焦慮,甚至恐慌。
我也聽過其他陳情的當事人跟我說,他們為了躲掉被跟蹤,只能轉學或者離職。因為依據目前法律,如果對方沒有動手動腳,沒有具體方法可以實質制止跟蹤的情形。
這是為什麼我持續要求警政署盡快將跟騷法版本送入立院,並且不能侷限只處理與性平三法相關的跟蹤騷擾。
以本案相對人的跟蹤騷擾行徑來看,是無法使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因為這樣的行徑普遍不被認為是《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這也就代表內政部目前提出來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無法適用這類情況,無法幫助到現實生活中正在發生的困境。
我與團隊正針對我們的 #跟騷法 立法版本做最後的文字確認。
不論是「持續性監視行蹤」、「盯梢工作場所」、「接收到應離去要求後仍持續不願離去」還是「反覆做出辱罵或其他騷擾言行」,這些都已明確成立我草案中的跟蹤騷擾行為,受害者可對此申請即時性的保護。
依據我所提的草案,受害的櫃姐可直接向警察報案,對於這種 #現行的犯罪嫌疑人,警察不僅可以 #立即依法制止犯罪行為、清查嫌疑人的身分,同時還可 #即時核發警告令,要求嫌疑人不可再有跟蹤騷擾行為。
為了給受害者更完整的保護,面對這種持續且對身心帶來極大壓力的跟蹤騷擾行為,我的草案設計提供當事人同步向法院申請更高保護效力的 #防制令(類似於家暴的保護令)。且在防制令核發前,警察可直接在被害人 #住居所進行守護、查訪並告誡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讓後續發生憾事的機率降到最低。
因為我們都很清楚,部分跟蹤騷擾行為最後可能演變為相當嚴重的傷害,就如這位櫃姐所擔憂恐懼的。
除了最核心的 #人身安全保護及庇護外,我的草案也將視受害者的需求,提供必要的醫療諮商、社工輔導諮詢等協助。
針對犯行的相對人,亦可視個案情況,透過必要的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性別平等教育等方式,根本性地協助相對人體認到跟蹤騷擾帶來的傷害,未來不要再做出類似行徑。
跟蹤騷擾不是一件 #沒甚麼 的小事,對於每一位被跟騷的當事人而言,恐慌與擔憂如影隨形,活在不知道會發生甚麼事的恐懼中。
我們應該立刻提出具體作法,不要等到憾事發生!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保護令核發機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過去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概念,不論家醜或是家庭內紛爭(甚至暴力)往往都不為外人道,以至於身處家中的被害人孤立無援,造成很多憾事。
但現在我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今天吉律想跟大家談保護令的事情,給吉友記在心裡,當作保命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當有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概念很廣,舉凡騷擾、控制與脅迫,都算是家庭暴力,而且不限肉體暴力,精神上的暴力也算。
至於【誰對誰】施暴算家庭暴力呢?
除了 #親人、#配偶 與 #同居人 的暴力,在105年以後,為了因應各種恐怖情人的出現,就算你跟 #情人 沒有同居關係,你受到騷擾、暴力對待也可以聲請!
🎸誰可以聲請?
除了被害人以外,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未成年)、三親等內的親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所以如果你的近親遭家暴,卻不敢開口,你也可以幫忙聲請。
如果有去報案,檢警或是社工其實也有權去聲請,可以請他們幫忙。
而聲請的法院,向你住所地或暴力事件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或少年與家事法院)都行。
🎸怎麼聲請?
情況危急時,你應該趕緊報案,由檢、警、社工替你聲請【緊急保護令】,這種保護令不用先遞書面資料,而且在法院受理後4小時內就會核發(不一定會開庭)。
至於一般情況(你深思熟慮後決定聲請的【通常保護令】),則是需要準備書面資料,向法院遞狀,建議你先把證據、相關資料準備好,也整理一下你的背景事實,之後開庭審理好取信於法院,也加速保護令的審理核發。
🎸保護令會怎麼保護我?
保護令可以辦到的事很多。例如,禁止加害人「騷擾、跟蹤、通信;禁止加害人「接近特定場所」一定距離(如工作場所、住家、學校)。
另外,鑒於被家暴的人可能處於經濟弱勢,法官在保護令內,也可以要求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還可以禁止加害人去處分住所(不動產),讓你不用怕寄人籬下任人宰割,甚至還可以叫加害人交出汽機車或其他生活必需品,讓被害人不會因為聲請保護令,而被加害人施以「經濟上制裁」。
更嚴重的,法官還可以定奪子女的教養權、會面交往,讓加害人與子女保持一定距離。
🎸保護令可以持續多久?
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是2年以下,期滿前可聲請延長。
至於緊急保護令,則是看法院之後審理的結果,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改成通常保護令,就會改依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如果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那麼緊急保護令就會在審理結果出爐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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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很難處理,在旁人看起來輕而易舉(「他對你這麼差你為什麼不聲請?」),局內人其實百感糾葛,有時不是不想,而是捨不得。
但吉律想告訴大家,保護令絕對是一種選擇,不論是一時的安全還是長久的安穩,對自己好一點。
但保護令也只是權宜之計,接下來要不要選擇離婚?(如果有結婚的話)
如果已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走判決離婚的一途成功機率不小,但這不是條輕鬆的路,種種都需要好好考慮,好好思量。
總之,不懂法律沒關係,你還有吉律
保護令核發機率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剛開始處理離婚的時候,算是整個階段的陣痛期,猜疑、不信任、防備隨之而生,最棘手的就是小孩子的問題,即使有善意父母原則(妨礙對方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會不利於監護權的判定),偏偏就還是有先搶先贏的暗黑版不成文守則,很多原來在照顧小孩的媽媽常常小孩無預警被抱走,對方就不肯再歸還,頂多施捨似的讓你看幾眼。
因此常常在辦理訴請離婚的初期,我們事務所的律師都會建議某些當事人要不要一併聲請暫時處分,讓法官裁定小孩暫時的照顧方式。對小孩被搶走的一方而言,最起碼法官都會讓你帶回來過夜,運氣好一點的,還可以多分幾天,對於怕小孩被搶走的人,為了避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跟擔心對方先搶先贏的招數中權衡,也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定好小孩暫時的照顧方式,一方面通常雙方都會看法官面子,畢竟最後判的是法官,一方面也有個遵循的原則,到底讓對方看幾天算是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也有個標準,通常暫時處分下來後.『正常人』都會遵守,不至於落得大半年都看不到小孩的窘境。
不過暫時處分要已有監護權訴訟為前提,畢竟他是為了處理裁定確定前的尷尬階段而存在,而且必須要有『急迫性』,所以很常見的暫時處分還包括了限制對方把小孩帶出境,通常是發生在有外籍配偶狀況,避免外籍配偶帶小孩一去不回。通常一通過,法院就會通知海關,速度算蠻快的。
至於很多迷迷糊糊的在暫時處分聲請「暫時監護」(甚至有用保護令聲請暫時監護的),其實都很難通過,畢竟監護權本身就是本訴的重點,不太可能倒果為因,在沒有急迫性之下通過暫時監護。
其他像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雖然有明文同樣是需要急迫性,不要以為法律有規定就可以來個全餐通通都聲請。
還有這批亦然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
之期間。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
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不管如何,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照顧及探視方式),目前還是通過的機率比較高的一項暫時處分,雖然頻率不見得盡如人意,起碼,還看得到小孩。
當然,那種把小孩藏起來的行為我們也是看到不要看了,三不五時手上的案件也都會有,還有那種以前連尿布都沒包過一次的對造硬要說他是原照顧者,(畢竟夫妻住在一起關上門的事各說各話)。
只能說平常多拍點照顧小孩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嗎?
或是來個包尿布、餵奶大考驗,看看誰的勝點多?
總之感情一旦決絕,任何風吹草動都可以多做聯想,何其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