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重點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富二代:此富非彼富]
(職場易經筆記9)
物價飛漲﹑房價狂飆,很多年輕人都慨歎自己不是富二代,追不上房價,跑不過物價。最後他們都會自我解嘲,那就當富二代的爸爸吧!這也是挺有志氣的,值得鼓勵。但是千萬不要仇富,也別嘲笑別人是富二代,不是靠自己的真本事掙來地位或財富,要知道別人擁有這些資產,已經足足努力一代了!
所以當父母之後,有了下一代,我們要有個清楚的認知,貧富會世襲,所以要努力上進,幫助孩子站上更高的立足點。
也就是說,我們要想辦法像浩克一樣變大﹑變大,成為巨人,讓孩子站在我們的肩膀上,看得更高﹑更遠。在古代,貧窮可以樂道;在現代,貧窮卻會限制孩子的視野。而視野是未來競爭的關鍵,甚至影響到一開始鳴槍起步時,窮人家與富人家的孩子就奔向不同的遠方,幾年之後便天遙地遠不可及。
我兒子有兩個高中同學,一個是外商高管的兒子,一個是出生原住民家庭,由單親媽媽帶大的兒子,兩人到大學仍然同班,可見得實力相當。值得一提的是後者放棄原住民加分,憑實力上第二志願,足見他的志氣不比尋常。大二時,母親重病無法工作,他半工半讀養自己,還要顧及學業,意志力更是高於同儕。
前不久他們都退伍,高管的兒子直接應徵外商,面試官問他薪水要多少,他喊出6萬的價碼,對方眉頭都不皺就答應。同時期單親的孩子求職的是一家員工不到10人的小公司,薪水3.5萬元。他本來還很開心,因為3.5萬元對他的家庭已經是天高的收入,不過在聽到同學進外商﹑領6萬元,心思就變了。
他經常來我家,便請教我的想法,我鼓勵他勇敢一試,試了才知道,而且試不成也沒人知道,沒啥好丟臉的。只是我沒想到他毅然決然把工作辭了,打算背水一戰,一心一意要進外商。期間台積電問他要不要面試,他都搖頭拒絕,決心之強讓我暗自驚歎。
很幸運的,外商通知他線上面試,可是他在外租房子,網路不穩,就來我家面試,而且前一晚來借住。準備過程,來請教我幾個問題,我自然面授機宜,教他怎麼回答既符合事實,也能切中企業的需求。其中有一題是進公司後,對生涯發展的期待,他居然說未來想內轉。我教他千萬別這麼說,因為—
「主考官通常是用人主管,他會想幹嘛錄用你﹑培訓你?」
他才知道回答必須易位思考,過去家裡沒教。他還跟我借了檯燈,打光到臉上,讓自己變亮。面試完,一出房門高興萬分,因為其他三位應試者說未來發展不是內調,就是考研﹑出國;而且有兩個的臉是全暗,完全看不出長相。他說:
「您太準了!」
我笑了笑,心想我也是挑人教的,因為你上進又受教。今天面試放榜,他上了!
這件事讓我有個深刻的體會,有人教和沒人教真的差太多。貧窮人家多半也是文化弱勢,父母可能原本教育水平不高,每天忙著生計,無心照養孩子,也未必知道要教導孩子哪些重點,這就會限制孩子的視野。還好,他有我可以請教。
職場30年,都在幾千人大企業上班,人來人往,看過太多人。我發現有個M型化的趨向,經濟好或文化水平高的家庭出身,這種孩子視野寬﹑自信高,懂得維護自身的權益,表現自己時主動積極,口語表達能力也強。在光譜的另一端,出身弱勢家庭的上班族比較怯懦,習慣悶頭做事,經常是做到流汗被嫌到流涎。
這帶給我很大的警惕,我們一生不求有富爸爸,但求成為富爸爸。而這個富,未必指的是財富的富,而是豐富的富。不論知識或文化,都要精益求精,與時俱進,不斷登高望遠,有能力帶領孩子一山攀向另一山,看到廣大的世界。貧窮限制視野,指的是知識﹑文化﹑精神與人際上的貧窮,這才是真正貧窮得悲哀。
後來讀易經時,看到「小蓄卦」,深有所感。「小蓄卦」未必在講這個現象,但是易經好就好在這裡,人人都可以印證,有自己的一番解讀,這才是用易經之道。
「小蓄卦」的精神是「以小養大」,我把這個「小」用來指渉父母一代,而「大」指第二代兒女,從字面來看,就是用我們這一代的一生來蓄養兒女這一代。
「小蓄卦」分成兩部分,上卦是風卦,下卦是乾卦,乾代表天,這個卦的現象是天上有風,好像要下雨,卻密雲不雨,雨下不來,感覺很悶,像不像第一代從零開始打拼的過程?像呀!乾卦同時也指君子天行健以自強不息,指的是不斷努力奮鬥,可惜無法和合成雨,化為甘霖,滋潤大地。
結果頂多小小積蓄,不到大大富有。一直走到最上一爻,終於要下雨,而乾卦的剛健不已這時也止住,功成身退。
這讓我想起看過馬友友的傳記,他父親是音樂教育學博士,在中國大陸教書,同時是作曲家兼指揮家,而母親是聲樂女歌手,國共內戰時兩人移民法國,生下馬友友。他父親深知,要培養出一名傑出的音樂家,第一代有困難,所以致力培養馬友友,而馬友友不負所望,成為國際知名大提琴演奏家。
馬友友靠的是父親的「小蓄卦」,得其一生努力累積而成的學養,終成大器,是一個典型的成功案例,也給做父母的我們最有力的示範。
結論來了,今天的「職場易經筆記」給你劃兩個重點:
1. 做不了富二代,就做富一代。沒有財富,也要有豐富。
2. 成就子女,是最好的投資。累積一生,教養出對社會有貢獻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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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重點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號外!
CDC自行宣布(偽)釋字第798號:
「旅客 #登機前 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之 #不明行政行為 無違憲。
-The End-
難道這就是這幾天我們偉大的主管機關在忙著「研擬」的事情?
不過 #不是只有機關小編會製圖,大家都會啦!
(註: 我國正牌的大法官解釋到第797號。此圖為娛樂效果,請勿當真,我們的大法官應該沒有廢到這種程度。)
至於記者會發言、臉書小編製圖公告……為所欲為,到底算是行政程序法裡的哪種行為?人民不服如何救濟?
在「國家安全置於一切之上」的情況下,「我無法跟你解釋。」
還有我們提問的一連串法律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等問題,全部當作沒看到,或答非所問。
這就是我們納稅人集體養出的行政機關精美法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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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HDRy9F
重點摘要為以下10點:
1. 事實: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也就是國外聖誕假期與我國春節期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
然而衛福部「臉書小編」與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卻怎麼也說不清楚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
2. 人權公約與憲法規定:
《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3. 釋字第558號的誕生背景,其實是台灣民主與自由運動史上血淚斑斑的一頁。動員戡亂時期留下來的「國家安全一切至上」的口號式目的,再也不能作為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而剝奪人民返國權的依據。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條明文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然而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用記者會和網路運作的方式「公告」,其法源依據何在?
5. 《紓困條例》抽象概括的萬用第7條「帝王條款」所謂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理應「不」包含可以讓行政命令架空《憲法》位階的大法官解釋、國際法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法律位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6. 與傳染病有關的入出境管制規範於《傳染病防治法》第58至60條,然而並不包含「不准本國人登機返國」的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所謂的「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入國許可」,針對的是外國人,因為我國國民依照大法官解釋558號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條規定,根本不需要入國許可。所以,不能上飛機、不准回國本身就已經 #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7. 如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明詔大號勇敢的說「就是依照紓困條例第7條概括授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本國人入境」,那麼還是要經得起比例原則的考驗。而且,必須要 #由行政機關來舉證其所採取者為最小侵害手段。
8. 除了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與資源衡量並提出說明外,指揮中心更應該說明,之前為國人盛讚的防疫措施是否果真不足以支撐,如果擔心歐美聖誕假期以及明年春節的返國人潮,那也應該思考是否有比此「一律限制」的方式更好、侵害更小的手段?
例如其他機上隔離與防護措施、駐外辦事處連繫特約並指定檢驗醫療院所等,並且將替代手段具體提出說明,而不是等到個案發生後,#有權有勢者透過各種請託或找媒體的「 #走後門」方式來開例外返國的門, #無權無勢者只能在海外有家歸不得。
9. 觀諸目前先進國家的防疫措施,邊境管制大多是針對外國人,而不及於本國人及其配偶,再進一步則是對於本國人的出國限制,且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甚至是發布緊急狀態。#大概只有台灣能夠與中國站在同樣的高度之上,「維護國內淨土」、「國家安全置於一切前提之上」而不分地區、入境目的,「透過航空公司」限制本國人登機。
10. 行政行為「曖昧化」?
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追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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