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付地租,被要求拆屋還地該怎麼辦?
爺爺留下來的透天厝,土地是向國家承租的,爺爺過世後,其他叔叔伯伯都過世了,只剩下我爸爸,因為堂哥精神有問題,透天厝就給堂哥住,沒想到最近收到國有財產署寄發的清空地上物與罰款文件,爸爸才說兩年前曾收到一張繳納單,放著沒繳交,請問付了罰款還可以繼續承租嗎?是否會牽涉到刑法問題呢
沒有刑事的問題!只是民事問題!
因為爺爺原本是承租人,是有權使用的人,並非惡意占用的情形,後續如果有依約付租,通常租約會繼續,然而,因為中間間斷付租,國有財產署已經終止租約,就變成雙方沒有租約,透天厝目前在法律上變成無權占用國家的土地。
至於是否能繼續承租(使用)?建議直接跟國有財產署協商,表達願意支付之前未付租金的數額,而本案是否能夠順利,也攸關這間透天厝全體共有人,是否能同心來處理這件事,因為這間透天厝在爺爺過世後,除了還有一位兒子繼承,其他的”孫子”也是接續著繼承持分,不是單一兒子就可以處理租約的,國有財產署在處理此類租約事宜,都會先要求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處理土地租用的事情。至於是否適用土地法34條之1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家人為團結處理或國有財產署無法繼續出租,則堂哥未來能夠住哪裡?將是另一個難題。
繼承,就要將所有權利與義務繼承,忽略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衍生更多的課題,每一份法律文件都仔細確認,財富傳承才能更安心。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繼承
#透天厝
#國有財產署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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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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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趣的二手運動員或遊戲卡片世界,一張卡片拍賣價達$90萬美元、$520萬美元。
而蒐集者針對高單價卡片採用的股份制也是相當有意思:合資購買某張卡片,共有人還可以出售自己的部分所有權,市場上這樣的部分所有權一樣可以炒作、多次轉手。
這顯然也是部分卡片單價可以如此高的原因之一吧。
https://youtu.be/gr09TULCg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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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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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7東森財經 內科夾層屋違建除罪?擬用容積代金就地合法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ruQUg8UFcqM
記者 江敏欣 :「內湖地區很多房子都挑高3米6,民眾會在裡頭自行加蓋夾層,不過現在這些違法建築,現在北市府卻給出解套。」
記者 江敏欣、林晏任 採訪報導……↓
一間間小宅都加裝樓梯,生出小閣樓來增加坪效,根據北市府統計,內湖科學園區約有147戶夾層違建,現在首度開放讓他們繳納容積代金來補辦建照和使用執照,估計約有120戶就能就地合法。
北市建管處發言人 洪德豪 表示:「工業廠房會採這個挑高的設計,後來是修正都市計畫變為科學園區,所以有些辦公室就進駐,因此就會衍生這種夾層屋的問題。」
八成內科夾層違建,未來不必躲躲藏藏,北市府估計平均每戶違建戶得上繳千萬容積代金,預計將有1.2億能進市府口袋。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等於開了一個先例之後,對於非本區、外區的人,他們一來會覺得不公平,二來是不是覺得說,是不是開了一個方便之門,以後我蓋夾層比較不用那麼擔心害怕,我可不可以也參照這樣的模式。」
北市建管處發言人 洪德豪 表示:「必須土地共有人“全部同意”,才有辦法合法化。所以如果說建築物產權複雜,很多人共同共有,那合法化的可能性就相對很低。」
不過目前市議會還沒通過代金換容積的修正草案,能否讓夾層違建除罪化,還有待觀察。
部落格網址→https://youtu.be/ruQUg8UFcqM
共有人 在 【共有物不想賣】家人要賣共有持分房屋 - RITA橘子姐的理法院 的推薦與評價
1、任何一人就可以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2、訴訟要全體共有人都必須參加; 3、法院會調查房屋土地相關資料; 4、分配時會考慮土地上有沒有地上物或建物 ... ... <看更多>
共有人 在 何者正確? (A)動產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107地方特考三級民法測驗題-09】 17、關於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動產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B)共有不動產的 ... ... <看更多>