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拖車,大約50kg重,具備太陽能充電,價格約16萬,應該給白牌摩托車慢速拖也可以,價格這門高的原因應該是全部用碳纖維跟內建太陽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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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討論到是否合法:
結論是只要是兩輪車都不能載人或者拖其他車輛。
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7 條
慢車(含自行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就算拖車不算車輛也違反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2 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兩輪腳踏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這邊寫的也不錯:
https://ts.cp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wTDNCMFlWOHhOVFUxTmw4ME5UZ3lOamM0WHpNNE1USXpMbkJrWmc9PQ==&fname=A5RPVXUXYXUTNPOPIHOPDGEHUTFDKL45UXVTVTUXA5QPB5EHSTIHYXQPEDFDST5045A5OPLOMLQPZTQPCDA5YXOP15JH25RP15EDWTCHJDA5FHEHA511GDSXGHMLST4014EDFDB545ST45QLUTRPYXRPRLML11A514JHSTQPA5UTZTEH14RP31OPIHOP25RPGHRPZTCHKLUTTWB5CDUTEDQP45VTCDRLHDEDST45HDYXFHQPED11HCCHHDVTGHQLUT01EDRPA5RP15EHUTWXKOPK
罰款金額:300~60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6
有網友提到林道不受此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公路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依照文字解讀,沒有提到到"林道"
公眾通行 定義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綜上可知,現有巷道的定義,可分為以下四點: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必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除了具公眾通行同意書、或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道路)
詳細資訊滴家
https://54aming.com/articles/e4d6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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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通行 定義 在 眼底城事 eyes on pla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1月專題 #人本友善的街道 ▌#騎樓人行道
#騎樓 絕對是人行環境中難解的題目之一。
騎樓作為臺灣人行道的原型,文內綜整了騎樓的前世今生與相關的法規。自日治時期的「巿區改正」至民國後的都巿計畫,騎樓之設置,均有其公共衛生與安全、大眾通行的考量。「政府提供建蔽容積獎勵、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諸多誘因作為條件交換,鼓勵設置騎樓,並要求騎樓必須供公眾通行。」
但地方政府長期執法不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第九十條之三條文,更在法規上打開了一個能停車與車行使用的空間,人行道劃停車格、騎樓地定範圍供車輛停放,都有了依據。
騎樓的困境難解,除了回歸到相關利益交換的法律層面討論、與地方政府的執法溝通之外。我們認為還有一個面向是,當代如何重新理解騎樓與街道的關係,騎樓、退縮帶、無遮簷人行道的配置,未來在都市設計或道路環境設計上,回應各自不同的權屬與環境,將一段段的人行環境銜接起來,是值得討論的一題。
https://eyesonplace.net/2020/11/23/15752/
公眾通行 定義 在 不動產仲介交流公會粉絲團- == 既成道路糾紛住家路權探討 ... 的推薦與評價
二、既成道路定義(一)既成道路:一般係指私有土地因一定原因而供不特定人通行之現成通路。 (二)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1.供公眾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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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一之後在巷子內發生擦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私有地的公眾通行巷道可以申請劃紅線嗎? 2016-08-24 2: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 ... <看更多>
公眾通行 定義 在 Re: [發問] 請問既成道路的問題? - 看板Urban_Pla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mallha (大壞蛋)》之銘言:
: 我在雲林縣城鄉發展資訊專區網站
: 裡面有個區域計劃空間資訊入口網站
: 可由門牌去查詢地圖
: 查到圖示如下 https://imageshack.us/f/27/oojv.jpg/
: 圖中星星部份是我家 紅字圈起來部份有個ㄣ字型的道路
: 也是家中唯一進出的出入口
: 此道路實際上是存在 有路燈 有柏油 有電線桿
: 但是在地籍圖上是查不到此ㄣ字型道路的
: 而在地籍圖上我家是屬袋地 會進出到別人的土地
: 所以我想確認此道路是否是可供通行的道路!!!!
: 以下為GOOGLE出來的資訊
: 二、既成道路:
: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
: 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5-20年之久,
: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就您的問題,主要是在這條"路"是不是可供公眾通行
若如同您所說的這仍是私有土地
那如何去證明他是屬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
就之前執行案件的初步了解
建議可從現有巷道"既成道路"的定義來釐清
1.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如果這條道路供不特定人使用,且一開始地主並未制止達20年以上
2.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
地移轉登記手續。
→提出當時地主同意文件,或者土地登記簿謄本看是不是地目編為"道"已達20年
3.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
通及市容觀瞻者。
→去建管單位問問這條路是否曾經或是可以作為指定建築線
我想您應該是遇到通行上的糾紛,這類問題學地政的可能會比都計背景的清楚
建議可以找代書協助,用舉證的方式來證明這條路的關係
提供剛搜尋的網頁供您參考
過去也有一些糾紛的案件應該也可以找到
https://tnh.org.tw/building_magazine.asp?ID=110&iPage=3
第一次發言,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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