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加薪四法是市場經濟的怪胎
2015年04月22日 04:10 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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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力推動的「加薪四法」,其中三法(公司法增訂235條之1、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及第79條、工廠法修正第40條)原先排定在上周五優先進行二、三讀,惟一方面由於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先後聯袂赴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另一方面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與民國黨立委徐欣瑩所組的「新聯盟政團」,表示修法過程太倉卒,因而反對。依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有政黨的黨團反對,就必須進入為期一個月的朝野協商期。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像加薪四法這麼重大的法案,行政院竟然沒有版本,「這是很不尋常的事」,但他明天又要召集朝野協商,力拚周五三讀通過。
所謂「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准用於有限公司。」「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及第79條:「...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法」修正第40條:「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內容為:「當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時,企業若替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四法皆已完成一讀。
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資源的分配應該按照市場法則,除非有嚴重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發生,政府(不論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不宜強行介入。國民黨黨團以及行政部門鑑於國內實質工資倒退15年,而上市櫃公司獲利卻年年成長,因而認定資方有能力給員工加薪,但卻不肯給員工加薪,是一個顯著不合理的現象。行政部門柔性勸說多次,甚至金管會推出「台灣高薪100指數」,希望企業主能見賢思齊,為員工調高薪資。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大多數企業主似乎置若罔聞。
眼看選舉將至,薪資問題勢將為民眾所關切,「票(選票)房價值」甚高,國民黨團搶頭香,推出「加薪四法」,算準「加薪」這碼事,在野的民進黨與台聯黨一定不敢公然反對。但「新聯盟政團」與國民黨在選民屬性的重疊性高,又只是小政團,若加薪四法太順利通過,則未來選情更被國民黨壓縮,因此趁著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的浪潮,以修法過程太倉卒為由,技術性將法案攔下,進入朝野協商,免得加薪立法的功勞全都由國民黨整碗拿去。
因此,加薪四法從提出到上周五被攔下,根本都是政治算計和選票攻防的過程。沒有一個政黨對於企業賺錢卻不給員工加薪提出理性的分析,只是情緒的責難。事實上,上市櫃公司年年獲利成長,來自海外的盈餘貢獻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企業在台灣接單後,轉到海外生產的比重已經超過50%以上。按照市場法則,所得的分配係根據生產要素的貢獻度,如果所得的成長主要來自海外,自然會對海外員工增加酬勞,而不是分給國內員工,從而造成國內薪資成長停滯甚至倒退。難怪七大工商團體拜會行政院長時,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以「產業外移」回應「加薪四法」,還直截了當地說,「要跟工會討論盈餘(分配),做不到。」
更荒謬的是「加薪四法」中,除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直接對「加薪」有租稅獎勵之外,其餘都聚焦於強制「盈餘分配」。這樣的立法,也是有巧門的,因為加薪之後,勞動成本墊高就回不去,除非每年都有租稅抵減,否則中小企業主只一次享有130%的加薪成本抵減營所稅,墊高的薪資成本卻將成為以後各年永遠的負擔,中小企業主恐怕不願貪小失大。至於勞基法的修法,其第29條強制盈餘分配,但在第79條對於違反者只處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上市櫃公司寧可被罰500萬,比強制分配盈餘更為划算。工廠法的修法也有異曲同工之「妙」。至於公司法的增訂條文沒有罰則,更是口惠而不實際。
要而言之,「加薪四法」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即使通過,事實上對勞工加薪未必真正帶來實益,只是徒增未來「春鬥」、「秋鬥」爭奪企業盈餘的法源,使勞資對立情勢更加惡化。根本之道,在於改善國內投資環境,讓生產回到境內,從而對本國勞工的需求提高,工資自然提升。若為一次選舉,製造這些市場經濟怪胎,遺害未來,豈是負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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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加薪四法是市場經濟的怪胎
2015年04月22日 04:10
美燕請問---- 如何解決:強制成立企業工會,由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商方式,可以嗎?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力推動的「加薪四法」,其中三法(公司法增訂235條之1、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及第79條、工廠法修正第40條)原先排定在上周五優先進行二、三讀,惟一方面由於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先後聯袂赴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另一方面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與民國黨立委徐欣瑩所組的「新聯盟政團」,表示修法過程太倉卒,因而反對。依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有政黨的黨團反對,就必須進入為期一個月的朝野協商期。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像加薪四法這麼重大的法案,行政院竟然沒有版本,「這是很不尋常的事」,但他明天又要召集朝野協商,力拚周五三讀通過。
所謂「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准用於有限公司。」「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及第79條:「...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法」修正第40條:「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內容為:「當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時,企業若替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四法皆已完成一讀。
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資源的分配應該按照市場法則,除非有嚴重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發生,政府(不論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不宜強行介入。國民黨黨團以及行政部門鑑於國內實質工資倒退15年,而上市櫃公司獲利卻年年成長,因而認定資方有能力給員工加薪,但卻不肯給員工加薪,是一個顯著不合理的現象。行政部門柔性勸說多次,甚至金管會推出「台灣高薪100指數」,希望企業主能見賢思齊,為員工調高薪資。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大多數企業主似乎置若罔聞。
眼看選舉將至,薪資問題勢將為民眾所關切,「票(選票)房價值」甚高,國民黨團搶頭香,推出「加薪四法」,算準「加薪」這碼事,在野的民進黨與台聯黨一定不敢公然反對。但「新聯盟政團」與國民黨在選民屬性的重疊性高,又只是小政團,若加薪四法太順利通過,則未來選情更被國民黨壓縮,因此趁著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的浪潮,以修法過程太倉卒為由,技術性將法案攔下,進入朝野協商,免得加薪立法的功勞全都由國民黨整碗拿去。
因此,加薪四法從提出到上周五被攔下,根本都是政治算計和選票攻防的過程。沒有一個政黨對於企業賺錢卻不給員工加薪提出理性的分析,只是情緒的責難。事實上,上市櫃公司年年獲利成長,來自海外的盈餘貢獻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企業在台灣接單後,轉到海外生產的比重已經超過50%以上。按照市場法則,所得的分配係根據生產要素的貢獻度,如果所得的成長主要來自海外,自然會對海外員工增加酬勞,而不是分給國內員工,從而造成國內薪資成長停滯甚至倒退。難怪七大工商團體拜會行政院長時,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以「產業外移」回應「加薪四法」,還直截了當地說,「要跟工會討論盈餘(分配),做不到。」
如何解決:強制成立企業工會,由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商方式,可以嗎?請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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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2日 04:10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力推動的「加薪四法」,其中三法(公司法增訂235條之1、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及第79條、工廠法修正第40條)原先排定在上周五優先進行二、三讀,惟一方面由於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先後聯袂赴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另一方面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與民國黨立委徐欣瑩所組的「新聯盟政團」,表示修法過程太倉卒,因而反對。依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有政黨的黨團反對,就必須進入為期一個月的朝野協商期。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像加薪四法這麼重大的法案,行政院竟然沒有版本,「這是很不尋常的事」,但他明天又要召集朝野協商,力拚周五三讀通過。
所謂「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准用於有限公司。」「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及第79條:「...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法」修正第40條:「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內容為:「當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時,企業若替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四法皆已完成一讀。
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資源的分配應該按照市場法則,除非有嚴重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發生,政府(不論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不宜強行介入。國民黨黨團以及行政部門鑑於國內實質工資倒退15年,而上市櫃公司獲利卻年年成長,因而認定資方有能力給員工加薪,但卻不肯給員工加薪,是一個顯著不合理的現象。行政部門柔性勸說多次,甚至金管會推出「台灣高薪100指數」,希望企業主能見賢思齊,為員工調高薪資。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大多數企業主似乎置若罔聞。
眼看選舉將至,薪資問題勢將為民眾所關切,「票(選票)房價值」甚高,國民黨團搶頭香,推出「加薪四法」,算準「加薪」這碼事,在野的民進黨與台聯黨一定不敢公然反對。但「新聯盟政團」與國民黨在選民屬性的重疊性高,又只是小政團,若加薪四法太順利通過,則未來選情更被國民黨壓縮,因此趁著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的浪潮,以修法過程太倉卒為由,技術性將法案攔下,進入朝野協商,免得加薪立法的功勞全都由國民黨整碗拿去。
因此,加薪四法從提出到上周五被攔下,根本都是政治算計和選票攻防的過程。沒有一個政黨對於企業賺錢卻不給員工加薪提出理性的分析,只是情緒的責難。事實上,上市櫃公司年年獲利成長,來自海外的盈餘貢獻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企業在台灣接單後,轉到海外生產的比重已經超過50%以上。按照市場法則,所得的分配係根據生產要素的貢獻度,如果所得的成長主要來自海外,自然會對海外員工增加酬勞,而不是分給國內員工,從而造成國內薪資成長停滯甚至倒退。難怪七大工商團體拜會行政院長時,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以「產業外移」回應「加薪四法」,還直截了當地說,「要跟工會討論盈餘(分配),做不到。」
更荒謬的是「加薪四法」中,除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直接對「加薪」有租稅獎勵之外,其餘都聚焦於強制「盈餘分配」。這樣的立法,也是有巧門的,因為加薪之後,勞動成本墊高就回不去,除非每年都有租稅抵減,否則中小企業主只一次享有130%的加薪成本抵減營所稅,墊高的薪資成本卻將成為以後各年永遠的負擔,中小企業主恐怕不願貪小失大。至於勞基法的修法,其第29條強制盈餘分配,但在第79條對於違反者只處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上市櫃公司寧可被罰500萬,比強制分配盈餘更為划算。工廠法的修法也有異曲同工之「妙」。至於公司法的增訂條文沒有罰則,更是口惠而不實際。
要而言之,「加薪四法」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即使通過,事實上對勞工加薪未必真正帶來實益,只是徒增未來「春鬥」、「秋鬥」爭奪企業盈餘的法源,使勞資對立情勢更加惡化。根本之道,在於改善國內投資環境,讓生產回到境內,從而對本國勞工的需求提高,工資自然提升。若為一次選舉,製造這些市場經濟怪胎,遺害未來,豈是負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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