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呦呼💗~~好消息來囉📣📣📣
預告「公司法」修正草案
原股東會以視訊方式開會,須於章程訂明。
經濟部公告,預告將修正放寬啦~~~
預告將修正為:股東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公司法配合市場脈動與時俱進,更進一步的貼近需求,真的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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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網址:https://reurl.cc/3a8mv9
經濟部公告:預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修正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8月30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1002426000號
主旨:預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公司法」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頁、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法令預告」網頁。
三、本案因修正內容係增加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機會,且對股東權益並無損害,爰將預告期間訂為20日。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登載於經濟部網站隔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5科)
(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8399。
(四)傳真:02-23922944。
(五)電子郵件:hjli@moea.gov.tw。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案因修正內容係增加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機會,且對股東權益並無損害,爰將預告期間訂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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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報報
#公司法修正草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一、審查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衡平公司有價證券自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今日(10月8日)公告衡平公司(股票代號:8934)有價證券自109年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表示,衡平公司因處分重要子公司致喪失主要營收及獲利來源,且其轉型效益尚未顯現,影響股東權益重大,另未依規定於讓與基準日前至少30個營業日向櫃買中心申請,核有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2第1項第20款及第21款暨第15條之11第1項規定之情事,爰依規公告衡平公司有價證券自109年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第十二條之二:
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略)
二十、因合併、讓與、分割或移轉從屬公司股權,有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十一、第十五條之二十、第十五條之三十二或第十五條之三十三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者;或變更公司名稱為投資控股公司,不符合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及十二款之規定者。
二十一、其他有必要終止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重大情事者。
第十五條之十一:
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其他法律規定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上櫃公司應於讓與基準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櫃: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立投資控股公司,且該投資控股公司符合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及十二款之規定,並百分之百持有受讓公司之股份者,應依本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向本中心為上櫃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把台灣公司改造成「優質國民運動中心」】
這次行政院版的公司法修正案,大幅度翻修,改革的八大方向是:
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二、強化公司治理;三、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四、保障股東權益;五、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六、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八、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引進許多創新制度,整體評價還算不錯,這次修法用個比喻來說,有點像把「私人健身俱樂部」變成優質的「國民運動中心」。
希望能讓公司經營增加公益、彈性、透明,這都是好事,但是這些帶有試驗性的規範,也一定要避免形式主義及無效立法。
我們提出四個問題,希望沈榮津部長在逐條審查時,能夠適度修正。
☆問題一:「中石化」及「大同」條款(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取消董事會實質審查董事候選人名單權利,避免公司派剔除市場派董事名單,也防止董事會濫權。但也可能發生剛被解任的董事,又馬上被提名。
★建議方案一:
有無第30條不得充任經理人之消極資格,上市櫃公司應由主管機關負責審查。
☆問題二:一人董事,一人掏空(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一人董事,一人獨斷,可能一掏空,尤其是政府控股之公司。
★建議方案二:
避免官股公司被掏空,政府控股之股東一人公司應排除,例如台灣世曦公司。
☆問題三:公司治理人員(第二百十五條之一)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一定規模上市櫃公司應設置。
★建議方案三:
由於,草案條文說明中允許「治理人員得兼為經理人,增設等於只是多一頭銜而已。我建議方案,先不要增設,經濟部可先從官股公司如中鋼公司,實驗性設置治理人員,如何成效良好,將來修法更具有說服力。
☆問題四:「台紙」條款(第二百零三條之一)
未來只要過半的董事或股東可自行召集董事會或股東會,不一定要由董事長召集,避免公司董事長拒不開會致公司停擺,以強化公司治理。
★建議方案四:
要連署召集必須要有股東名冊,在目前的第二百十條之一拒絕提供股東名冊,一般只罰鍰1-5萬元,上市櫃則是罰鍰24-240萬。對於台紙公司資本額高達40.2億,市值80億,根本不成立比例,若是公司派與市場派殺紅眼,不怕罰,根本沒有嚇阻力。
我建議,應改連續罰或對惡意阻饒者科以刑責。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一、審查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鍾紹和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