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學運事件的後續,小編不談政治~只聊冷知識🤪
我們不要輕易批評任何人啦(但其實小編本人超碎嘴的😆)
大家國賠國賠的喊,那知道什麼是國賠什麼情況下可以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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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就是國家賠償,我們的國家賠償法是按照憲法第24條的規定所訂立。
📍那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呢?
在國賠法第2條及第3條有作出規定,而第4條則說明,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在行使公權力時,也被認為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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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整理,依國賠法請求國賠時,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所造成的侵害(國賠第2條)
1. 對方是公務員。
2. 對方所為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3. 前述行為不法。
4. 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5. 你的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6. 你受到的損害與對方的故意或過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的侵害(國賠第3條)
1. 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的公有公共設施。
2. 該公共設施設計建造或未妥善維護致有瑕疵而欠缺應具備的安全性。
3. 你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 你受到的損害和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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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還有人想繼續看嗎?
我看是很難有😑
如果你認真上進想對國賠有更多認識,推薦閱讀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推出的「#國家賠償法問答手冊」👇🏻
https://law.kcg.gov.tw/nation5/nation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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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幫你列出來
#憲法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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