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他由子女平分,是嗎?」
「好像不是喔!我聽說配偶繼承權跟子女是一樣的,應該是大家一起平分遺產才對吧!」
大家覺得呢?你又是『聽說』什麼呢?
其實這兩個答案都不算正確。到底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分多少財產?
關鍵在於當夫妻其中一方先死亡時,有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其實牽涉到兩個權利。
一、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你沒有看錯喔!不只是離婚,當夫妻的其中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在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可以先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只是這部分的分配比例,並非配偶所留下的財產的一半,而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說,還是回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這就是很多人會「聽說」或「誤以為」,生存的配偶是分一半財產的原因。
二、遺產繼承權
等到生存配偶先拿走可以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剩下的部份才是依民法的順位來分遺產,第一順位就是跟子女一起平分。
因此假設生存配偶名下完全沒有財產,而死亡的配偶名下的全部都是婚後賺的的財產,生存配偶可以分到的錢其實是超過財產一半的。
因此,最近就看到一個有趣的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易45號)
一位丈夫死亡的妻子在跟其他繼承人(或許是子女或其他順位的親人)辦完遺產繼承登記後,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要將所繼承的房屋土地移轉一半的應有部分給她,請求的依據就是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因此判其他繼承人們應該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雖然很多母親其實還是會將亡夫的遺產直接登記給子女,但是還是提醒大家,其實在財產的分配上,遺孀可以分的可能比你想的多更多。
另外,我們還常常被問到的問題有:
一、離婚再嫁後,如果單親媽媽單獨監護,小孩還可以繼承前夫的財產嗎?
可以的喔!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二、那如果幫小孩改姓呢?會影響對生父的繼承權嗎?
同上,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三、那離婚後有什麼可能性小孩會沒有繼承權嗎?
如果繼父收養了小孩,父親欄就會更改為繼父,小孩就會喪失對原生父親的繼承權,但相對的,也會變成繼父以後的繼承人。
四、如果離婚後前夫過世了,但前公婆還健在,小孩對阿公阿嬤有繼承權嗎?
有的,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阿公阿嬤還是有繼承權,這叫代位繼承(爸爸的繼承地位)。
五、既然有繼承權,那不就代表也可能會繼承債務?
是的,所以要記得去拋棄繼承喔!
六、聽說拋棄繼承要在知悉三個月內,萬一我都跟前夫沒有來往,也忘了幫小孩拋棄繼承,有一天才被銀行或其他債務人追債,怎麼辦?
只要到國稅局調遺產清冊,證明沒有繼承到財產,回函給銀行,通常他們都會不了了之,但千萬不要把支付命令丟到垃圾桶裡,記得閉著眼睛異議就對了。
其實,我也聽過不少後妻來諮詢,怎樣可以讓前妻的小孩不要繼承自己現任丈夫的財產,原則上,除非生前就過戶,即使有遺囑,還是有特留分問題,也就是一定要保留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我想如果現任丈夫不想做那麼絕,或許也只能接受那也是他的過去,那就回到本文最前面跟大家分享的夫妻一方死亡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先多拿一點留給自己的小孩囉!
講真的,據不負責任觀察,我發現有時父母留給小孩越少財產的,兄弟姊妹感情反而好,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種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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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們服務處在協助處理許多法律案件時,我們的律師合作夥伴所挑出來的一個常見民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從搖籃到墳墓,跑不掉的連帶保證債務 - 淺談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1、 前言:保證債務,依民法第739條,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又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倘若保證人依民法第746條拋棄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的話,則成為我們一般俗稱的「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於未受清償時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義務。
2、 問題:如果連帶保證人已經過世,他的繼承人是否須繼承此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如果連帶保證人過世前,主債務人都有依約還款,於連帶保證人過世後,主債務人才開始不還款,則債主可否對連帶保證人的繼承人請求返還主債務人欠的錢?
3、 案例事實簡述:A向B借了一筆錢,並由C(A的爸爸)、D作為其連帶保證人,之後C不幸在民國100年3月25日死亡,A又於101年12月28日起就開始不還款,B遂向A及C的繼承人(E)、D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4、 法院見解:
1.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繼承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查連帶保證人之一即丙於100 年3 月25日已死亡,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由被告A及E繼承,業經說明如上述,其中A就是債務之主債務人,於繼承連帶保證人C之權利、義務後,仍應就債務負主債務人之全部清償責任(無從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負清償責任),然而,就E之部分,僅係依法繼承C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則於繼承債務自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其僅應以繼承C之遺產範圍為限,與A及D負連帶清償責任。
4、 簡析:本案中其實C的繼承人不只有A、E兩人,C還有其他子女數人,但是他們在C過世後就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只有A、E沒有辦理,所以他們繼承了丙生前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當然繼承了丙為甲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且縱使C在死亡後,A才開始沒有還款,B才對A、D、E索討借款、利息、違約金等,都是有理由的。所以上面的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會繼承該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在主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有法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諮詢!─協助徬徨無措的你,給予專業的解答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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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752975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16號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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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保證債務,依民法第739條,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又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倘若保證人依民法第746條拋棄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的話,則成為我們一般俗稱的「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於未受清償時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義務。
2、 問題:如果連帶保證人已經過世,他的繼承人是否須繼承此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如果連帶保證人過世前,主債務人都有依約還款,於連帶保證人過世後,主債務人才開始不還款,則債主可否對連帶保證人的繼承人請求返還主債務人欠的錢?
3、 案例事實簡述:A向B借了一筆錢,並由C(A的爸爸)、D作為其連帶保證人,之後C不幸在民國100年3月25日死亡,A又於101年12月28日起就開始不還款,B遂向A及C的繼承人(E)、D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4、 法院見解:
1.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繼承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查連帶保證人之一即丙於100 年3 月25日已死亡,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由被告A及E繼承,業經說明如上述,其中A就是債務之主債務人,於繼承連帶保證人C之權利、義務後,仍應就債務負主債務人之全部清償責任(無從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負清償責任),然而,就E之部分,僅係依法繼承C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則於繼承債務自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其僅應以繼承C之遺產範圍為限,與A及D負連帶清償責任。
4、 簡析:本案中其實C的繼承人不只有A、E兩人,C還有其他子女數人,但是他們在C過世後就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只有A、E沒有辦理,所以他們繼承了丙生前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當然繼承了丙為甲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且縱使C在死亡後,A才開始沒有還款,B才對A、D、E索討借款、利息、違約金等,都是有理由的。所以上面的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會繼承該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在主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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