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60的網紅吳志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秘書長 你知道Me Too運動嗎?】 婦女節當天,前法官陳鴻斌因為強吻、性騷擾法官助理爆發的性騷擾案,原本判免除法官職務,再審後職務法庭竟改判不需免去法官職務,只需罰薪一年,在全球撻伐對女性濫用權勢者「ME TOO」運動的當下,作出這種判決,這是對婦女同胞最大的侮辱!我無法接受! 法官性騷擾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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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免除職務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看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終於送進立法院,心中覺得十分欣慰,但我們仍不能掉以輕心,畢竟法案還沒成為法,尚不具效力。
有了揭弊者保護法,我們終於可以去保護吹哨者,還記得幾年前轟動一時的新竹縣公務員(戴立紳)勇敢揭弊,最後卻換來免職的下場,這次的草案中也建立了揭弊者本身涉案(為所揭發弊案違法行為的正犯或共犯),給予減輕或免除刑責的優惠,公務人員揭弊,不因之受到公務人員任用條例的限制(戴立紳條款),給予可能身為涉案人的吹哨者很大的誘因,不要跟著共犯淪陷。
而吹哨者可以不先行通報內部,直接向主管機關、監察院等通報,更是讓吹哨者可以受到更多的保護,因為吹哨者身分不得洩密是十分重要的,若是在一個四、五十人的中小型企業,吹哨者遭到曝光而後慘受霸凌是非常有可能的,四年前的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一案吹哨人,田志文,就曾在檢舉之後工作被刁難,甚至被「冰」在辦公室中,什麼工作都不給他做。
台灣史上最高層級的吹哨者是永豐金一案的張晉源,而張晉源當時在向金管會通報前董事長何壽川隱匿關係人身分違法放貸之後,便被解除所有職務,成為沒有任何業務的資深副總經理,如此一來當時身為經理人的張晉源與公司為「委任」關係,並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中的吹哨者保護條款,沒有辦法被法律保護的他僅能孤軍奮鬥。
以揭弊者保護法為起點,希望可以建立一個新的反貪腐機制:
擴大保護對象範圍,不再重演張晉源的悲劇;
保密吹哨人的身分,不再重演田志文的悲劇;
不讓吹哨者受到報復,不再重演戴立紳的悲劇。
#法律讓生活更美好
免職免除職務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新聞學法律>
"檢察官林俊佑去年6月在花蓮地檢署任職時,懷疑女兒在當地幼兒園遭其他學童霸凌,而園方沒妥善處理,竟3度指揮2名警察隨他入園,要求園方交出監視器畫面,林還擺出問案架式厲聲質問學童,把小朋友們嚇壞了。劣行曝光後,林遭法務部停職,監察院調查後,2018年9月以12票比0票全數通過彈劾案,認定林假借職權執意嚴厲質問學童,導致幼童恐懼,又越權威逼園長索討監視錄影讓他帶走,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且戕害檢察官形象。職務法庭今判決將林俊佑免職,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
.................
法律知識:
1.甚麼是職務法庭?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法第47條)(ps但有再審之訴的救濟)
2.懲戒的事項有哪些?
法官之懲戒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五、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申誡,以書面為之。
(ps 所以報導中該案檢察官是被免職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仍得充任律師)
3.甚麼狀況會送職務法庭?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逕送監察院審查。
(2)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3)監察院彈劾後:
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4.檢察官也適用司法院職務法庭嗎?
是的。
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5.本件檢察官違反甚麼檢察官倫理規定?
報導指稱::
監察院認為,林俊佑懷疑女兒遭同學欺侮,並非刑事案件,竟假借檢察官職權帶警察前往幼兒園「辦私案」,嚴厲責問幼童、一再出言恫嚇園長索討監視器資料,經媒體連日大幅報導,引起民眾高度關注及輿論撻伐,玷辱檢察官榮譽及尊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中,「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中,「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等規定,因此將林彈劾,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
心得:本件除了法律的學習外,更要學習父母如何面對當孩子在人生中遇到挫折時,父母該如何做?
不是只有小孩在學校的時候,包括孩子結婚後,父母也都想這麼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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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你知道Me Too運動嗎?】
婦女節當天,前法官陳鴻斌因為強吻、性騷擾法官助理爆發的性騷擾案,原本判免除法官職務,再審後職務法庭竟改判不需免去法官職務,只需罰薪一年,在全球撻伐對女性濫用權勢者「ME TOO」運動的當下,作出這種判決,這是對婦女同胞最大的侮辱!我無法接受!
法官性騷擾女助理,本應遭究責免職,職務法庭的資深法官們,居然想出離譜的藉口幫色法官卸責,就連幫「被害的女助理找對象」,都可用來做為翻案輕判的理由,如此「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做法,離譜至極!更何況,一般而言申請再審是非常困難,本席嚴重懷疑根本是「官官相護!」
我要求司法院呂秘書長,務必清楚的說明此案的救濟途徑,檢討法官審法官的「迴避」問題,並全力慰留因不滿此案判決選擇辭職的高等法院庭長謝靜慧,別讓正直的法官離開職務法庭,否則人民只會對司法越來越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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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受 ...[DOC] 依法免職與懲處免職的共通性免職是免去公務人員身分與職務之謂,就公務員相關法規而言,免職說明公務人員與國家法律關係的終結;就個人權益而言,免職意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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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幾個關於免除職務和免職的問題:
1. 公務員懲戒法的免除職務和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是一樣的嗎?
2.公務員被免除職務有何要件?翻了公務員懲戒法並無詳細規定
3.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同樣有不得再任公務員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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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12.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722258.A.5C9.html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3:08:03
其實我感到疑惑的是公務員要符合哪些要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才會據以作出免除職務判
決?
後來再翻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條的確有寫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 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然後免除職務應該是最重的處分吧?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7:39:38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8:06:46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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