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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知識:只有官方贊助商,才可以光明正大拿奧運蹭熱度做行銷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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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限時動態說的冷知識有不少人回應和好奇,正好前陣子做了奧運侵權的新聞專題,一些品牌合作時也有特別提醒我,所以再發個貼文詳細解釋,不知認真文會有多少人真的看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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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最高主管機構國際奧會雖然是非營利組織,不代表就不能商業化,也不代表不會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在侵權方面可是管得超、級、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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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奧運五環logo、東京奧運logo、相關視覺設計和吉祥物
✅關鍵字: 奧運、東奧、中華隊等代表隊隊名等
(修正: 關鍵字部分刪除“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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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持有版權的轉播商和贊助商之外,其他品牌都不可以用上述這兩大類來做行銷宣傳,不然小心被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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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贊助商使用或重製logo屬於侵權,應該比較好理解,但關鍵字就魔鬼藏在細節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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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以下都屬侵權:
❌某飲料在杯身印上「看奧運喝xx」
❌某運動品牌打口號、製作紀念衫寫著「東奧我挺xxx」
❌某餐廳促銷「中華隊每奪1面奧運金牌,消費就折抵100元」
❌某文具品牌社群發文「中華隊加油」並附上自製形狀配色都極度相似奧運logo的五環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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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不代表各品牌在奧運期間不能做任何相關行銷活動,還是可以技巧性避開關鍵字,用其他不明確的形容和敘述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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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以下給過:
⭕️運動員最高殿堂
⭕️今夏體育盛事
⭕️世界菁英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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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哪些品牌是奧運贊助商,在接下來這段期間能橫著走呢🦀️其實贊助商有分成許多層級,最高級的是 #WorldwideOlympicPartner全球合作夥伴 ,其次是日本限定的 #Tokyo2020OlympicGoldPartner金牌合作夥伴 ,底下還有 #Tokyo2020OlympicOfficialPartner官方合作夥伴 、以及 #Tokyo2020OlympicOfficialSupporter官方供應商 ,另外各國也有各自的 #官方合作夥伴 ,等級不同,可以行銷的範圍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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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知名日本運動品牌 #Asics亞瑟士 ,就沒有成為等級最高的全球合作夥伴(順帶一提奧運全球合作夥伴當中居然不包含運動品牌似乎不常見😮)而是以金牌合作夥伴的角色參與,所以它只能在日本使用logo和關鍵字,台灣亞瑟士就不能用了,無法賣含有奧運logo的紀念衫(好險我三年前去東京玩買到了😂),必須改用其他的字眼,所以台灣亞瑟士推出的IG濾鏡叫做「為運動喝采」,懂的人自然知道它指的是什麼,只是可能會疑惑幹嘛不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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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奧運合作夥伴運品牌則是 #Victor勝利體育 ,負責贊助中華代表團團服,能對外販售中華隊相關商品,也是在台灣唯一能無顧忌說出關鍵字的運動品牌,其他UA、勾勾、阿迪等,也跟亞瑟士一樣,要換個字眼幫自己家贊助的選手加油(好像在玩猜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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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頂級的全球合作夥伴共有14家,中華隊合作夥伴+官方供應商6家,照片右滑有品牌的統整。以飲料品牌來說🧃, #可口可樂 身為全球合作夥伴,推出奧運紀念瓶,還有IG濾鏡, #台灣啤酒 則是中華隊合作夥伴,請美秀集團製作了一支官方應援歌曲,但非贊助商的 #舒跑 ,代言人戴資穎要比奧運,近期文案有提到她是世界球后,但口號是「相信自己」,另外也是小戴贊助商的提神飲料品牌 #Redbull ,社群文案包含「前往世界」、「挑戰一切」,都是完全避開奧運、金牌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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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 #愛爾達電視 身為台灣區轉播總代理,可以推出東京奧運紀念衫👕,但不能販售,只能做來讓員工穿、或當贈品等等,如果想要的話,現在下訂ELTA.TV年租方案好像還有送限量紀念衫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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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認真一路看到這裡,那我真的太感動了🥺可以留言告訴我你的想法、或近期注意到哪些相關的案例,如果我有講錯的地方也歡迎指正。深怕自己也踩關鍵字紅線豈不是太囧就不多說了,無論如何,先謝謝願意看認真文的捧油,會好好記著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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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最初寫這一篇,主要是想跟運動迷、體育台觀眾分享,許多運動品牌在這段時期,行銷看起來很保守的背後原因,所以沒有提太多專有名詞,也沒講得非常完整。後來發現運動產業之外的行銷人不見得知道這些規範,也陸續已經看到幾個大品牌違規踩線了,感謝大家的熱烈分享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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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會規範關鍵字,主要目的是基於限制非贊助商、尤其贊助商的競品進行 #突擊行銷 。例如奧運的飲料贊助商是可口可樂,但如果他牌一直拿奧運加油等等字眼當文案,可能讓人產生他牌才是官方贊助商的錯覺,這樣就侵犯到付出大筆權利金的官方贊助商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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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會規章主要規範贊助商權益/競品在 #Rule40 ,而規範時間是在奧運進行的前後所謂 #blackout 時期,本屆blackout時間規範是從奧運開幕前10天(7/13)到閉幕後2天(8/10)。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搜尋關鍵字了解細節,外國媒體對此也有許多報導和分析,可以參考這篇
https://www.si.com/olympics/2016/07/25/rule-40-explained-2016-olympic-sponsorship-blackout-controversy?fbclid=IwAR1lFgvXLppNbeuVGd9oMdpMCv1LAzV-Ezv5BpCWogTcR6mngF8LIt_kM9Y
另外附上詳細奧會規章 https://stillmed.olympic.org/media/Document%20Library/OlympicOrg/General/EN-Olympic-Charter.pdf?tab=presentation&fbclid=IwAR1QO1oocaBIfeUij5HCM4jvtMqgMb0DrmQNx-tWLdBKG2sy5busIVTRrWA
我因為奧運的關係現在工作很忙,抱歉無法一一回覆留言和大家討論,有不夠完整或精確的地方,也歡迎專業大大們幫忙補充說明🙇🏻♀️🙏
7/31更新:
這邊提供奧運規範的官方中文版供大家參考,感謝大家對此議題的關注。
(圖解舉例說明 很實用喲👇)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r_dVC6oTlEh36swmzAUQi5iwAlaZaOR6/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_L7-h0C7FquvUHLcGAiSra88skMGQNQ/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_Gb2TGFi52O2DizTiNkCc-Q1r5WCMiHU/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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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更新
感謝友人提供,中華奧會7/29有默默在官網發公告(雖然奧運過了蹭熱度仔也逐漸退散了,還是提供大家做參考)
「核本會名稱、標誌乃國內及世界知名之表徵,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會徽,將使外界誤以為該等活動行為與本會有關,除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外,如該等行為有涉及違法之虞,更將嚴重毀損本會名譽,另應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之毀損名譽罪。」
有關引用的公平交易法詳細內容可以點進公告的連結看
https://www.tpenoc.net/news/name-emblem-fraudulent-statement/
公平交易法贈品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三倍券加碼 地方勿違法促銷
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政府推動的振興三倍券七月開始上路,各金融機構、夜市、百貨公司等商家業者,紛紛推出優惠方案或促銷活動,希望吸引消費者上門,搶先商機。各縣市政府為留住或帶來消費人潮,以帶動地方經濟復甦,也陸續展開消費贈品贈獎等加倍三倍券優惠加碼活動大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台南市政府祭出消費者可獲的最大獎一棟房子,第二獎納智捷汽車等高額獎品抽獎活動。
然而,在相關業者、地方政府搶搭這股三倍券風潮,各自卯足全力爭奪顧客上門消費的同時,不能忽視公平交易法第廿三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或許,有人質疑中央政府發行三倍券政策,或地方政府配合舉辦贈品贈獎活動,是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對象的事業市場活動行為嗎?關於此點,從政府對購買三倍券人民收取一千元對價的性質來看,這當中很難說是完全不涉及私經濟活動的純粹公權力行為。
再者,依據公平會歷來的執法立場,行政機關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如此而言,在三倍券足以引起商品或服務市場供需活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舉辦相關抽獎活動,既然沒有可以排除公平交易法適用的法源依據,當然也要受到市場公平競爭法則的規範。
至於具體規範判斷標準,依據公平會訂定的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四條、六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一百元以下者,為新台幣五十元);贈獎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本文的目的,並非反對地方政府舉辦促銷三倍券活動,當然我們也不知台南市政府提供抽獎最大獎項的房屋價值是否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的規範上限。只是,我們不希望看到,各事業或地方政府為搶奪三倍券消費市場大餅,扭曲政策美意淪為不當贈獎活動的惡性競爭。尤其是,提醒各地方政府不宜帶頭作違法促銷的錯誤示範。
公平交易法贈品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買xx,抽大獎,合法嗎?】
這種行銷手法,最近似乎又更甚囂塵上,例如今年初很紅的「998」福袋。
抽獎賣東西不是不行,但如果你也想仿照別人的商業模式,可能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贈品、贈獎有額度上限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因此,原則上任何商家不能透過贈品、贈獎來鼓舞消費,讓消費者買入一堆不需要的東西只為了附贈的贈品、獎品。
然而這也有例外。
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作為事業贈獎來行銷的遊戲規則。依照這個辦法,贈品的價值不能超過所賣商品價值的二分之一,除非你是:
1⃣同類商品的促銷(例如買一送一)
2⃣不同商品的套餐優惠(例如買A送B)
如果是要用「抽獎」的方式,則不是看商品價值,而是每一年抽出的獎品總價值不能超過1億5千萬。(如果是上年度銷售金額在7億5千萬以上的大企業則更高)。
但要注意的是,抽獎的最大獎金額都不能超過「500萬」。
🎸舉例來說:
你是經營日韓服飾的業者,想要舉辦「買上衣 #送 下著」的活動,這時候就要注意,你贈送的「下著」價值有沒有超過上衣的一半。
假如顧客購買的上衣價值普遍只有1000元,你贈送的下著就不能超過500元,否則就違反公平交易法,會被政府開罰。
不過,如果你想要舉辦的是「買上衣 #抽 汽車」的話,只要你最大獎價值沒有超過500萬、整年度沒有超過1億5千萬,你要抽怎麼抽都隨便你。
🎸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發現,其實一般業者只需要注意「贈品」以及「最大獎」的金額限制,畢竟除了大企業,應該沒有人能夠每年準備超過1億5千萬的獎品來進行抽獎行銷。因此,如果你也想要模仿988福袋的行銷方式,也不是不行。
只不過,你可能也要自己拿捏一下商品價值或行銷手法,畢竟抽獎與賭博其實是一體兩面,而我國實務對於賭博罪的定義也很模糊(簡單來說,構不構成賭博罪本身就像個賭博),因此最好還是要緊扣本業行銷,不要捨本逐末。
去看一看人家的網站,會發現這真的很好賺…用總獎金600萬來算好了,1萬人參加至少還賺400萬,到底是怎樣賣牛排可以賣成這樣?
公平交易法贈品 在 律師談吉他- 【買xx,抽大獎,合法嗎?】 這種行銷手法 的推薦與評價
贈品 、贈獎有額度上限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因此,原則上任何商家不能透過贈品、贈獎來鼓舞消費,讓消費者買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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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關於垂直限制競爭之規範吳志光律師在市場經濟、叢林法則下行自由競爭,終必導致市場停滯,因而藉競爭法建立公平法則,追求「效能競爭」, ... ... <看更多>
公平交易法贈品 在 Re: [資訊] 樂桃航空遊日前哨站促銷(台灣發) - 看板Japan_Travel 的推薦與評價
簡單講一下跟壽司郎五週年聯名活動
1. 刮刮卡要消費滿 1500 才有,會給你紙本,裡面有QR碼,掃上去後再刮一次
2. 刮刮卡會有刮出銘謝惠顧的獎項
3. 聖代120元,有果肉但也有一堆奶油,我覺得普普,小卡上有代碼,掃QR碼進去
可以查使用規定
代碼使用期限至 7/7 早上 07:59 (台灣時間)
折抵範圍 現行台灣全航線
適用日期 6/17-9/20
simple、value擇一折價 TWD 60 單位:每人每航段
也就是一個人假設買回來且都符合折價條件就是折120
不能與現在的85折/9折疊加使用,但除外日期或是價格太高日期是可以用
簡單講就是目前打折活動只要有出現 SALE 字樣的就不能再多折60
只折60元講真的是有點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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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06.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_Travel/M.1686930360.A.E51.html
※ 編輯: yhls (42.77.206.55 臺灣), 06/17/2023 00:09:01
感謝提醒,折價60的單位每人每航段
也就是一個人假設買回來且都符合折價條件就是折120
平反一下,應該是受到台灣法規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21
依據公平交易法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 4 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以這次聯名活動的設計來看
折價60元是基於聖代的售價 (120) 上面
※ 編輯: yhls (42.77.202.125 臺灣), 06/19/2023 1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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