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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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南市場爆出累積確診22例,分別於5/25有3人確診,5/31有2人、6/6日1人、6/8日1人、6/10日1人、6/12日1人、6/11日1人、6/12日1人、6/13日3人、6/14日2人、6/18日3人、6/20日2人、6/21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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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南市場是萬華的大型市場,或者說,是北台灣最大的家禽零批場,只要是萬華人,沒人不知道這個地方,無論是做生意的還是一般家庭,都來過這裡買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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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驚訝的是,當萬華人陷入一片恐慌之際,PTT柯糞的反應是,「累積確診」不對,怎麼可以把5/25日算到今天上,這是在製造恐慌,實在讓人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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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柯糞們是把過往以來至今累計的確診數,全都算在5/25日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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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曾說過,確診數要看趨勢,5/25日不過3人確診,從6月到現在,累積的21人數字,幾乎每天都在發生,直到前天,都還有人確診,pcr是有延遲的,這些數字,都還在通報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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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什麼「拿過去的數字算在今天的帳上」,而是「今天的數字跟過去一直有關連,不曾停止」,同一個地方,一直不斷出現確診數,就代表那個地方仍然有隱藏的傳播鏈,只是還沒被發現,尚未大爆發而已,神父希望,柯糞不要跟柯文哲一樣,士林長照了48確診3死,他才學到了一課,恩,原來武漢肺炎是有潛伏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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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別忘了,北市府只有在6月9日、11日、18日三度出動快篩隊到環南市場快篩,共篩780人,有2人確診,但快篩率僅占攤商工作人數2800人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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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南市場和北農有密切往來,原本排6梯次篩檢,剩3次,後面梯次的攤商篩不到,自治會長要求全都篩,市政府竟回「要支援打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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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攤商排了3次隊,才找到自己的名字,市場處的回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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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篩不是每個人都有,是攤位抽幾位出來做快篩,沒有你的名字,就自己去外面做快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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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萬華環南市場的確診趨勢,就是一直都有人確診,內部有許多隱藏感染源,and,柯文哲所謂以打游擊戰的方式,殲滅感染源,原來就是打到一半,跑掉,然後當作這地方沒事,他已經做完該做的事了,感染源被殲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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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6/19日,柯市府關掉了剝皮寮快篩站,黃珊珊稱「萬華已不算是熱區」、「剝皮寮將設置這段抗疫過程紀錄,讓民眾知道萬華非常努力地在這場戰役中讓疫情降下來,功不可沒!」北市府則說,「在北市不斷努力下,萬華的盛行率已經明顯下降,證明當時的決策相當正確而及時.」柯文哲親赴現場,致贈醫院和醫護感謝狀,然而,後頭斗大的紅布卻相當刺眼,「謝謝柯市長、黃副市長,剝皮寮快篩站功成身退.」不知道是要謝謝醫護,還是謝謝他們自己,彷彿萬華的疫情已經終止,防疫馬到成功,一切歌舞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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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同一時間,環南市場仍然出現確診,北農的群聚正在發生,然後是士林長照機構,差不多就是烈火正在熊熊燃燒時,一群人卻聚在外頭開營火晚會,他們高聲慶祝,屋內的火災已經平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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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令人想起中共的防疫模式,疫情蔓延之時,馬照跑,舞照跳,當確診數不斷攀升,卻稱疫情「可防可控」,要人民「相信政府相信黨」,然後開始「武漢加油」,各種「抗疫英雄」出現,最後,直到現在,中國面對各國的質疑,居然大喊「武漢團隊應該得諾貝爾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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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看似在激勵武漢人,同理武漢人,實際上,是在遮掩真相,逃避自己的責任,要武漢的人們擱置懷疑,相信疫情已經結束了,問題已經解決了,不准抱怨,不要有聲音,於是武漢人的痛苦和懷疑,全都隱沒在一群正能量的打氣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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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打,越洩氣,越加油,越鬱悶,當所有人堅信問題已經不再發生,真正受苦的人,卻無法發出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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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神父說,萬華人,不要窮到只剩下打氣加油的聲音,不要冤枉到被各種滿溢的糖蜜,堵塞自己的嘴,那不是歌頌,是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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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疫苗,是安慰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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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自己的安危,和政客的利益掛在一起,任由他們代替你說話,任由他們來詮釋你自己,儘管那可能是好聽的,看起來和你站在一起,為你打抱不平,事實上,是為了掩飾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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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種話語,都有兩種意涵,而那背後,往往都別有深意,說著「功成身退」,其實是「功在他,資源可以撤了」,當剝皮寮撤的當下,前幾天無論在環南,還是北農,篩不到的都會叫你自己去篩,你自己去篩,去哪篩呢?去剝皮寮,然後就關門了,這顯然是第二十二條軍規,全世界沒有快篩站是只做36天就「功德圓滿」,沒有一個確診數破千的區域是36天後「不再是熱區」,沒有病毒還在潛伏的時候,疫情還沒穩定的時候,就說要撤走,因為「附近商家和居民認為生意受影響,連署希望遷走快篩站.」然後市府「從善如流」,這些打蛇隨棍上,就是欺民眾不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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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篩站,就是疫情嚴重之處的眼睛,因為快篩的邏輯,就是在風險處高的地方,才準確,才能避免偽陰偽陽的問題,就算疫情緩和了一些,這個眼睛仍然必須監看著,避免再度爆發,如果為了附近人的生意,觀感,就可以當作撤掉的理由,這就好像生病的人撤掉了自己的眼睛,以為看不到,就沒有事了,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犧牲整個萬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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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趣的是,剝皮寮將轉型為疫苗注射站,這是令「撤站」難以反駁的,環南市場快篩篩不到,也是因為「要支援打疫苗」,你不但不能反對,還得點頭贊同,因為打疫苗是好事阿,但是快篩還是要做啊,用好事來掩蓋壞事,一向都是柯市府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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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才知道,為什麼柯文哲整天嚷嚷著要疫苗了,因為打疫苗這件事,是最沒有成本的防疫方法,什麼都沒做,就喊著「打疫苗」,好像已經做了什麼一樣,不斷的要疫苗、索取疫苗,還可以掩蓋自己製造的問題,就連北農和市場處,別人問他,有做什麼防疫措施?呃,有阿,我有爭取疫苗,出一張嘴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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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賊頭賊腦式的防疫,上行下效,當柯文哲終於說出了新戰術,「北農爆發群聚確診,4000人若要每週快篩可能太慢,因此全部抓去打疫苗」,稱這是「暴力處理」北市爆發士林長照機構群聚,接下來的戰略,就是「將太難處理的就先打疫苗」,把疫苗當成治療劑,這就像內射了以後才開始戴保險套一樣,疫苗產生保護力是在兩周後,就算打了再多人,也沒辦法遏止當下的傳播鏈和已經得病的感染者,當這個戰術動到了遊民身上,遊民也要優先打,就可以知道,這不是在打疫苗,而是在打麻醉劑,柯文哲施打在眾家媒體和市民腦中,產生了「阿北很會做事」的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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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疫苗,是不能阻止當下正在傳播的病毒,只有快篩、疫調、匡列、隔離,才能阻止傳播鏈,在北農事件爆發前幾周,中央曾經要求北市府在北農設置快篩站,柯文哲的理由是「剝皮寮快篩站就在北農旁邊,所以才不設.」他說,自己是醫學專業人士,行不行他很清楚,旁邊就有快篩站,直接帶去剝皮寮做就好,沒有必要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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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身就是在吐痰,又是一個瞞天大謊,剝皮寮和北農,一個在北,一個在南,相隔將近3公里,走路要半小時以上,而你自己就說北農的人來自全台各地,請問不設快篩,走路到剝皮寮,是要給鬼篩嗎?關了以後,出事又把剝皮寮團隊調到北農去,這不是在自打臉嗎?有何專業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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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模式的防疫,並不適用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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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中共模式,第一,就是口號式的防疫,無論是什麼冷區殲滅戰,熱區圍堵戰,同心圓掃描,精準疫調追殺,再給我一個月的時間台北做得到清零,這些都是在務虛,而不是務實,當市場處或北農,都開始柯文哲化了,別人問他做了什麼,他們說,我有畫同心圓阿,這就跟當初美中台三角型差不多,都是在麻痺大眾,我都處理好了,這裡已經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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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放任著疫病不斷蔓延,傷口不停潰爛,問題不停惡化,人們卻當作沒這回事,因為他說,他已經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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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一位s小姐接受政論節目的訪談,她說,她媽媽在北農工作,是個派遣工,然後,突然有天,她周遭的正式員工突然都不上班了,她以為是請假,於是她向往常一樣繼續包著蔬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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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問s小姐,沒有人告訴她,那些人都已經確診了嗎?s小姐氣憤的說,沒有,都沒有人說,她媽媽就繼續包著蔬菜,直到有天,發燒了,她覺得很不舒服,但是包裝很大量,需要有人做,她休息一天後,又回去工作,後來真的不行了,就躺在家休息,直到她的父親有天跌倒,送到醫院,然後,父親和母親都確診了,包括她的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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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越說越氣憤,直到主持人問,她的爸媽現在怎麼樣了,她的聲音才垮了下來,說,爸爸已經過世了,十天後就過世了,然後24小時就火化掉,也見不到最後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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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聲音很令人動容,那是從最堅強到最脆弱的那一瞬間,她說,這個病毒是專門欺負老人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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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媽媽同事確診,她並沒有被告知,等到染疫後,也沒有人來做疫調,公司也沒有一通電話過來,彷彿她媽媽不存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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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無言以對的是,她媽媽的其他同事打電話過來,說端午節可以過來拿粽子,他們才知道,原來她媽媽確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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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問公司現在怎麼樣?她的同事回答,沒有什麼事發生,就像以前一樣營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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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一個巨大而無視生命的機器一般,當有人捲入齒輪縫中,它看見了,無語,然後繼續轉動,發出嘎茲嘎茲的聲響,彷彿只是捲落了一小片鐵屑一樣,這一個被包裝得好好的芭樂,這一個,被隱藏得很好的,負責供應大台北蔬果的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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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人,這就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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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情況,亦發生在台北各處,環南市場有攤商的女兒確診,父母照常去擺攤,市府沒有匡列,沒有篩檢,所幸自治會主動請他篩檢,然後他們自己消毒三天-這跟市場處說的每天都有消毒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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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發生在6月20日的通報,抓接觸者、篩檢、消毒,全都是民眾自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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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長照機構,6月8日出現確診者即通報,9日機構自費快篩,篩出一位確診者,衛生局僅在電話一端遙控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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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出現第三位,14日發現事態嚴重,開始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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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是,台北市知情後卻不做疫調、隔離、全院快篩,只有要求落實分艙分流、加強清消,事後卻指控機構隱匿,稱該機構並沒有通報、清空住民和清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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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好像把自己應該做的事,直接轉嫁到對方身上,這令人想到台北市政府之前發新聞稿直接指控萬華基層醫院卸責一樣荒謬,這幾乎成為了他們的sop,惡人先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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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似乎也根本忽略了他們的指令不可行,一個機構根本沒有辦法也沒有能力獨自處理一個群聚的疫情,他們好像在幻想,「恩,什麼都不做,他們自己就會變好」,他們只要像個客人一樣,在旁邊點餐提出需求就好了,分艙分流,長照機構沒有空間,分人照顧,沒有人手,接觸者需隔離,恩,去哪隔離?這些躺在病床上沒有自理能力的人誰管?這應該是公家機關要介入的事情,卻沒有積極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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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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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甚至有要求長者們自己去快篩站,但長者都插管了,根本無法去快篩站,我們已經等了好多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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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所有住民的肺,像花火一樣,被點燃,噴發,喘息,咳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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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慘的還在後頭,副市長黃姍姍居然說,「北市衛生局全面接管未耽誤任何時間,全程都有向家屬說明,開說明會,無人有任何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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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出面痛斥,黃珊珊說謊,根本沒有說明會,他們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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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不能靠精神勝利法,烙的狠話一次比一次還狠,想的方法如此天馬行空,應該腳踏實地去做的,卻不必去做,柯文哲口中的每一次殲滅、殲滅、再殲滅,由副市長複頌,殲滅不了病毒,卻殲滅不少台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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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也不是靠自我安慰,我常說,這社會氛圍有點奇怪,不是極度悲觀,就是極度樂觀,極度悲觀以後轉變成極度樂觀,這是不正常的,引用一個瘋子當作是哲學家的話語,絲毫不查的媒體,傳遞自身自私的渴望,前幾天,還看到各大新聞台引用柯文哲的話語,說可以解封了,這是一種依據,市長說他會清零,可以開放電影院和美術館,呃,市長說,台北清零沒問題,麻煩的是同島一命,病毒會從外縣市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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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這媒體再怎麼不正常,或想解封想瘋狂了,或是缺乏編輯台,也不用如此,諸如此類的同心圓(其實是匡列)、冷區殲滅戰(其實是疫調),熱區圍堵戰(其實是篩檢),真的不用如此不學無術,不斷地放送這些柯學名詞來說得煞有介事,愚弄大眾,做為媒體,作為市長,請試著說人話,人民聽得懂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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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中國的防疫模式,就是剝奪你的認知,試圖掩蓋真相,使異議者、吹哨者禁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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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說,他對「北農群聚」這個用法有意見,他說,北農是陸陸續續感染的,不是群聚,北農組成不僅是萬華人,還有北北基,外縣市的人,不一定是在北農感染的,不要說北農群聚感染,沒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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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不能說,群聚是群聚,取而代之的,就更多群聚,士林長照群聚,北藝工程群聚,環南市場群聚,群聚的概念被脅持了,群聚並不存在,如此一來,就是把群聚當日常,人們習慣各種各式各樣的群聚,就像看到小貓在街頭巷弄裡展開貓的聚會,小鳥聚在一起歌唱,那不是群聚,是美妙的交響樂,是城市的共鳴,關於病毒的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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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不能說,萬華是破口,很快的,整個台北都成為了破口-很不可思議的,北農、環南市場,都在萬華裡,當市長說著萬華不是破口,副市長要求別人道歉-破口消失了嗎?沒有,一個接著一個冒出來,為何?人們被鼓動否認事實,當作一種同情和維護,事實上,是被蓋布袋,在裡頭被悶殺,你要求他們做一點,恩,基本的事,他卻詫異地回答,我已經幫你制裁了污辱你的人了阿?當人們提出一點質疑和真相,他們說,你在污辱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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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各種群聚爆發的現在,一隻柯糞在市長臉書留言「謝謝阿北沒有拋棄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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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比悲傷還悲傷的故事,你的萬華不是你的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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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不能說,「我講一個比較慚愧的,其實全國20幾個縣市民眾,現在是一起陪雙北在坐牢.」這位市長便開始指控,病毒都是外縣市帶進來的,北農的確診者都是在外縣市感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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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北農被圍堵起來,變成不能碰觸也不能介入,不能評論也不能被認知,一種難以言喻的地帶,裡面的人惶惶不安,外面的人罵聲連連,但是那個地帶是模糊的,我們不能定義,也不能清楚裡頭發生什麼事情,因為,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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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在圍堵疫情,是在圍堵其他人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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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人需要的,不是在安危傾頹之間,強迫你堅強;不是在虛弱的時候,讚嘆你功不可沒;不是在你不安之時,欺騙你一切歲月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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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人需要的是,不要失去自己的感知,讓自己的危機意識被麻痺,不要讓真實隨著虛偽一同腐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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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偽善和同情與同仇敵愾,來掩飾一群人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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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之中,要避免的,是公正世界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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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對我是公平的,壞事不會發生在我身上,若是別人發生了壞事,一定是他自己做了不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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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段,會造就檢討被害者,前段,「別人的不幸不會發生在我身上」,則會造就一股莫名的自信,越到了危險的地方,越想像自己是安全的,屬於一種「擱置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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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成就這種「公平」,開始對每件事展開極度樂觀的想法,於是明明處於險境之中,卻還要完成一種「我執」,做跟平常一樣的事,或者是,去做你平常根本就不會去做的事,讓自己處於風險之中,也正因為完成了這種執念,每一個僥倖的心態,都成為了對自己的公正世界感到祥和的平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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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危險,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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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過每一個危險,讓自己更加危險,更感到安全,這是在測試這個世界,屬於一種極度的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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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樂觀的假定,別人總是安全的,他們有能力,可以維護自己的安全,而這份假定,並非出自於同理,而是來至於自私,對方的安全建立在必須使我優先安全的想像上,換句話說,對方是為了我們而存在的,我們主動消除了對方真正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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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報紙上的市場爆發了感染,儘管你很常去,我們會在看到當下篤定的說,「不對,我一定是安全的.」因為我去的地方是他邊緣的角落,儘管爆發感染,我去的地方,也一定是幸運的不帶有病毒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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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我們會簡單的去否定感染,想像那並不是真的感染,事情並沒有那麼嚴重,接著,我們會去否定別人去辨識他,當有人指出感染源,我們會抓著對方的手說「不對,那個地方並沒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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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公正世界觀偏誤,放在個人身上,是可以理解的,放在牽涉他人福祉的公職身上,是不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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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士林長照,對方通報了,但我想,「事情一定沒有那麼嚴重」,其實是「它必須不嚴重」,這是為了我自身的幻想,我堅信機構會處理的很好,他們會自己分流,分艙,他們會自己隔離,他們會自己篩檢,他們要自己出錢做pcr,這對應的是一種幻想,「那個地方不會有病毒,不會爆發感染」,當這個幻想破滅後,對方根本沒有能力自己處理好自己,我們就會轉而破口大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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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農的事件,剛開始確診18名員工,北農說當中有所謂的「人力公司派遣員工」,不能算是台北農產的員工,他的視野,基本上就把某些人排擠出去,沒有真正的蘇格蘭人,萬一他染疫,他就不是蘇格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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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柯文哲將北農確診者,區分為台北/基隆/新北是一樣的,他說目前為止確診的人台北市占不到一半,新北市、基隆市的一大堆;他說,疫調時他發現跨縣市疫調是一個問題,因為感染者戶籍不在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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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得出的結論是,「因為人員感染後來到北農上班,可是其戶籍不在台北,所以在疫調時,他們發現這種跨縣市的疫調,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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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的疫調只侷限在台北,剩下的,就不關他的事,是他們自己的事,他從頭到尾,都不認為北農有爆發群聚-至於散出去會怎麼樣呢?假定他們都是安全的,他們會自己保護自己,或者不會那麼嚴重,這就是「壞事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採取的抉擇,當其他地方縣市拼命匡列自身和北農蔬果市場相關的對象,他卻當作這些人都不存在一樣,不屬於這裡,明明用常理來看,「擴散全台」這個更大的風險,無視,以至於產生跟正常情況完全不符合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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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南市場也是相同的,只篩檢了3分之一的人,剩下的人呢?他們也是攤商,他們也繼續在市場,然後,仍然不斷持續出現確診,但這不重要了,我假定了「這樣就安全了」,「他們必須是安全的」,於是問題持續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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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風險存在一定的範疇,人們會正視他,測量他,並試圖解決,但當風險超過了一定的範疇,人們自然而然產生了防衛機制卻是,恩,那不會發生,我認定他是安全的,我假裝他是不用理會的,因為「去想會變得很麻煩」,「事情會變得很嚴重」,於是,採取的不是面對,而是逃避,不是行動,是停止行動,這是為了「繞過危險趨近於危險」,產生的,不理性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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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問題放著,自然會消失,隨著時間過去,就會被遺忘,直到災禍發生,徵兆開始出現,這樣不理性的思維,採取的是否定事實,或者是,責怪所有企圖破壞這個和諧想像的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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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指著每個破口,覆蓋以安全,我們下意識地認為,他會自然而然的轉變成安全,但是現實往往並非如此,問題放著不管,只會越來越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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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為什麼當危機尚未解除,卻想像危機不會發生,一切都很安全,沒有什麼,是比這更危險的一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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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座認知的棺材,而台北市長將他抬進了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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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建議,中央指揮中心,趕緊介入台北,等到棺材板打開,那就來不及了,我說的白話點,請陳時中取代柯文哲指揮台北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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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不只是台北人的願望,也是台北衛生局、疾管科,殷切的盼望,每個人心中都有顆大石,儘管不能說,但心理都知道答案是什麼,他們士氣嚴重低落,他們舉步維艱,他們害怕被市長臭罵,恐懼的心已經蒙蔽了他們的雙眼,綁縛了他們的行動,他們僅學著自保,回溯到避罰服從取向的嬰兒,這讓他們不敢也不願去看那些危險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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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是在和時間作戰,每一分每一秒,病毒都在蠢蠢欲動,稍一不慎,就是歷史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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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的市長,似乎回到了原點,依舊還在嘗試錯誤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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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的學習和實驗背後,都是試圖呼吸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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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指揮中心介入台北的防疫工作,唯有如此,防疫工作才能重新啟動,萬華,台北,台灣,乃至於台北市長,才能獲得救贖,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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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神父的菸 祈禱曙光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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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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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將破產?會怎麼改制?】
🎸勞保、勞退不一樣!
首先要先分清楚,目前有破產可能的是「勞保」而不是勞退。
勞保的全名叫做「勞工保險」,由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的保費,也就是平常大家薪資繳的「勞保費」,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勞保中的「老年給付」勞工保險除了老年給付,還有提供傷病給付、職災給付等請領類別。
勞退的全名則是叫做「勞工退休金」,則是由雇主全額負擔,每月提撥至少薪資的6%進入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個人專戶,換工作也不影響;而勞工本身也可以另外選擇自己提繳最多6%。由於是個人專戶,基本上不會有破產的問題。
而勞保、勞退這兩者請領的資格與門檻有些許不同,但都是為了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勞保是第一層社會安全的制度,而第二層保障則是勞工退休金制度。
🎸為什麼勞保會快破產?
勞保近年來都處於「入不敷出」的狀態,勞保預估在六年後破產,原因在於勞保最大宗的支出─老年給付。
不同於勞工退休金是個人專戶,在勞保的老年給付運作下,現在正在工作的勞工繳納保費,同時會有過往繳交保費、現在達退休資格的勞工來領取老年給付。領取方式有分成一次提領跟按月提領,若選擇按月提領,可以活到老、領到老,可想而知這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支出。
以去年為例,勞保的收入為4,008億,支出為4,226億,其中老年給付的支出就占了3,731億,而勞保也處於連續三年虧損的狀態。
🎸將來會怎麼改革?
要改善虧損狀態有幾個可能的方向,譬如提高勞保保費、降低所得替代率、延後退休年限等等。
然而,若單純提高保費,變相由現在青壯年勞工負擔較高的費用,使現在老年退休的勞工能夠領取老年給付,這對現在的年輕人來說並不公平,也可能會造成世代間的矛盾。因此,勞動部雖然尚未有明確的定論,但專家學者的共識傾向以「將低所得替代率」為大方向,並輔以拉長平均投保薪資的計算期間、政府每年增加撥補金額,以舒緩目前最大宗支出(老年給付)的財務壓力。
這個概念白話來說,是為了要讓每個人都可以領,所以領得比之前少一些,承受一點不利益,來避免破產後導致大家都領不到、白繳費的情形。雖然具體的改革方案與配套,還須待勞動部提出,但可以確定的是勞保的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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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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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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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https://ppt.cc/3O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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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據官方統計資料,2012年保險申訴案件中[人壽保險公司]
(1)理賠爭議方面:前五名(共21項)
事故發生原因認定(10.10%)
理賠金額認定(10.01%)
承保範圍(9.7%)
必要性醫療(9.30%)
除外責任(8.73%)
(2)非理賠爭議面:前五名(共21項)
業務招攬(35.44%)
停效復效( 8.81%)
未遵循服務範圍(5.99%)
契約變更( 4.68%)
解約爭議( 5.60%)
出處:https://ppt.cc/t2Hq
金融消費爭議中,以保險糾紛排名第一,可見保險銷售前後存在
相當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俗話說「預防重於治療」,有鑑於此,為了避免投保事後糾紛不
斷,於投保前正確認知保險契約原則與所涉法律關係有其必要,
期透過平時了解相關法律,有助於避免事後之紛爭,在此簡單整
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正。
(會視需要不定期新增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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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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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60.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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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Re: [資訊] 白話法律與保險話術陷阱
時間: Thu May 30 20:28:47 2013
: 引言
: ※據官方統計資料,2012年保險申訴案件中[人壽保險公司]
: (1)理賠爭議方面:前五名(共21項)
: 事故發生原因認定(10.10%)
: 理賠金額認定(10.01%)
: 承保範圍(9.7%)
: 必要性醫療(9.30%)
: 除外責任(8.73%)
: (2)非理賠爭議面:前五名(共21項)
: 業務招攬(35.44%)
: 停效復效( 8.81%)
: 未遵循服務範圍(5.99%)
: 契約變更( 4.68%)
: 解約爭議( 5.60%)
新增修改資料 https://ppt.cc/3OEd
新增主題:【檢視保險契約法條避開糾紛方法】
想法:條款法律條文對一般人閱讀來說恐有障礙,盡量挑法院
與申訴會碰到的糾紛條文,期有助於非從業人員(即一般
消費者),免除後續之認知錯誤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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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發展中心下載PDF檔(條款)檢視
https://insprod.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query.asp
一、1年期意外險、醫療險[一年期、定期○○保險]等(產險皆無保證續保)
(1)保證續保 [注意法條用語]
(2)續保年限 [另注意續保年齡至○○歲](續保年齡愈高愈好)
§ 條款關鍵字→續保、續約
◎條款對照範例
範例一
保險期間屆滿滿,要保人得依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式或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範例二
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均未以書面作不續
保的通知,且要保人按第五條之約定繳交保險費時,則本契約視為
續保。
範例三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
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約
,使其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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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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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7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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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Re: [資訊] 白話法律與保險話術陷阱
時間: Fri May 31 11:44:07 2013
※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 ------------------------
: ●保險發展中心下載PDF檔(條款)檢視
: https://insprod.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query.asp
: 一、1年期意外險、醫療險[一年期、定期○○保險]等(產險皆無保證續保)
: (1)保證續保 [注意法條用語]
: (2)續保年限 [另注意續保年齡至○○歲](續保年齡愈高愈好)
: § 條款關鍵字→續保、續約
感謝鄉民來信告知目前有全文檢索功能,檢索會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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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查詢】(保險發展中心頁面)
步驟一:或者可直接按鈕進入全文檢索功能
https://ppt.cc/-J~F
步驟二:直接輸入關鍵字查詢
假設輸入:「不得拒絕續」
如圖:https://ppt.cc/DQvX
成果:https://ppt.cc/So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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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7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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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Re: [資訊] 白話法律與保險話術陷阱
時間: Wed Jun 5 12:14:53 2013
※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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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術理賠範圍(醫療、手術與防癌險,內含[手術保險]認定之糾紛)
(1)同一保單年度內同一部位僅限○次 [無限制較佳]
(2)不負賠償之責任: [除外責任認知與限制愈少愈好]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
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
●支付標準壓縮檔健保局連結頁:https://ppt.cc/jKYp
§ 條款關鍵字→手術位置、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支付標準
--------------------------------------------------------
◎條款對照範例
範例一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
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附表二所列之手術項目時
,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之
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
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範例二
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
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
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
上之手術(含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
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
(3)「未列舉」於手術附表,理賠協議文字敘述
A.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 [未說明協議比照之標的為何]
B.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 [程度相當意旨?]
C.協議比照「健保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 [採健保對照比較]
§條款關鍵字→協議、不在附表
◎條款對照範例
範例一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
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二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
、穿刺、縫合及處置、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
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範例二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一「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倍
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
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範例三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二中所載項目且非屬本附表除外
責任範圍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範例四(條款內文為上述"範例二",另附註敘述於手術附表之末)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若不在上列所載之項目內時,本公司
將比照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84 年3 月版)所列手術項目
支付點數換算手術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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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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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121.149.20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219.121.149.20 (06/05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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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Re: [資訊] 白話法律與保險話術陷阱
時間: Thu Jun 20 10:40:23 2013
※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 二、手術理賠範圍(醫療、手術與防癌險,內含[手術保險]認定之糾紛)
: (1)同一保單年度內同一部位僅限○次 [無限制較佳]
: (2)不負賠償之責任: [除外責任認知與限制愈少愈好]
: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
: 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 ========================================================
: ●支付標準壓縮檔健保局連結頁:https://ppt.cc/jKYp
: § 條款關鍵字→手術位置、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支付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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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癌症險
(1)安寧病房直接除外不理賠,未來只能申訴或上法院爭取
A.直接列為除外不理賠項目 [建議避開此除外條款]
B.條款未寫到「安寧病房」字眼 [有爭取空間]
C.安寧病房也列入理賠 [有些以批註條款呈現]
§條款關鍵字→ 安寧病房
========================================================
參閱:https://ppt.cc/QUel
--------------------------------------------------------
◎條款對照範例
範例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契約條款第九條
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中略)
六、日間住院、呼吸照護、復健及安寧病房等住院情形。
範例二
本契約所稱「癌症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本身或癌症本身所
直接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且經正式
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日間、呼吸照
護、復健及安寧病房等住院情形。
範例三 [出現在○○醫療險]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
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
包含日間住院、呼吸照護、復健及安寧病房等住院情形。
範例四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
療者。被保險人入住安寧病房期間視同住院接受診療。
範例五 [批註]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
引起之併發症入住安寧療護病房時,本公司將安寧療護病房住院
日數納入原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所稱「實際住院治療
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2)併發症理賠認定[避開未註明(併發症)三字之保單、或僅(直接原因)]
A.僅寫「癌症直接原因」 [併發症若不賠,要自行爭取]
B.非所有理賠項目皆註明併發症 [盡量以各理賠項目都有註明併發症為主]
C.有註明併發症
§條款關鍵字→ 併發症
◎條款對照範例
範例一
第十一條[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
因,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範例二
一、「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後第
三十一日起,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
為治療癌症必要之手術而致身故者,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台幣
貳拾萬元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範例三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院醫師病
理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
本契約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及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
--------------------------------------------------------------
(3)確認癌症方式[篩檢方式]
A.僅「病理組織切片」 [這個法院多半勝訴,但在條款認定建議避開]
B.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 [兩種]
C.經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確定為惡性腫瘤 [愈廣愈好]
§關鍵字→ 病理、病理檢驗、病理組織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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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病理檢驗?請參閱:https://ppt.cc/Ap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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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對照範例
範例一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
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
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類為惡性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組織
切片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為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日)者為準。
範例二
「罹患癌症」:係指該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自復效日、加
保生效日)起且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該段期間下稱「觀察期間」)
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學檢查,且該檢查嗣後診斷確定該被保險
人患有癌症疾病者。
範例三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後(如於本附約生效
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後),經醫院醫師之病理組織切片檢
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
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
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
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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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癌症治療方式 [新式治療、口服標靶是否理賠?]
A.註明「口服」的條款非常少
B.新的癌症醫療技術(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
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也少有註明
§條款關鍵字→ 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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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標靶藥物:https://ppt.cc/wh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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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對照範例
範例一
本附加條款所稱「癌症化學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
由腫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
,以口服或注射所進行的化學治療法。
範例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
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使惡性腫瘤縮
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化學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
學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日計算。
範例三
「放射線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
或其他依法施行放射線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所進行的放射線治
療法,包含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光子刀、伽瑪刀及其他放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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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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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60.71.148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114.160.71.148 (06/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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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Re: [資訊] 白話法律與保險話術陷阱
時間: Wed Jun 26 08:51:37 2013
※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 §Slideshare簡報稍晚更新
: 三、癌症險
: (1)安寧病房直接除外不理賠,未來只能申訴或上法院爭取
: A.直接列為除外不理賠項目 [建議避開此除外條款]
: B.條款未寫到「安寧病房」字眼 [有爭取空間]
: C.安寧病房也列入理賠 [有些以批註條款呈現]
: §條款關鍵字→ 安寧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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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增加至Slideshare簡報
參閱:https://ppt.cc/9PH~
※保險問題※
1.核保從寬,理賠從嚴重
2.投資型保單是精心設計的坑錢陷阱
3.保險公司強打的一定是低獲利高保費的產品
4.保險是基於信賴原則,但輕信業務員會死得更快
5.保險公司是採分區責任制,任何業務單位的口頭承諾都不可靠
6.保證保,不一定保證賠。保險時什麼都能賠,其實很多不能賠!
→小錢會賠,大錢打法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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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保險要買不買因人而異,但行銷業務與消費者存在「利益衝突」
,要求保險銷售業務員銷售低保費高保障的商品,縱然消費者可
獲得較高的保障,但業務員取得的業績(佣金)卻很低,面臨收入
減少的困境,消費者若僅被動期待業務員能盡可能站在消費者利
益著想,即便算不上是緣木求魚,但可以肯定的是「缺乏期待可
能性」。
為什麼投保前中後消費者都必須自己投入時間研究保險商品[法律
與保障內容]? 可以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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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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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79.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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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Re: [資訊] 白話法律與保險話術陷阱
時間: Fri Jun 28 10:11:00 2013
※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影片增加至Slideshare簡報
參閱:https://ppt.cc/YvZA
保險耍心機?業務員「偽造簽名」贖回 防範難
補上一個背信罪的新聞案例...
BTW,這間新光人壽公司的內部處理到底是什麼?
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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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79.18.37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114.179.18.37 (06/2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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