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快到了,小編在此提供幾個跟選舉站台有關的法律條文給大家參考:
根據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修訂之「公務人員中立法」第 17 條規定,該法適用的對象有:「......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因此,由上述條文第六款之規定可知,公營事業(政府持股超過50%之企業)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均是「公務人員中立法」適用的對象。
同時,在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的 Q33,亦明確說明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抑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如下:「......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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