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累累還能捲土重來?自辦重劃應設排黑條款
今天我在內政委員會,跟花敬群次長分享一個台中自辦市地重劃的鬼故事。
中秋節之前,大家都在期待連假到來,而台中市的單元十三新興自辦市地重劃也在18號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再次選出湯明厚為理事長,準備上演一齣借屍還魂的大戲。
湯明厚過去擔任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測量課課長,2006年8月退休後,於同年 8月5日,擔任單元十四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的理事長。
同年8月9日,湯明厚向台中市政府辦理新都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以新都公司董事長及新都重劃會理事長之職銜推動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的規定而遭到懲戒。
2009年,湯明厚再進一步伸手到單元十三新興自辦市地重劃會,把16平方公尺的土地,分給296人持有,2012年9月6日高等法院判偽造文書定讞。
去年12月2日,最高法院更駁回單元十三重劃會的上訴,認為重劃會的理監事選舉有效票張數為771 票,扣除人頭296人,參與投票之人數僅492人,未達總數1493人的半數標準,決議無效。
獎勵重劃辦法1979年立法至今已修法5次,到現在都沒有排黑條款,以致於一個前科累累的前公務員,因為灌人頭被判刑之後,竟然還可以在原本的重劃會捲土重來。
這不只是個案問題,通案上,重劃會一定程度代理國家執行國家高權,主管法規對於重劃會的理監事應有消極資格的認定,以利維護地主會員對於重劃單位及國家的信任感。
花次長也同意,重劃涉及到龐大的土地利益,應該有更高規格的監督,針對重劃會的排黑問題,會再進行檢討。
我要提醒內政部,排黑問題只是自辦市地重劃的冰山一角,作為主管機關,應該要針對整個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並積極研議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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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在 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進黨針對宇昌案提供QA資料:http://www.iing.tw/news_content.aspx?id=1112120006
1.宇昌案若是弊案,為何馬政府去年加碼投資1.37億?
宇昌目前公開掛牌交易平均行情是每股35元,政府大賺超過新台幣10億元,國民黨不應該為了選舉,抹黑為國家賺錢的生技投資案。而如果宇昌真的是弊案,為什麼馬英九執任三年半毫無作為?
2.蔡英文擔任行政院副院長期間,並未參與任何生技公司籌設;卸任副院長後,充當民間救火隊
2007年5月蔡英文隨蘇貞昌去職,在2007年8月,翁啟惠、陳良博、何大一等人有鑑於生技新藥的研發、投資,對促進台灣生技醫藥產業有極大利益,遂以蔡英文具有國際觀及公正聲譽,並具整合投資人及國際授權談判之能力,力邀蔡英文加入。(2007.9.26天下雜誌第381期何大一博士專訪)
8月底與Genentech公司談判成功,取得抗愛滋新藥TMB-355授權,目標資本額為美金5千萬,須於9月5日前成立公司。惟部分已應允投資的民間資金未到位,蔡英文自家資金成立公司補足缺口,擔任救火隊,先後投入宇昌公司1.32億元,並在2007年9月16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表示,第二階段民間投資到位後,她家族的資金就會退出。
2008年5月政黨輪替後,蔡英文擔任民進黨黨主席,就辭去宇昌及台懋董事長職務,但仍從旁協助團隊籌足第二階段資金。蔡家並遵守承諾在2009年2月退出,其持股以11.5元轉讓持股予其他股東,總數投資1.32億元,扣除稅金獲利約1500萬元,並無上億數倍暴利。
3.投資宇昌公司前 必須是「極機密」文件
但談判結束後 即可解密 馬政府為何到現在才在做文章
2007年1月,國科會參觀全球最大生技公司Genentech工廠,判斷此領域極具潛力,能夠提升台灣在世界的能見度與競爭力。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中研院院士陳良博以及楊育民(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何大一(愛滋病雞尾酒療法發明人)便於2007年2月建議政府成立新公司,向Genentech爭取研發抗愛滋新藥的授權。
由於Genentech公司為國際知名生技大廠,各國都爭相合作,為避免我國授權的談判條件提前曝光,失去競爭的機會,前經建會主委何美玥便以「極機密」文件簽奉核可,簽呈載明「暫予保密」。
4.宇昌發函要求國發基金撥款 是依據公司法規定
依據公司法第九條,公司向經濟部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的第一要件是,所有股東必須將承諾認股的股款繳足,款項收足後公司才能辦理設立登記。國發基金是宇昌發起股東,資金自然要依法匯到籌備處,這些程序都是法律規定,若未收足股款就設立,依公司法第九條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民黨曲解法令,動機就是抹黑!
5.國民黨惡意曲解 旋轉門條款
前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表示:蔡英文卸任副院長後,曾就卸任副閣揆後可能擔任生技公司董事長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一事,詢問行政院法規會的意見,經研究後認為沒有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銓敘部於民85年提出通案解釋:所謂職務直接相關,是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宇昌生技籌辦過程中之直接主管機關為「經建會」、公司直接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蔡英文未違反旋轉門條例。
6.國發基金「專案核定」 國民黨不實渲染
國民黨立委質疑國發基金「專案核定」前所未有,事實上過去國發基金專案投資的有台積電、世界先進及中華航空等,而投資中華航空50億元私募案,更是馬政府在2009年專案核定,難道馬政府專案核定的中華航空私募案也涉嫌圖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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