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國防部空指部興福營區改建案爆發弊案。該案經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一度以涉案人罪嫌不足為由將全案不起訴。直到今年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並提出新事證,才讓這起重大弊案再度曝光。
此案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於上個月底將涉嫌國防部空指部興福營區弊案的軍備局少將張大偉、中華工程(簡稱中工)董事長沈華養及總經理沈慶光等人起訴。
當時,時代力量公開質疑國防部是否有針對這起弊案啟動內部調查。經過時代力量立院黨團多次發文向國防部調閱本案相關資料,並請國防部派員說明,最後發現 #國防部說法前後矛盾,相關疑點包含:
■薛丁格的調查報告?
⛏新北地檢署起訴前,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國防部調取本案相關資料,並要求派員出席說明。當時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回應,因檢調偵辦中,國防部擔心影響案件偵辦,故尚未啟動內部行政調查。
⛏新北地檢署起訴後,時力黨團又數度邀請國防部說明,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及空軍司令部法務組表示,檢察官已起訴,軍方正要開始進行內部行政調查,尚未有調查報告。
⛏9月5日,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於臉書發文,指出國防部於8/20以函令通知空軍司令部、軍備局等單位,有關軍備局張大偉少將疑涉違失案實施法紀調查結案報告。
也就是說,早在時力黨團詢問國防部是否進行內部調查時,國防部就已明顯說謊。
⛏9月6日,時力黨團電話聯繫國防部,詢問國防部8/20函令一事 ,國防部才承認確實有法紀調查報告,並表明前來說明意願。
⛏9月9日,國防部再次派員說明,表示原法紀調查報告是在檢察官起訴前所製作,會再比對檢察官起訴的內容後,再深入調查。時力黨團向國防部表示,現有法紀調查結案報告既非密件,且屬「結案報告」,為瞭解國防部對於除弊的態度與調查作為,請國防部提供該份法紀調查結案報告必要,並再次發出公文請國防部提供。
■「國防布」迄今拒絕提供法紀調查結案報告
然而,時力黨團於昨(15)日收到國防部回文「囿於起訴書所載部分案情尚待調查釐清,本部刻正約詢相關人員,調閱卷證資料待完備調查後再赴說明」為由,拒絕提供法紀調查結案報告。
對於國防部前後說詞不一、明顯說謊,又「拒絕提供法紀調查結案報告」的作為,時代力量深表遺憾且無法接受。
時代力量要強調,如果國防部對於內部行政調查的權責如此怠惰忽職守,傷害的終究是國防部的形象,只會讓國人更無法信任國防部採購案的廉潔。
時代力量呼籲國防部別再重演「國防布」,請立即公布「法紀調查結案報告」,並向國人公開說明國防部公館營區改建貪污弊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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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偽不實的身分詐欺取貓
正式遭到檢察官起訴。
#碰到這種狀況非常悲憤但一定要記得搜集證據將兇手繩之以法
2019.07.12更新:
https://www.facebook.com/283783295323179/posts/860010097700493/
【茉莉事件全案終結 詐欺犯雲科大碩生謝智鈞遭判三個月又二十天】
大家好,我是溜媽
這場官司爭訟了近兩年,我終究是堅持走完了。
審判結果雖是輕判,但它不僅成為了全台詐欺認養的指標
更讓謝智鈞受到了司法的懲處和背負前科,這就是我最終的目的。
這樣的過程不僅舉步維艱,更受到了許多的質疑
有很多的人給予我支持與鼓勵,我非常的感恩
卻也有不少人指責我,認為不過就是兩隻貓,我何必把事情鬧大?
因此我想清楚告訴所有人,茉莉和香草是我的女兒
當初茉莉被原飼主棄養在自家門口時,全身脫毛、滿身傷痕,瘦骨如柴還懷孕
但因嚴重營養不良,懷孕期間大部分的胚胎都萎縮掉,只有香草一隻存活
我費盡心思的幫茉莉待產補身體,她卻在生產當天難產、大量失血
隨後我緊急將她送醫剖腹,香草才能順利誕生。
我們一起生活了很幸福的五個月,直到香草將近三個月大時才開放認養,
即使內心很想留下她們,但我是流浪犬貓的中途之家,當時已有四五隻貓咪在排隊等著要
進來
有出才能有進,因此我下定決心要替她們尋找最適合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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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認養人的過程中我絲毫不馬虎
除了列出必要的認養條件外
還需透過以下流程:
清楚看完認養條件後才找的到通關密語 → 私訊我通關密語 → 填寫認養申請書 → 線上
訪談 → 對方親臨我工作室面談、與貓互動 → 我親送貓咪到認養人家中並請對方簽認養
契約書
而這些過程雖繁複,但唯一目的是希望認養人能夠嚴謹和重視他們即將要認養的這隻貓咪
,並且透過一來一往的談話來使認養人不斷去思考自己是否真的適合、是否真的願意去照
顧一隻貓的一生,永遠不離不棄。
當初喜歡香草和茉莉的人多達20幾組,大家條件也都很優秀,為何我卻偏偏選中了謝智鈞
?
除了他聲稱符合我指定的基本條件[年滿25歲、有穩定工作、家中無貓隻、經房東同意]以
外
他更聲稱自己為SOHO族在家工作,有大量的時間能夠陪伴黏人愛撒嬌的茉莉和香草。
他和當時的同居女友何X婷親臨我工作室與茉莉和香草互動時,一向好客、不怕生的兩隻
貓,對他們的到來熱烈歡迎。
因此我當時做了送養給謝智鈞和何X婷的決定,沒想到卻將茉莉和香草送往了地獄之門。
因為,他所說的一切,都是謊言。
(註:認養條件中的家中無貓隻,是因茉莉生了香草後持續哺乳,身為母親的天性不容許
任何貓隻靠近香草,會出爪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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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兩個月後謝智鈞開始推託工作繁忙、到大陸經商等理由,並且傳送的貓咪生活照經我
比對後根本不是茉莉
因此我請律師寄發了存證信函,他收到後便謊稱茉莉抓破紗窗走失,一切才東窗事發。
原來在送養後兩個多月,香草就不明原因右後腿粉碎性骨折,茉莉更不明不白的死了。
直到四個多月後,我才救出了一隻後腿帶有終身後遺症的香草,和一袋腐爛了兩三個月只
剩皮毛和白骨的茉莉貓屍。
而我才終於明白,謝智鈞只是雲科大電子系的碩士生,不僅沒有工作,每週還需靠著父母
匯的2000元生活費過日子
欺騙我沒有養貓的他,在他所居住的套房裡其實還養著一隻摺耳貓,只是故意在我送茉莉
和香草去的時候藏在朋友家
房東更始終沒有答應他可以飼養貓咪,更不知道他的五坪小套房裡住著三隻貓!
而更可怕的是,他當初傳給我生活照裡的那隻偽裝成茉莉的貓,難道代表著在茉莉死後他
又去認養了一隻長得很像茉莉的貓嗎?
(註:摺耳貓已由愛媽Lulu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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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智鈞在偵查庭上態度囂張跋扈,不斷指責我
「都是你把茉莉和香草的故事寫得太可憐,我才會認養她們!」
「都是茉莉自己身體有問題才會死啦!」
「你現在就是想要拿到錢嘛!」
「我哪裡沒符合條件啊!」
當事實擺在眼前時,他仍執意對著法庭說謊,毫無悔意,並且一字一句深深刺痛著我的傷
口
或許因他這囂張跋扈的態度和我所準備的證據充足,使得檢察官終於決定起訴他,將他送
往了刑事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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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庭審理時,謝智鈞一改先前囂張跋扈的態度,開庭不到三分鐘即認罪,從頭到尾
在法官面前裝乖。
即使如此,他對於茉莉的死和香草的骨折仍無法交代,堅稱兩者皆原因不明,並且仍持續
說謊想欺騙法官:
「雲林斗六沒有夜間急診醫院,所以茉莉出事的時候我才沒送她去急診」
殊不知我早已蒐證,當場打臉他:
「距離謝智鈞居住地路程約10分鐘就有一家有提供夜間急診的動物醫院,而這家醫院還是
當初香草骨折時他帶去開刀的醫院!」
所以他簡直是睜眼說瞎話!擺明就是想要掩飾自己犯下的錯誤!
更可笑的是,他還當庭拿出國小輔導股長獎狀、國高中校內義工時數表出來,積極想要向
法官證明他是一個很有「愛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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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全案終結,耗時將近兩年,法院總算是認證了這位詐欺犯的罪刑
詐欺取財罪 → 判刑三個月有期徒刑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警局謊報案件) → 判刑拘役20天
希望藉由此案的判例,能夠幫助到未來有需要因為被詐欺認養而打官司的中途
更希望藉有此案的判例,可以使得企圖想詐欺認養的人有一個嚇阻和借鏡。
雖遺憾的是最終無法以動保法虐待動物等罪嫌來將謝智鈞繩之以法,但能有此結果我已滿
懷感激。
(註:動保法起訴條件必須是「親眼看到他虐貓」或是有茉莉的「驗屍報告」或是謝智鈞
「自己承認」,但茉莉當時的遺體已腐爛近三個月只剩下皮毛和骨頭而無法驗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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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高雄「王芊智律師」在第一時間幫我撰寫與寄發存證信函和撰寫刑事訴狀。
更感謝貓版版友「台北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黃念儂律師」的來信,願意義務性擔任我的委
任律師。
如今事件總算到了尾聲,我也終於能放下心中大石,香草回來後在我家過著公主般養尊處
優的生活,
而茉莉已完成火化,送完她最後一程後終得以安息。
最後我想跟茉莉說:
「茉莉,媽咪成功了喔!終於把欺負你的壞人給判刑了!你掛念的女兒香草現在有爸爸、
媽媽、阿公、阿嬤和舅舅在疼愛,往後你要快樂的當個小天使喔!如果要投胎,記得回來
媽咪身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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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事件詳細始末,圖文並茂清晰易懂,附於PTT文內:
https://www.ptt.cc/bbs/cat/M.1562838098.A.B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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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早上9:15 雲林地方法院第8法院第一次刑事庭,一般民眾皆可進入聽審,請大家一同參與,給溜媽信心與鼓勵,目的是希望能夠讓法官看到全台有多少人在關注詐欺認養與茉莉死亡一案》
大家好,我是溜媽
先在這邊交代茉莉事件的簡易始末:
2017.08.26
當時26歲的認養人謝X鈞為雲科大電子系研究生
與其「同居女友」何X婷一同向我認養兩隻貓「茉莉」和「香草」
茉莉是在自家門前被棄養而流浪於街頭的孕貓
當時她身體與毛髮狀況很糟,並且嚴重營養不良
經由好心人士洪先生撿到送往我這邊待產
香草則是茉莉後來生下的女兒
歷經五個多月的照顧後我將他們開放了送養
謝X鈞從頭到尾謊稱其職業為工程師、收入穩定且家裡無貓隻
他不僅欺瞞雲科學生身份、家訪時藏匿自家貓隻
更對溜媽說的一字一句全是謊言
致使溜媽限於錯誤決策
將茉莉和香草送往地獄之門
茉莉在送養兩個月後不明原因死亡
而香草則是後大腿粉碎性骨折
當這對情侶發現自己謊言快被拆穿時
先是以別隻貓的照片傳給我來假裝茉莉還活著
我一看到照片就驚覺事情不對勁
後來謝X鈞和何X婷收到我委託律師寄的存證信函後竟謊稱茉莉剛走失
住高雄的我和台北的愛媽們千辛晚苦來到雲林尋找茉莉
最後謝X鈞和何X婷卻還給溜媽一具腐爛了兩三個月,滿是泥土和蛆的白骨貓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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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茉莉的事件(2018.01.12)已經將近一年半的時間了
我並沒有將此事遺忘,而是馬不停蹄的蒐證和準備資料來提告
歷經2018年2月到高雄橋頭地檢署提告
2018年3月到高雄橋頭地檢署開了偵查庭
2018年6月到雲林斗六分局做筆錄
2018年8月到雲林地檢署開偵查庭
終於在2019年5月收到了檢察官的起訴書!
認養人謝X鈞以刑法第171條和第339條起訴
分別為
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這是謝X鈞明知茉莉已死,卻為了取信於我而到警局謊報茉莉走失一事。
第339條:詐欺取財:這是謝X鈞為了從我手上得到茉莉和香草這兩隻貓而說謊把自己包裝成完美認養人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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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另外還有加告動保法的部分,但此部分證據不足所以不予以起訴
所謂的證據是我必須「親眼看到他虐貓」或是有茉莉的「驗屍報告」或是被告謝X鈞「自己承認」
但茉莉當時的遺體已腐爛近三個月只剩下皮毛和骨頭而無法驗屍,而謝X鈞更是堅持茉莉是洗澡完後突然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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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茉莉的死有諸多疑點:
疑點1.謝X鈞堅稱茉莉在洗完澡後突然開始氣喘倒地,但他並沒有將茉莉送往醫院,而是在茉莉死亡後直接帶到雲科附近的文化中心埋起來?
疑點2.如茉莉為生病死亡,謝X鈞為何卻心虛不敢告訴溜媽,而是繼續以別隻金吉拉貓的照片來蒙騙我,我一眼就看出那隻貓不是茉莉,但照片場景卻是他家,這是否代表他在茉莉死後又迅速認養了其他隻金吉拉呢?
疑點3.香草後腿粉碎性骨折,謝x鈞與何x婷前前後後說了三種版本,最後以不知道為結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只要謝X鈞不說出實話,我們將永遠無法得知真相,永遠無法知道溫柔可愛的茉莉在生前受了什麼樣的對待後孤獨的被埋葬在冰冷的土推裡。
2019 / 6 / 11 星期二早上9:15即將在雲林地方法院第8法庭開第一次刑事庭
若各位愛貓人士剛好有空,或是剛好在附近,希望您能夠一同前往,給我更多的信心與鼓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為謝X鈞被檢察官起訴的內容:
第一頁
https://i.imgur.com/Q5i9d8r.jpg
第二頁
https://i.imgur.com/9ky0pJQ.jpg
第三頁
https://i.imgur.com/SRye9Q5.jp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為何X婷未被檢察官起訴的內容:
何X婷與謝X鈞為同居情侶,在面試時他們倆是一同來到高雄工作室與我和溜爸進行認養面談,
只可惜檢察官認為認養申請書和契約書都是謝X鈞填寫的,,即使何X婷完整參與了認養面談,
更完整參與了茉莉走失與警局報案的欺騙過程,卻仍以罪證不足不予以起訴。
第一頁
https://i.imgur.com/7luPtsw.jpg
第二頁
https://i.imgur.com/jc4IzpP.jpg
第三頁
https://i.imgur.com/x7rFRf6.jp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為2017.08.26謝X鈞與茉莉香草的合照:
茉莉
https://i.imgur.com/Fe5Ncl7.jpg
香草
https://i.imgur.com/vVs45fq.jp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一路真的不好走,身心俱疲、花了我和溜爸非常多的時間和金錢,對我們來說茉莉和香草並不單單只是兩隻貓,而是我們的家人我們的女兒。
我們會選擇提告到底的原因是希望謝X鈞和何X婷可以懂得尊重生命並且勇於認錯,更希望他們能夠理解貓咪並不是玩具,而是我們應該用盡力氣去愛護的小生命。
最後,非常感謝高雄王芊智律師在第一時間幫我撰寫與寄發存證信函和撰寫刑事案的訴狀。
更感謝貓版版友台北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黃念儂律師的來信,願意義務性無償的擔任我的委任律師,在我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時給了我無比安定的力量!
真的很謝謝兩位律師的幫助,沒有你們的熱心我們不可能走到這一步,我們永遠感激您們!
偵查終結收到起訴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極憲解析】執行死刑怎麼回事?-10個QA說明台灣槍斃程序
(方才網站因為流量過載暫時無法使用,因此另外上傳照片方便閱讀,目前網站已經恢復正常,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在昨天我們清楚知道台灣的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但是你知道在台灣,死刑是如何執刑的嗎?死刑執行的程序又是怎麼規範的嗎?10個QA讓你了解。
#鄭捷 #死刑 #正當法律程序 #羅瑩雪 #法務部
文/蔡晴羽律師
Q1:判決死刑,怎麼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462條規定死刑應該在「監獄內」執行。
死刑具體如何執行,法律依據在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1項,死刑採用「藥劑注射或槍斃」。但是我國實務基本上就是用「槍斃」的方式。
同法條授權法務部可以訂定執行規則,因此法務部另訂有「執行死刑規則」。
因此,針對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又更具體,執行槍斃時,應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擊部位定為心部,行刑人應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但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而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則規範,行刑人應選「技術精熟者」任之,執行時「得」先用麻醉劑;也就是要不要用麻醉劑,是國家權力可以決定。
Q2:什麼時候死刑犯會知道自己要被槍斃?誰會知道?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1條規定,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也就是死刑犯本人也必須到「行刑當天」才會知道自己將被執行,在此之前就只有等待。
再搭配執行死刑規則第7條規定,行刑應嚴守秘密,非經檢察官或典獄長許可,不得入行刑場內。實務操作的結果,就是除了媒體可能會預先得知將執行死刑外,無論是死者親屬或是已經選任辯護人大概就沒有辦法知道受刑人將被執行死刑。
至於受刑人如果有遺囑,依執行死刑規則第8條,由在場書記官,在執行後三天內送達。
Q3:哪天槍斃都可以嗎?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如果遇到國定例假日、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內、或「其他認為必要時」,不執行死刑。但什麼情況屬於「其他認為必要」時,就是留給國家權力有解釋的空間。
Q4:判決定讞後立刻就可以槍斃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所以,如果單純依法律規定,案件確定後應該案卷要先移交法務部,法務部令准後,於三日內執行之。
關鍵就在於法務部如何決定令准?對此,法律既然也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參考法務部自己依照職權所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Q5:「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又是什麼?
這並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是法務部自己制定給自己用的行政規則。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全文其實只有4點,而第1點揭示的立法目的是:「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
第2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以下事項:
1、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
2、 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3、 審核確認無赦免法之事由
4、 審核確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
本條也明文指出具備下列「任一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不可以」陳報該死刑案件給法務部:
第一種,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受判決書還沒有超過10天;或
第二種,被告等人對於這個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程序還在進行中的情形。
第3點規定,「法務部」在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陳報之死刑案件後,必須「第二度」審酌上面事項,再來決定是不是要核准死刑執行。
第4點則是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就應該立刻以法務部函將決定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再轉送給相關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天內依法執行死刑。此時如果「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的確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情況的話,可以在3天已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然認為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話,執行檢察官應該立即依法執行死刑。因此,執行檢察官理應「第三度」審酌有沒有非常救濟的機會,再執行死刑。
簡單來說,死刑判決定讞後,「理論上」要經過「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這些人通通都審查「同意」槍斃,就會執行。
Q6:再審、非常上訴又是什麼?
法院判決確定後,只是「通常審理程序」終結,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受判決人理應都還可以循「非常救濟」管道尋求救濟,所謂的非常救濟管道,就是指「再審」或「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可由「被告及所選任辯護人」、「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被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再審之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六種事由。包括:1、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2、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3、被證明其被誣告;4、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5、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6、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影響原判決,只要符合上述任一種情況,都可聲請再審,經由法院判斷是否需要開啟再審重新審判。
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如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442規定「檢察官」發現有違背法令,也可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Q7:赦免又是什麼?
依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我國的「赦免法」全文只有8條,唯一規範如何決定是否赦免程序是第6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也就是「總統」依法理應可以決定是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是否為赦免之研議,再來決定要不要赦免。
Q8: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或婦女懷胎生產前,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
Q9:為什麼鄭捷被槍斃,程序上有爭議?
我們先觀察鄭捷被槍斃整個時序如下:
103.05.21 案發
103.07.21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公布起訴書全文
104.03.06 台灣地方法院宣判
104.10.30 台灣高等法院宣判
105.01.2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前準備開庭
105.04.0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105.04.22 最高法院宣判並發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
105.04.26 最高法院發新聞稿說明已將全案卷證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同時副知法務部檢察司;當日聯合報19:58即時報導:「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已收到鄭捷判決卷證,若檢察官未發現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將在三到五天內呈報法務部」
105.05.10 當日晚間20:47執行死刑槍決;同日蘋果21:29即時新聞:「簽署死刑槍決是法務部職權,馬總統事前並不知道是今晚執行槍決」
由這個時間表來看,可以發現這次執行槍決的程序有幾個爭議:
1. 最高法院檢察署有沒有等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到判決10天之後才將案件送給法務部?
根據了解,鄭捷的辯護人應該是在4月26日以後才收到判決書,也就是4月26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拿到全案案卷之時,應起算至少10天才可以將案件陳報給法務部(請參考Q5),然後法務部才能再決定要不要核准死刑執行。但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卻說「可能三到五日內」就會把鄭捷的案件陳報給法務部,就有爭議。
2. 在十一個上班日當中,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有沒有確實審核案件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至少應「三度」審核確認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但前後只花15天(從4月26日起算至5月10日),如果扣除四天行政機關例假,只有11天,另外還不論移送卷證的交通時間,這是否已經足以「三度」確實審核確認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也存有爭議。更何況,據鄭捷委任辯護人所發聲明已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同意扶助鄭捷進行非常救濟程序,因此在這個案子裡有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很明顯並不是沒有討論餘地的。
3. 依規定是不是應該讓總統看過或知道這個案子確定沒有特赦的理由呢?
另外,審核事由既然也包括特赦,現行法制特赦只能由總統發動,那麼有沒有特赦的事由至少也應該經過總統。但從新聞報導來看,總統貌似也不知情,因此這裡可能也有爭議。
Q10:槍斃程序上有爭議,又如何?
我們在這邊先不討論為什麼不是用法律,而是由負責槍斃的機關自己訂定規則來處理怎樣用國家權力槍斃一個人。但如果為了槍斃某個人,可以無視程序規定,可以無視刑事訴訟制度,可以差別待遇,那麼國家執行槍斃,所要捍衛的那種法治秩序是不是值得追求的,自然會令人存疑。
暫不論死刑存廢的爭議,本案在外界眼中,或許是罪證確鑿;但當每個案件都可能有冤的情況下,這種草率的做法,就可能會枉送一條人命。正當法律程序,就是為了從制度上避免一切可能因為人性所產生的錯誤。
為了避免錯誤,每次的處理都應該照著制度去走,才能真正證明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
尤其,在舉槍奪走一個人生命的那一刻,不是更該如此?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鄭捷律師團聲明:
http://ppt.cc/toMAE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鄭捷死刑執行之新聞稿
http://www.taedp.org.tw/story/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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