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公平會要開罰?
foodpanda要求餐廳的外送價與內用價一樣,讓店家與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也間接造成其他外送平台難以與foodpanda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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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平會罰富胖達的這個緣由,感覺其實商家接受刷卡支付/掃碼行動支付時,被行動支付公司跟信用卡收單單位抽一手後再由行動支付公司與信用卡發回饋給消費者也是同一個邏輯,但是卻規定商家的商品刷卡與現金支付必須同訂價,也是造成【現金支付顧客與刷卡顧客共同分擔平台抽成】的後果呢,這樣沒有覺得不公平嗎?
內文:
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以及透過外送平台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公平會認為,餐飲業者原本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的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台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
自取、店內價不同 foodpanda限制競爭遭重罰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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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遭檢舉不當收取附加費 公平會立案調查
去年年底,連鎖量販龍頭「家樂福」計畫併購頂好、Jasons,交易包括199家頂好Wellcome超市、25家頂級超市Jasons Market Place。家樂福喊出將成為台灣第二大超市,僅次於全聯。
近日卻傳出11家公會聯合向公平會檢舉家樂福,指出家樂福濫用市場通路優勢,要求供應商應配合開幕,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新店開幕贊助費」。而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的行為,在業界雖然不算少見,企業可自行談判附加費用金額的多寡,但是前提要合理,不能利用通路的市場優勢,收取超出比例的附加費用。
就此案看來,時間點與11家公會投訴家樂福的新店開幕贊助費,實在有明顯的因果關係,也給社會大眾「業者違反附負擔」的觀感,公平會實有必要調查該案的家樂福索取贊助費的合約內容,以及有無違反「附負擔條款」,來確保交易市場的公平,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精神。
公平會收到檢舉後,已經啟動調查供應商被迫贊助家樂福的契約內容,公平會目前調查的進度為何?
為什麼公會這次反應會這麼大?主要當家樂福併購超市,讓通路集中化,形成大者恆大,對小型供應商來說壓力增加,未來需負擔更高成本。因此這些公會也希望公平會能夠訂出遊戲規則,包括附加費用怎麼收、哪些項目可以收、收多少錢,不能再讓賣場與取予求。這點主委是否可以回去研議?
以後上網看新聞要付費?報業公會呼籲及早跟上
澳洲國會日前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數位平台必須為刊登澳洲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台灣是否適合跟進相關法案也引發近期一連串討論。
公平會前天召開「數位平台、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座談會,包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雜誌同業公會、北市媒體廣告商協會、台灣微軟、雅虎資訊、專家與學者都出席參與,相關政府機關經濟部國貿局、智財局、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都有代表出席,就網路平台使用新聞媒體的資訊的內容、收費方式進行討論,廣泛蒐集業界意見。
媒體業表達盼政府仿澳洲政府介入,要求Google、臉書公開其演算法,且網路平台在使用新聞原生媒體資訊時,應也朝收費模式發展。澳洲政府前瞻的政策戰略與戰術,值得台灣政府借鏡,我國政府也應讓新聞付費成為產業趨勢,積極推動立法,確保媒體產業的發展。想請問公平會主委,對於網路平台使用新聞媒體的資訊的內容,以及外未來可能會收費方式或者分潤,有何看法?
本席認為,公平會除了維持產業與經濟的公平競爭外,也應考量在此議題中的社會性管制的價值。目前產製原生新聞的媒體新聞業者根本無法與臉書、Google這種巨擘抗衡,因此才會需要政府介入。
但由於此議題已涉及到跨部會的範圍,行政院近日將開跨部會討論此議題,跨部會會議要在何時召開?希望公平會在座談會當中蒐集的收集到意見,能後好好地傳達到行政院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