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證緩起訴,低價談和解,警黑一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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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前一陣子轟動全國的「松山之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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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前楊姓教官於今年4月16日凌晨,在警局外與人發生衝突,遭一群黑衣人追罵,甚至衝進中崙派出所叫囂、砸壞電腦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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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大事化小,當時松山分局長安排楊姓教官與黑衣人之一的四海幫徐姓男子,「公開握手和解」,聲稱徐男已寫悔過書,所內監視器也沒錄到畫面;後經議員質詢追問,台北市警局才坦承畫面遭人為刪除,還原畫面還原後,警方將徐男等10人依妨害公務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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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檢方調查後,
坦承為「維護警方形象」涉嫌滅證的許姓前所長→緩起訴;
縱放人犯的顏姓前副所長→不起訴;
10名黑衣人,只有砸壞螢幕的徐男一人→依毀損公物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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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台北地方法院於8月19日開庭,徐男與當時值班員警以8,000元的條件低價成立和解(賠償新螢幕部分仍待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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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維護治安、公正執法是警方天職,對於衝進派出所叫囂、砸壞電腦螢幕的黑道份子本來就應該依法逮捕嚴辦,才能維持社會秩序及執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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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長知法犯法,坦承滅證還遭緩起訴,已有縱容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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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顏姓前副所長的不起訴處分竟還認定:顏男僅對徐男施以強制力"制止",而非予以逮捕,待其情緒和緩後讓徐離去,並非故意縱放。
所以,未來若有人因為情緒不穩而大鬧警局、任意損壞公物,是否都可以要求比照辦理,只要接受制止,就可以不被逮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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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10名黑衣人衝入警局叫囂,正面挑戰公權力,卻僅起訴徐男一人,已經顯有不妥,嗣後還以超低價和解,除了與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5號的判決前例(與警員各以3萬元達成和解,且願意以1萬5,000元賠償電腦螢幕損害)不符,更有輕縱黑道份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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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航認為執法單位不宜對黑道份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類似案件實有徹底檢討改進之必要,加強公正執法,才能真正符合人民期待。
公物警察權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4月16日因為一名教官在外與人口角,遭10名黑衣人闖入嗆聲辱罵、推擠員警、砸毀電腦,結果所長為息事寧人安排握手言和並刪除監視器滅證,引發震撼警界的「松山之亂」,但10名黑衣人中僅動手砸電腦的徐權被起訴毀損公物,其他9人不起訴。徐權今出庭,竟與中崙所員警達成調解,條件僅是賠償8000元及1台螢幕。
嗯原來砸警察局只要8000元+電腦螢幕啊?
這個價錢非常公道耶!
不過我覺得奇怪的是,
如果砸的是「警察局」的電腦螢幕,
(不然檢察官不會用毀損公物罪起訴)
為什麼「警察」個人可以就這個部分跟被告和解呢?
看了警察局聲明之後,覺得非常奇怪。
#10個人去錢櫃歡唱也不只8000元吧?
公物警察權 在 林銘仁 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普通市民辱罵警察→當場上銬帶回警局,妨礙公務拘役30天
黑道份子打砸警察局→握手和解,損毀公物罰款8000。
警察的執法是看對象的嗎?臉是自己丟的,可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