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回頭看前幾次分享的貼文,總覺得版面看起來非常雜亂,受限於粉專貼文的排版問題,我想接下來會用一題一題的方式呈現,然後這篇貼文也想跟大家分享一個好網站,是關於保成出版社所創設的「法律潮流」,這個網站裡頭都是一些關於考試重要的爭點文章,這些文章匯集了許多優秀老師寫作,相信能夠帶給各位不少幫助!
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view/20180526ch/%E9%A6%96%E9%A0%81
就以分隔線以下作解題分享囉!這題是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刑法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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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這題的爭點皆是老考點了,只要有熟讀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同學,相信都能迎刃而解!
解題爭點討論:
1. 首先,必須討論甲於廣東省所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而記得討論刑法效力的順序上必須先從屬地原則開始,我國實務見解皆認為大陸地區仍屬我國固有疆域,縱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108台上334判決參照)。
2. 甲偽造人民幣的行為應論以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所謂「貨幣」必須在本國具有強制流通性,而人民幣在我國應無此性質,惟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84台上852判決參照),因此其屬於有價證券之性質,故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3. 甲持偽造之人民幣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應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這邊想提醒同學的是,要留意貨幣及文書罪章關於行使行為有其獨立的條文規範(第196條行使偽造貨幣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而有價證券罪章則將行使行為規定在同條(第201條)第2項,這是大家在念條文的時候可能忽略的地方。
4. 再者,這題第二個重點應該就是競合的部分。
(1) 貨幣及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與行使間的競合關係乃偽造吸收行使。
(2) 文書罪章的部分則是行使吸收偽造。
(3) 另外當然還可以討論甲的行為其實也含有詐欺罪的性質,惟實務見解一般認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本身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因此不另行論罪。
(4) 最後還可以討論甲的偽造及行使的行為數如何認定?須注意實務見解亦不承認「偽造行為」屬於集合犯之概念,因此至多僅能從基於同一犯意且時空緊密性下,論以接續犯。
偽造貨幣詐欺競合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不喇賽,隨著警察特考腳步近了,我們來談談警特考試的重點。
首先,從這近年的考試取向來說,四等警特的分則比重頗高,雖然學校老師有在放話要幫總則扳回顏面,希冀回到過去總則二題、分則二題的公平歲月,但能不能復辟成功還是未定之天;三等警特倒是維持總則、分則各一題的穩定狀況,只是近來愛出近幾年的最高法院決議,有志在這二個考試的同學,在考前不到一個月的此時,應該要對之再加強一下。
其次,我們先來說分則的重點:
1.生命、身體法益
交通事件搭配遺棄(酒駕撞傷或撞死人,再趕緊離去等),有五類,請弄熟!
2.性自主決定自由法益
1)特別注意「其他違反意願其意願之方法」如何認定,其與225條之區分。
2)最高法院99年第7次決議(222條1項2款vs.227條1項)。
3.財產法益
1)實務常出現也百考不膩的「佯稱購物案」。
2)(準)強盜罪、(加重)詐欺罪。
3)財產法益綜合性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自行處分贓物型、第三人處分贓物型)。
4.社會法益
1)放火罪章的「行為客體」。
2)俗稱千面人條款之毒化飲食物品罪(191-1)。
3)肇事逃逸罪章「肇事」不包括故意肇事(102年9次決議)還沒考過請留意。
4)公共信用(偽造文書、有價證券、貨幣)偽造、變造之意義為何、哪些客體是文書、有價證券、貨幣要弄清楚、偽造後持以行使之競合關係、同時偽造多數客體如何論處(文書、有價證券請參考73台上3629例;貨幣則是集合犯論一罪)、一行使旋遭對方識破應如何論處更是大熱門。
5.國家法益
1)賄賂罪章(121-123)今年台大法研有考。
2)濫權追訴處罰罪(125)之主體是否包含司法警察(官)則是與警察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
3)洩漏國防以外秘密(132)則要注意議長、立法院長亮票不構成132(104年14次決議)、
。
4)妨害公務罪(135)搭配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138)再結合脫逃罪章(161-163)就是大寮監獄脫逃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注意135條1項妨害公務罪、161條第2項暴行脫逃罪、傷害罪如何競合)。
5)每年考試不缺席的妨害刑事證據罪(165),要特別注意從屬性之鬆動(兇刀可證明甲殺人,甲教唆乙去湮滅該把兇刀,則甲應如何論處?)。
6)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尤其將可證明犯罪之證據放入他人皮包或處所以栽贓他人犯罪)。
最後,麻煩各位至少把以上講到的內容拿出課本來快速掃過,並將相關考題好好研讀,畢竟這些內容已經是上榜最基本的礎石。別再偷懶輕易放過自己了,你(妳)要賭這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還是要再花一年,完全操之在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