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實務】高等法院精選裁判-109 年度上訴字第 1341 號 刑事判決 #斬手騙票案
法源法律網收錄斬手騙票案二審維持有罪判決為「精選裁判」(2020-08-21收錄),收錄之裁判要旨為:
「員警聲請核發拘票遭退件後,未重新製作請主管批核,自行列印拘票聲請書稿並在其上擅自用印,持以向檢察官行使,即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參見法源法律網: https://bit.ly/3lNPZFc
判決全文請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截圖來源):https://bit.ly/2QV0d8y
這段話的內容更白話來講是:
員警拿著強制處分(本案為拘票)聲請書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聲請,被檢察官駁回、退回後,將聲請書撕掉,自己重新列印一份日期不同的內容不實聲請書,未經主管核章,利用假日跑去勤務中心擅自蓋用分局長印章與分局大印,屬於盜用公印與印章偽造公文書之行為,持偽造的文書向檢察官 #騙票 ,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本案一審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均採此見解,請各位員警注意了:被地檢署檢察官或法院駁票後,駁票案卷必須歸檔,不能自己擅自重新印聲請書填上不同的日期跑去盜蓋大印「重新聲請」,使檢察官誤以為送達合法。
#這會成立犯罪。
至於檢方起訴見解是認為員警填寫不實在的聲請時間,使檢方誤以為寄存送達合法,因此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16條、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但法院認為,這根本就是盜用公印和印章,因此論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1條、第302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雖然院方判決的罪名和檢方起訴罪名有不同,但基本社會事實均屬同一,所以法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結論上來講,總之就是成立 #偽造文書 與 #妨害自由罪(刑法第134條 #不純正瀆職罪 加重其刑)。
各位在我們版上逛來逛去的警職人員注意了:
千萬不要相信新北警2019年初向媒體放話、對檢方嗆聲的「法律見解不同」,
法院見解雖然跟檢方起訴時認為的成罪法條不同,但在「這種行為會成立犯罪」的見解上與檢方並沒有不同。
「與眾不同」的,是新北警那群被績效與官位沖昏頭獨樹一格的 #龜山法系大警官。
不過等到判決有罪確定後,他們懲處部屬、慌忙切割比誰都快: https://bit.ly/31ZZx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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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https://bit.ly/31dxj9B
延伸收聽: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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