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閲讀:美國撕裂了自己,因為它搞不清自己可以實現什麼目標?》
文/季辛吉(原文刊載於Economist 經濟學人雜誌)
塔利班接管阿富汗帶給我們的近憂,只是如何解救滯留阿富汗的數萬美國人、盟國人和阿富汗人:如何營救他們是我們的當務之急。
但更重要的問題是長期的影響。
美國應反思自己的決策過程:美國的盟友和相關人員,在過去20年間,在阿富汗戰爭上做出了巨大的犧牲,而美國卻未發出足夠的警告,也未與他們進行充分協商,已於前年起擅自做出全部撤軍的決定。
美國更應思考,為什麼阿富汗問題會被以一種非此即彼的零和策略呈現給公眾,使大眾以為美國只能在完全控制阿富汗和全面撤軍之間,做出選擇。
從深陷越南戰爭到開打阿富汗、伊拉克戰爭,美國介入他國的根本問題,困擾了數代美國人。美國必須首先將戰略目標和政治目標結合起來,然後再派出軍人冒險血戰,賭上國家的信譽並將其他國家牽拉入戰爭中。
在戰略上,美國要搞清楚戰爭的形勢;在政治上,美國要明確的制定目標,以便在相關國家內部和國際上維持戰爭成果。
在開打阿富汗、尤其伊拉克戰爭過程中,美國撕裂了自己。
因為美國搞不清為何而戰,以及可以實現什麼目標?美國人也無法在美國政策過程中,將這些目標結合起來。
當一個軍事目標過於絕對且難以實現時,政治目標便會變成過於抽象且難以捉摸。
這樣的戰爭註定失敗。
在一眼望不到盡頭的戰爭中,美國領袖們無法將這些目標結合在一起,這一直困擾著美國,並導致美國深陷國內紛爭的泥沼中,自己無法團結一致。
基地組織從塔利班控制的阿富汗出發向美國發動襲擊:於是作為報復回應,美國在獲得廣泛民意支持的情況下進軍了阿富汗。
最初進行的軍事行動,取得了巨大的勝利。
但當塔利班崩潰之後,我們除了斬首追捕賓拉登外,已經失去了戰略重點。
塔利班基本上靠巴基斯坦的庇護才苟活下來,後來在巴基斯坦個別部門的協助下,十年後,他們又重返阿富汗展開了游擊戰。
於是我們告訴自己,甚至深信只有將阿富汗變成一個擁有民主體制和憲政政府的現代國家,才能最終避免阿富汗重新變成恐怖主義的溫床。
這樣「宏偉的計劃」,不可能成功!
2010年,在一篇評論阿富汗增兵的文章中,我便警告不要貿然延長這場戰爭:否則即使是那些不贊成塔利班聖戰的阿富汗人,也會站到我們的對立面。
因為阿富汗從來就不是一個追求現代化的國家:它的國家建立在共同體的宗教意識和中央集權的基礎上。
貧窮的阿富汗,恰恰缺少現代化國家所需要的元素。要在阿富汗建立一個政令通行全國的現代民主國家,這意味著要制定一張時長多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表;建立現代民主國家的努力與該國的地理環境和民族宗教本質信仰,完全背道而馳。
正是因為阿富汗倔強、閉塞和缺乏中央權威,才使其成為恐怖組織首選的基地。
一個獨特的阿富汗實體早在18世紀就已形成,但組成這個實體的各個民族卻一直強烈反對中央集權。
阿富汗的政治統合,尤其是軍事統合,一直是沿著種族和部族的脈絡發展,它基本上處於一種封建結構中,發生主導作用的權力代理人就是部落武裝的領導人。
這些軍閥通常在開戰時,才會結成廣泛的聯盟,這主要發生在外部勢力試圖破壞阿富汗時。例如1839年英軍入侵阿富汗,和1979年蘇聯武裝佔領阿富汗。
正是各個部族從鬆散改變為聯合,才導致英國人於1842年倉皇撤離喀布爾,最後只有一名歐洲人逃脫了被殺或被俘的命運。
接下來便是1989年蘇聯從阿富汗大規模撤退。
現在所謂阿富汗人民不願意為自己而戰的說法;並沒有歷史依據。當為自己的部族和部落為自治而戰時,他們都是英勇無畏的戰士。
隨著時間的推移,阿富汗戰爭呈現出以往美國開戰漫無盡頭的特徵,美國國內對戰爭的支持也逐漸減弱。
摧毀塔利班基地的目標基本早已經實現,但重建這個飽受戰爭蹂躪的國家,卻佔用了太多太大量的軍事力量。塔利班可以被遏制,但不能被消滅。而從外部引入陌生的政府形式,則削弱了美國的政治承諾,並加劇了業已普遍存在的腐敗現象。
因此,美國國內原有的爭論模式又在阿富汗問題上重現了。
在這場辯論中,平亂一方被定義為進步派,而政治解決派則被視為災難製造者。在兩黨交替執政期間,這兩派人總都想搞垮對方。例如,美國政府在2009年決定增兵阿富汗的同時,也宣佈將在18個月後開始撤軍。
被忽視的是一個本可想得到的、兩全其美的替代方案。戰爭的目標可縮小為遏制而非摧毀塔利班。而政治-外交途徑則可能探索了阿富汗現實的一個特殊層面:該國的鄰國,即使在相互敵對時和偶爾與我為敵時,也會感受到阿富汗恐怖主義的可能威脅。
這有沒有可能會促使我們聯合展開反恐行動?
印度、中國、俄羅斯和巴基斯坦常常存在利益分歧。但展開創造性的外交活動,有可能提煉出戰勝阿富汗恐怖主義的一致的外交聯合措施。
英國就曾採用這一戰略。
在一個世紀的時間裡,在沒有永久基地的情況下,與臨時的本地支持者一道,保護其經過中東到達印度的陸上通道。
但這一替代方案從未被仔細研究過。
川普和拜登總統在競選總統時反對這場戰爭,在就任後與塔利班展開了和平談判,而正是這個塔利班,是我們在20年前曾發誓要鏟除它,並勸誘盟友出手相助。
如今,拜登政府的無條件撤軍,使這齣戲達到了失敗的高潮。
大談形勢發展並不能抹除政府撤軍決定的粗疏和突兀。
由於美國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歷史價值,美國無可避免地要在國際秩序中扮演關鍵角色。美國無法通過撤退來逃避這一個命運。
能夠自主研發且掌握更多先進技術的國家,將是一項全球性挑戰。要想抵制恐怖主義,我們必須把國際戰略利益和國際合作相互結合,我們可以通過展開相應的外交努力,來創建合適的國際框架。
我們必須認識到,在近些時候,沒有任何重大戰略舉措可以抵消這一次自作自受的失敗,比如在其他地區作出新的鄭重承諾。
美國的魯莽會加重盟國的失望情緒,鼓勵對手,並使觀察家們迷惑不解。
拜登政府才剛剛執政,它還有機會制定和維持一項符合國內和國際需要的全面戰略。
民主就是在各界衝突意見中發展而來的,透過和解,民主可以實現偉大的成就。
公眾通行定義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
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_________________
🌞 追蹤周易老師的ig,帳號:zhouyi_criminallaw
公眾通行定義 在 Campfire 營火部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電動腳踏車拖車,大約50kg重,具備太陽能充電,價格約16萬,應該給白牌摩托車慢速拖也可以,價格這門高的原因應該是全部用碳纖維跟內建太陽能的關係。
======
有網友討論到是否合法:
結論是只要是兩輪車都不能載人或者拖其他車輛。
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7 條
慢車(含自行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就算拖車不算車輛也違反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2 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兩輪腳踏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這邊寫的也不錯:
https://ts.cp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wTDNCMFlWOHhOVFUxTmw4ME5UZ3lOamM0WHpNNE1USXpMbkJrWmc9PQ==&fname=A5RPVXUXYXUTNPOPIHOPDGEHUTFDKL45UXVTVTUXA5QPB5EHSTIHYXQPEDFDST5045A5OPLOMLQPZTQPCDA5YXOP15JH25RP15EDWTCHJDA5FHEHA511GDSXGHMLST4014EDFDB545ST45QLUTRPYXRPRLML11A514JHSTQPA5UTZTEH14RP31OPIHOP25RPGHRPZTCHKLUTTWB5CDUTEDQP45VTCDRLHDEDST45HDYXFHQPED11HCCHHDVTGHQLUT01EDRPA5RP15EHUTWXKOPK
罰款金額:300~60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6
有網友提到林道不受此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公路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依照文字解讀,沒有提到到"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