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案懶人包(上)】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談大同案之爭議,上篇為懶人包性質,主要記載事件始末,節錄公司派、市場派、主管機關等各家說法。至於本案評析則留待下篇再說。
※【一、事件摘要】
6/30大同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本次擬改選六席董事、三席獨立董事。股東間之股權分布,市場派以三O建設董事長王OO為首,旗下公司持有11%、外資23%、陸資10%、委託書徵求3%、其餘友好人士5~6%,共掌握過半股權,但最終仍因公司派使出某些手段(詳後述)而勝出,取得6席一般董事及3席獨立董事,市場派所提候選人則全數落選。
金管會乃要求大同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事情緣由,且證交所認為大同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說明未能釐清疑點,基於保障投資人權益而將變更交易方法,將之打入全額交割股。
※【二、股東會始末】(取自新聞來源)
1. 股東會址從以往慣用之大學禮堂,改為較小的公司會議室,會場只能容納較少人。市場派股東提前排隊,進場後卻發現三百壯士已在場內佔好佔滿,導致市場派難以進場。
2. 市場派進場後,公司派剝奪28位市場派股東之表決權,遭剝奪之股權數超過50%。公司派主張如下:
(1) 中資:排除陸資之表決權
(2) 市場派大股東及外資:認定市場派揪團「併購」,依企併法第27條,必須向金管會申報併購目的,若違反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3. 最終公司派取得所有席次。
※【三、主管機關之反應】
1. 投保中心:於股東會中數度抗議,認為是否屬於違法中資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司不得自行刪除股東之表決權。結果不被公司派採納。
2. 金管會:
(1) 不介入私權,請股東依公司法救濟。
(2) 金管會立場認為,公司派違反公司治理並不妥當。
(3) 要求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
(4) 考慮處罰公司將來不能自辦股務。
3. 經濟部:
(1) 私權救濟: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救濟,向法院訴請撤銷決議。
(2) 變更登記:大同公司未附股東會議事錄,已要求補件。是否允許變更登記,還在評估中。
※【四、市場派之訴求】:要求金管會硬起來
1. 打入全額交割股,非懲罰公司,而是變相懲罰股東。
2. 既認定公司違法,即應命令公司改正,重新選舉。
3. 主管機關如包庇公司,將向監院檢舉。
※【五、公司派之想法】
1. 重訊(節錄):本公司本次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表決權,已有台北地檢署起訴書記載多名股東之犯罪事實為證,若後續未能證明其他涉嫌股東確有違法情事,股東自可依法求償。反之,若違法股東侵入本公司董事會後,後續證明該等股東確有違法情事,對本公司及其他合法股東權益造成之損害又該由誰負責補救?如何補救?
2. 公司派的策略
(1) 正常選必敗,倒不如賭一把。反正結果不會更壞。
(2) 主管機關沒有權限干預私權。
(3) 法院雖可審理私權糾紛,但訴訟程序冗長,即便你三年後判我輸,我也已經當完這個任期。
#星期五民商法教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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